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6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同政府對退撫基金負有最後支付責任,差別在於據此要求加碼撥補,或據此認為基金不會破產。
- 主張提升績效的一方,與反對刪減給付的一方,都認為應改善退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而不只靠調整給付。
- 擔憂破產的一方與支持調整費率的一方,都認為若不採取行動,基金將面臨用罄。
- 不同立場的主張都要求基金的財務與精算資訊正確並公開,以建立信任。
1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政府應依精算分年撥補缺口並負最終支付責任8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缺口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並負最後支付責任。具體訴求包括依精算訂出分年撥補計畫、加碼撥補或縮短為10年撥補、比照勞保撥補方式,以及把政府責任明文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用淨現金流觀念做分年撥補,認為這會把新制用罄年度所要做的撥補留給以後的人承擔,到139年淨現金流差達300多億也叫以後的人負責。
- 質疑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每年分別須提撥285億及236億,今年編列預算僅100億,撥補缺口仍然很大
- 質疑銓敘部明明精算應自113年起分10年每年撥補公務人員194億元、教育人員123億元,113年度卻僅各編列50億元,未按精算結果撥補會讓公教人員焦慮
- 認為若不撥補必然有缺口,撥補是現階段處理退撫基金缺口的唯一作法
- 呼籲權責部會應該儘快提出公教退撫基金完整的分年撥補計畫,並於預算年度覈實撥補。
- 要求執政黨趁現在是20年來經濟最好、稅收超收之際,加碼超額撥補公教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還給國人尊嚴退休的機會。
- 主張新制成立後衍生的財務缺口3,170億元及新制成立前的財務缺口均應獲得撥補、予以彌補,以確保公務人員的相關權益。
- 認為現行退撫基金最終仍須由政府以稅收撥補。
反對以刪減給付或提高個人負擔因應缺口4 位
這群主張認為缺口源於政府過去提撥不足、制度設計疏失與基金操作不佳,不是公教人員的責任。他們反對以多繳、少領、延退或調高個人負擔比例來處理,要求政府先承擔責任或提升績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提升基金績效並改採法人化專業管理8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報酬率偏低,應設定績效目標,例如6%,並參考國外基金的做法。具體建議包括改為行政法人或專業投資機構、改善人才待遇與培訓,以及統籌各基金的管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期待未來修法改制為退撫基金管理局後,能夠避免每三到四年就出現一次虧損的現象重複發生。
- 主張退撫基金應以加州、新加坡等經營績效好的各國退休基金為參考向好的看齊,若法制面無法相同應朝該方向修法,考試院應為所有公務人員的退撫基金盡力提出修法
- 要求提高相關退撫基金投資的效益,認為這些基金是公務人員的血汗錢及家中最後的經濟基礎
- 主張107年改正舊基金的虧損、撥補應建立自治、專業、高效能的制度,才能讓年金改革成為國家大計而不淪為族群鬥爭
- 認為政府護盤固然重要,但仍須明確保障累積收益的正常成長,要求退輔會雖非業管,也要就其角度向相關管理委員會反映專業意見
- 質疑退撫基金僅與國內相比自認第二名是劃地自限、在水井裡看天,要求與其他國家操作績效比較並提出提升對策。
- 認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以4%為年收益率目標低了一點,以這兩年的股市來看
- 認為退撫基金的成效非常非常不好
精算報告的程序與數據應重新檢討1 位
基金面臨用罄,年改僅延後破產時間2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缺口龐大、破產在即,年金改革只延後數年用罄,並未解決財務永續問題。他們擔心新進人員繳了費卻領不到退休金。
政府負最終責任,基金不會破產1 位
這群主張認為法律已規定由政府撥補並負最終支付責任,因此不會破產,破產之說是假議題,或認為缺口與年改效果的差距有限。他們也認為退撫基金不必比照商業保險做完全準備。
基金操作與財務資訊應公開揭露2 位
這群主張要求公開基金的買賣紀錄、收支、提撥率與經營績效,並縮短公布期間。具體做法包括建置公開觀測站與永續指標,讓公務人員、國會與民眾能夠監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追究委外操作、護盤與弊案的監督責任3 位
這群主張質疑委外代操績效差、管理費高且操盤人不負責任,也批評基金被拿去護盤、涉及炒股弊案與內控不足。他們要求追究責任、強化監理會功能、降低委外比重或徹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基金應保守長期投資並降低市場風險4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以照顧退休人員為主,應保守、長期持有並看基本面,不宜短期炒作。他們也指出證券配置過高與未實現損益的風險,主張必要時降低股市比重。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質疑靠提升投資績效能填補缺口1 位
這群主張認為投資必有風險、專業機構也可能虧損,基金規模縮小也難以提高收益,因此不能靠許願式的績效目標取代制度改革。
尚未分群35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113年度僅撥補50億元,與第8次精算報告所需差異很大,可能影響現職教師的退休權益
- 主張政府對舊制退撫基金的缺口要趕快撥補,而非所謂提前撥補
- 認為年改省下來挹注退撫基金的錢本是退休人員該有的,是省下他們的錢,不是政府的錢
- 質疑以淨現金流作為撥補依據,認為退撫第九十三條規定是按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分年撥補,條文並未寫用淨現金流。
- 認為完成退撫基金的撥補法制化有助穩定財源,給予肯定
- 質疑若按現金流計算逐年決定撥補金額,是否會一直把撥補往後挪
- 要求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將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撥補預算編好、編滿,並期許明年520新政府上任後擴大撥補,連同113年少補的部分一併補齊。
- 認為公教退撫基金撥補100億元雖低於勞保撥補金額,但不必吃味,因為勞工人數真的很多
- 認為退撫基金有50年到60年可以慢慢撥補挹注,只要政府每年維持約354億元的補助挹注,50年就有1兆7,000億元,缺口只剩1兆,看起來沒有缺口
- 質疑明年公務及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僅各撥補50億元,照理仍有缺口,不應稱沒有缺口
- 質疑以現行的委外監管方式是否足以確保未來的退撫基金不會發生過去曾發生的爭議問題
- 質疑政府在特別預算中增加補助勞保卻獨漏公教退撫基金
- 要求權責單位儘快提出完整的退撫基金分年撥補計畫,並說明在年度計畫中何時撥補
- 認為公教團體倡議將撥補入法,最根本的原因與年改過後公教人員對於政府承諾喪失信心有很大的關係。
- 要求政府在財政允許下儘速撥補相關的退撫基金
- 要求政府對退撫基金舊制要足額、分年撥補,不是只補因新舊制造成提前破產的小洞,更要逐年撥補整個財務缺口,才能保障所有公教、警消人員用舊制領得到足額退休金
- 要求政府必須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實行確定給付制的退撫基金,讓現任公務員的應得權益不會受損。
- 認為新法針對新制或舊制財務缺口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以健全基金財務的做法值得肯定
- 主張應以更明確的文字保障政府對舊制財務缺口的撥補進程,確保新制與舊制公教人員的退撫制度都能得到政府充足的保障
- 質疑在公務及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用罄時間提前、通膨等因素可能使收益往下、年限再往前推的情況下政府撥補是否充足,要求撥補到足並詳加研討,讓公務人員安心
- 質疑政府為何不直接撥補285億元,讓退撫基金在50年內都不會出現累積負數
- 要求退撫基金如調整基金運用組合,應主動公布為什麼這樣調整,讓大家知道
- 要求針對退撫基金運用情形及特殊情事,適時發布新聞稿,向社會大眾及軍公教人員說明清楚。
- 要求院長規劃未來如何保障公教人員,並依據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作出保證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八條 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並由政府負保證責任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四條 明定退撫基金來源包括政府挹注或補助款項第七條 明定退撫基金用於支付參加人員或遺族給與第八條 明定基金運用收益保證及未達標由國庫補足第十一條 明定基金不足時由政府補助並負最後支付責任第十三條 規定基金管理及監理費用由政府編預算支付
第四條 退撫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參加退撫基金機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退撫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依法或經政府核定之挹注或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七條 退撫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所屬主管機關依法審(核)定應由退撫基金支付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或其遺族之給與。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還該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退撫基金營運所需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指用人費用及其他投資、稽核所需之必要支出;其支用辦法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定之。
第八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退撫基金投資運用與委託經營辦法,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退撫基金之運用,五年內平均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下簡稱平均收益);其有未達規定之平均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退撫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財務負擔能力,應由基金管理會委託專業精算機構辦理精算,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基金管理會應委託其他三名以上精算專家組成覆核小組,就前項精算結果獨立辦理覆核,並將覆核意見與精算結果同時上網公告。 基金管理會依精算結果,得按身分別擬訂提撥費率調整建議,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訂之。 退撫基金年度決算有賸餘者,全數撥為退撫基金;退撫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十三條 退撫基金之管理及監理所需之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為百分之十二至十八,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12%至18%,政府撥繳65%教職員繳付35%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 退撫基金按俸額加一倍12%至18%提撥,政府負保證責任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第八條 明定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及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比率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薪額加倍百分之十二至十八按月撥繳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十八提撥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規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並定提撥費率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十八提撥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按月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 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設立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明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區間及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比例。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明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比例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明定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及政府與個人分擔比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九條 退撫基金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九條 第一條所定人員或其遺族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屬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前項退撫基金免課稅捐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九十八條 明定新制致基金提前用罄缺口由政府撥補
第九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第九十三條 退撫基金財務缺口不足數由政府編預算支應
第九十八條 各級政府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九十八條 各級政府節省的提撥費率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九十三條 各級政府節省的提撥費率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九十八條 節省提撥費率經費全數挹注基金,缺口由政府編預算支應
第九十三條 新制所致財務缺口及未提存負債由政府編預算撥補
第九十八條 新制致基金提前用罄缺口及未提存負債由教育部編預算撥補
第九十三條 政府依精算分年編列預算支應現行退撫基金財務缺口
第九十三條 新制度致基金用罄提前缺口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
第九十三條 各級政府節省提撥費率之退撫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九十八條 政府節省提撥費率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二條 基金運用得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四條 明定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經費為基金用途第五條 基金三年平均收益不得低於台銀定存利率,不足由國庫補足
第二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四條 本基金用途包括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經費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五條 規定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計畫審定並由政府擔保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二條 規定基金運用得委託經營第四條 增列基金投資運用稽核績效管理經費為用途第五條 規定基金未達最低收益時由國庫補足差額
第二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務人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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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