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6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同政府對退撫基金負有最後支付責任,差別在於據此要求加碼撥補,或據此認為基金不會破產。
- 主張提升績效的一方,與反對刪減給付的一方,都認為應改善退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而不只靠調整給付。
- 擔憂破產的一方與支持調整費率的一方,都認為若不採取行動,基金將面臨用罄。
- 不同立場的主張都要求基金的財務與精算資訊正確並公開,以建立信任。
13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政府應依精算分年撥補缺口並負最終支付責任4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缺口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並負最後支付責任。具體訴求包括依精算訂出分年撥補計畫、加碼撥補或縮短為10年撥補、比照勞保撥補方式,以及把政府責任明文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反對以刪減給付或提高個人負擔因應缺口7 位
這群主張認為缺口源於政府過去提撥不足、制度設計疏失與基金操作不佳,不是公教人員的責任。他們反對以多繳、少領、延退或調高個人負擔比例來處理,要求政府先承擔責任或提升績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提升基金績效並改採法人化專業管理16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報酬率偏低,應設定績效目標,例如6%,並參考國外基金的做法。具體建議包括改為行政法人或專業投資機構、改善人才待遇與培訓,以及統籌各基金的管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退撫基金近十年來的績效在五大基金裡面最差,應該有空間再增加
- 主張年金改革的重點應該是提高基金的報酬率。
- 主張主權基金操作背後需要具備一些條件、是否成熟要仔細判斷,但在達到主權基金最終目標之前,政府可管控的相關基金至少應先從操作技巧或相關規範上找出最有效的集中管理方式,不要各自為政,以提升國家資源使用效率
- 質疑退撫基金截至102年10月31日整體實際收益率6.84%、自行經營實際收益率僅4.5%明顯過低,要求銓敘部針對績效提出改進和檢討作為
- 主張退撫基金管理組織應進行法人化改造,將管理委員會與監理委員會均納入改制工作。
- 主張將基金運用績效提高到6%,並表示會配合修改制度。
- 主張支持以6%為基金操作績效目標
- 主張如果是採公務人員、行政機關的形式,退撫基金操作應建立薪資待遇制度、豁免制度
- 質疑行政院就所有基金整合為公法人及基金管理的組織改造全無回應,主張應整合人力、培養專業團隊以提高收益,認為此問題不能迴避
- 質疑退撫基金操作績效只有百分之五點多,遠低於大盤漲幅及合庫百分之十幾的績效。
- 要求退撫基金提出好的培養人才訓練計畫,認為應將其管理成專業投資機構而非公務機構
- 主張退休金朝公團、公法人方向執行是可以推動的,並表示支持這項政策
- 反對將郵政儲金與四大基金整併,認為四大基金包括勞保政府都負有最後的撥補義務,但政府對郵政儲金沒有,兩者在性質上完全不同。
- 質疑四大基金投資績效不佳,主張可考慮從改變基金管理體制著手,例如參考韓國將基金管理交由獨立於公務體系外的行政法人,並指出退撫基金規模龐大但實際負責操作僅24人、每人負擔過重。
- 質疑退撫基金投資報酬率遠低於其他政府基金,主張勞退基金、勞保基金、退撫基金及新制勞退基金不應各自為政,應予統籌。
- 要求銓敘部針對退撫基金委外操作的整體策略做通盤性的考量,以維持整年度的績效良好
精算報告的程序與數據應重新檢討2 位
這群主張質疑精算報告的程序倉促、數據錯誤,或假設的報酬率與壽命不實。他們要求重新精算、採用已實現收益率,並經同儕審查。
基金面臨用罄,年改僅延後破產時間6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缺口龐大、破產在即,年金改革只延後數年用罄,並未解決財務永續問題。他們擔心新進人員繳了費卻領不到退休金。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盡早為大水庫原理劃一條線,否則依現行制度繼續下去,新任公務人員工作30年後會遇到破產
- 質疑銓敘部的改革方案最多只能延緩退撫基金6年的破產時間,對民國84年以後採儲金制的公務人員而言,除了多繳付仍無改善,民國90年開始任職的公務人員退休時仍無錢可領,等於讓新進公務人員分擔過去退休人員所遺留的財務負擔。
- 質疑實施多層年金制度後只能延後6年破產,被保險人可能繳了一大堆保費但最後卻領不到
- 認為把8.64兆元的潛藏性負債全部排除在考量範圍內是不正確的,因為將來會在各個時間點上變成當時的負債
- 認為退撫基金破產在即,財務缺口高達1兆9,125億元,軍公教未來將領不到退休金
- 認為退撫基金問題很快就會爆發,恐怕在三、五年內就會變得難以收拾,即使放寬某些標準,以基金規模而言提撥缺口仍相差10%以上。
質疑擴大政府撥補與提高費率的財政可行性2 位
這群主張質疑持續或加速以政府預算撥補,認為會排擠地方財源、與減少中央財源的修法相矛盾,或是做不到的承諾。他們也質疑提高費率與政府最終責任在財政上能否實現。
基金操作與財務資訊應公開揭露4 位
這群主張要求公開基金的買賣紀錄、收支、提撥率與經營績效,並縮短公布期間。具體做法包括建置公開觀測站與永續指標,讓公務人員、國會與民眾能夠監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追究委外操作、護盤與弊案的監督責任14 位
這群主張質疑委外代操績效差、管理費高且操盤人不負責任,也批評基金被拿去護盤、涉及炒股弊案與內控不足。他們要求追究責任、強化監理會功能、降低委外比重或徹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管理辦法僅屬內規性質,找誰操盤、如何下單、有多少個戶頭都由少數人決定,使掌管基金的人得以上下其手
- 質疑退撫基金的委託經營絕對有問題,認為不是效率有問題,就是道德風險有問題。
- 質疑政府拿瀕臨破產的基金作為穩定股市的力量,認為以基金挽救股市的做法是基金財務惡化的元凶
- 質疑包括退撫基金在內的政府基金近5,000億元委外操作,發生炒股弊案時基金經理人最多被解職,不須負司法責任也沒有賠償問題
- 質疑將5,400億基金交給現行團隊這樣管理讓人不放心,認為難怪基金會破產。
- 質疑退撫基金自行經營比重高達65.71%、委託經營僅34.29%,是否反映對委外經營多不信任
- 要求不能來開會就不要聘為退撫基金監理委員,要參與就要派專業的人員來監督基金
- 質疑退撫基金委外操作的報酬非常高,操作虧損竟還有報酬無法接受,主張自己聘請專業人才以累積經驗。
- 質疑將基金操作弊端歸因於絕對報酬與相對報酬之別,認為即使改為相對報酬也無法解決所有問題
- 主張勞保、退撫及郵政儲金以後不要再找這麼多人委外操盤。
- 質疑委外代操因投信公司或營業員有自身基金與私人股票利益綁著,操作結果都會很差,會把自己不要的倒給四大基金。
- 要求監察院從四大基金和國保、農保基金的操作開始進行調查。
- 質疑退撫基金委託同一家投顧公司操盤卻慘賠,唯獨國民黨黨產獲利數十億元,懷疑涉及國庫通黨庫或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 主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必要針對退撫基金徹查、了解
基金應保守長期投資並降低市場風險4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以照顧退休人員為主,應保守、長期持有並看基本面,不宜短期炒作。他們也指出證券配置過高與未實現損益的風險,主張必要時降低股市比重。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質疑靠提升投資績效能填補缺口3 位
這群主張認為投資必有風險、專業機構也可能虧損,基金規模縮小也難以提高收益,因此不能靠許願式的績效目標取代制度改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調高提撥率、調整給付並將節省經費挹注基金5 位
這群主張支持以逐年調高提撥率(例如調到18%)、降低所得替代率,並把改革節省的經費挹注基金,來維持基金永續。他們也反對恢復補償金或提高替代率,認為這樣會讓基金提前用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規範投資標的,檢討投資中國與高碳產業1 位
這群主張要求明確規範投資標的,反對在資訊未揭露下投資中國,並要求退撫基金落實ESG、TCFD揭露,檢討投資高碳產業的做法。
以基金投資自償性公共建設或借款給政府1 位
這群主張建議讓退撫基金投入具自償性的前瞻建設,或由財政部優先向基金借款,以取得長期穩定的利息收益。
尚未分群39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確實檢討如何讓退撫基金績效更好,認為在還沒完成改革前若績效不提升財務缺口勢必愈來愈大並更快面臨破產
- 認為提高提撥費率向公務人員慢慢收取仍會入不敷出,加上退休人數大於加入人數而緩不濟急,主張倒不如加強基金的運用績效。
- 質疑退撫基金委外操作與自行操作的績效差距很大,還要支付操作費用
- 主張包括退撫基金在內的政府四大基金的進場與退場要按照規矩辦事,反對以預測大選後情勢不穩定為由預先宣布不退場
- 質疑保留一千多億元現金及約當現金的必要性,認為從收繳621億元、支付609億元的收支來看,看不出有此必要
- 主張為解決退撫基金不足的問題,應提高提撥率,讓公務人員自己多繳一點,不依靠國庫填補
- 認為退撫基金104年預算收益率編列4.13%太過保守,最起碼要編5%以上
- 認為退撫基金因提存嚴重不足導致潛藏負債超過2.58兆元、財務收支嚴重失衡,若不妥善解決將惡化政府財政負擔,並對退休及在職公教人員造成更大威脅
- 要求將政府基金整合、找比較專業的人或設立特別機構負責的作法納入未來的考量方向
- 質疑政府對於退撫基金定期給付與發放金額在12年間暴增10倍的問題十多年前未察覺
- 質疑年金改革看來並不會減少很多負債
- 質疑退撫基金對委外代操、曾發生坑殺基金事件的投信公司及投資績效不佳的受託投信公司的監管、管控及退場機制不足,要求銓敘部提出具體監管改革方法
- 要求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檢討現行監理機制,並主動評估代操合約期間是否涉有內線交易、相對委託成效等損及退撫基金權益之可能,以保障退撫基金權益。
- 認為若101年度第二預備金因重大突發狀況被用掉,公務員退撫支出將立即出現短缺,引發政府信任危機,並可能擴散到其他社會保險制度。
- 主張考試院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及管理會整併,並即刻辦理法人化規劃,以利基金之管理及營運效能。
- 主張按照所得替代率要達到的部分,若退撫真的有虧損就應該重新把提撥費率核算清楚
- 認為年金改革砍下來的錢應優先節省政府支出以改善政府財政,而非優先減少退撫基金支出。
- 認為作為長治久安的社會保險制度應採隨收隨付制,而非由政府負完全給付責任的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
- 質疑退撫基金操盤績效太差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改革方案僅能以82.6億延後6年破產,無法解決問題,是在玩騙術。
- 認為政府提出的改革不能真正解決基金運用的問題,只是把落差稍微縮短,讓基金苟延殘喘
- 主張開放國有地讓退撫基金等基金購買,增加其投資土地的比率以提高投資效益
- 要求金管會與銓敘部在年金改革中為潛藏的債務問題做基本考慮,建立類似澳洲的Super Fund
- 主張不論為投資收益或分散風險,只要在適當機制的監督範圍內,退撫和社保基金一定要往海外去找尋投資機會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設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撥繳管理運用監督第三條 基金來源包括政府補助款及應撥交不足款第七條 基金運用未達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差額第十條 基金不足時檢討費率或政府撥款並負最終責任
第二條 (監理會任務及組織條例法源)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本基金之撥繳、管理、運用及監督事項。 委員會之組織條例,另以法律定之。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條例自民國○年○月○日起廢止,其原有人員、設備、資產納入監理委員會;原管理委員會對外合約權利義務自同日起由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概括承受。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三條 (基金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或參加本基金人員服務機關(構)、學校依法撥繳之款項。 二、參加本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款項。 三、因本基金之運用、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收益或其他財產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本基金之不足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如運用收益超過年度預定報酬率加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分之一半應提撥至國庫,充作補足差額之準備。
第十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基金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收益不足暨潛藏負債,應由中央政府定期檢討處理。 本基金運用績效應按季公布,基金各項投資標的與買賣紀錄應於九十日後自動公布。
第十四條 明定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率及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公務人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由共同撥繳基金支付並由政府負保證責任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教職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教師或校長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六條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明定退撫基金應實施定期精算第十五條 明定政府撥繳退撫費用的支給機關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後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及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不合退休、資遣規定而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者,除因案免職、撤職或解聘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伍)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一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學校支給;在直轄市立學校,由市庫支給;在縣(市)立學校,由縣(市)庫支給。
第六條 基金應按月公布運用規模、收益及委託經營績效等資訊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預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
第八條 共同撥繳費用按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費率撥繳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教師或校長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六條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除因第二項規定退休者外,對於教職員退休後生活特別困難之低收入戶,均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標準等相關注意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新制後確定給付由共同撥繳基金支給第八條 退撫基金每三年至少精算三十年第九條 單層人員提撥率調為百分之十二至十八第十一條 雙層人員確定給付提撥率為百分之六至十二第七十九條 新制前年資給與由各級政府編預算支給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確定給付制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前,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第八條 前二條所定退撫基金及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法律定之。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對於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之財務,應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三十年。
第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並逐年依附表一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第十一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基本俸(薪)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支付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時,應採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調整退撫基金之提撥費率,以為十足因應,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比照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相關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確定給付制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及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發給之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任職未滿十年人員、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所加給之撫卹金,及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第八條 規定共同撥繳費率及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比例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一點七倍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教職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改制移撥國立學校教職員過去服務債務由國庫編列預算支給
第二條之一 基金管理監理成員及投資業務人員負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第四條 因公加發等給與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基金一年三年及五年目標投資報酬率第五條之二 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應選定收益率參考指標並計算經營指標第五條之三 經營績效優於經營指標及目標投報率者自收益提撥績效獎金第五條之四 績效獎金應設專門帳戶管理不受年度賸餘撥為基金限制
第二條之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成員及負責投資業務之人員,其業務之執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違反前開義務者致本基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除第五條之三另有規定外,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但下列各項加發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因公或作戰傷病成殘加發之退休(職)(伍)金。 二、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三、勳章、獎章及特殊功績加給之退休(職)(伍)金、撫卹金。 四、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 五、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參酌本基金之財務狀況、國內外景氣波動、市場投報率與銀行利率,訂定本基金之一年、三年及五年之目標投資報酬率(以下簡稱「目標投報率」)。 前項之目標報酬率應每五年重新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並製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五條之二 為衡量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績效,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應依各投資項目屬性,選擇適當之收益率參考指標。 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並應依當年度之投資組合比例及收益率參考指標計算「經營指標」。
第五條之三 本基金年度自行管理部分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年收益率(以下簡稱「經營績效」)優於前條之「經營指標」,且當年、近三年及近五年之「經營績效」均優於「目標投報率」者,應自該年之總收益數高於依「經營指標」及「目標投報率」較高者計算收益數之部分,提撥其中千分之○撥入專戶供作基金管理人才留用及績效獎金使用。
第五條之四 依前條提撥之績效獎金,應設置專門帳戶管理之,不受本法第八條之限制。 績效獎金之發放應以鼓勵績效提昇為目的,其發放、管理、使用及運用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規範基金運用範圍與委託經營計畫審定備查程序第七條 要求基金會計報告定期於網路財務資訊專區揭露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每年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函送立法院備查,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製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適時定期揭露於網際網路財務資訊公開專區。
第六條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運用規模收益及委託經營績效等資訊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預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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