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版本的第六條針對生命、自由損害提出的比照冤獄賠償標準,對照院版的採用基數表」
主張權利回復條例對生命、自由損害應比照冤獄賠償標準,而非採用基數表
賴品妤・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以自身版本對照院版,表達生命自由損害應採冤獄賠償標準的主張,內容具體且符合受難者賠償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賴品妤・民主進步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以自身版本對照院版,表達生命自由損害應採冤獄賠償標準的主張,內容具體且符合受難者賠償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