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就有第十條,是未修正的條文「本基金之管理監理所需的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這兩者相衝突啊!」
質疑新增「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基金用途,與原第十條「管理監理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的規定相衝突
江永昌・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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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質疑新增基金用途與第十條由政府編列預算的規定相衝突,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退撫基金經營管理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