「本席認為不該對校長有差別待遇,所以力主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刪除,同時第一項增加「校長」,俾使校長和教師一樣「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主張應刪除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並在第一項增加「校長」,使校長與教師同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不應以任期屆滿與否作為校長自願退休准駁的條件,以免對校長差別待遇並與國民教育法相遞触。
柯志恩・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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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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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與原句及前後發言一致,具體表達校長退休生效日及自願退休條件的修法立場,歸入計算與請領條件適當。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