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問題 02 / 06

公教人員的 18% 優惠存款應取消、調降利率或維持?

屆別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主張快速退場與主張漸進退場者都認為18%最終應走向歸零,分歧在於時程。
  • 不同立場者都認為改革應保障基層或中下階層退休人員的最低生活。
  • 多方都認為高官、高額回存者的優存補貼不合理,應優先處理。

1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18%有歷史承諾,應保障舊制高齡者不歸零4 位

    認為18%源於早期薪資偏低的政府承諾,財政問題並非其造成,反對大砍或歸零,主張保障84年前退休與高齡、基層、傷殘者,並保留最低利率。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反對兩年歸零,主張以較寬緩時程漸進退場1 位

    不全然反對18%退場,但反對把過渡期由6年縮短為2年,認為過於嚴苛,主張參考考試院或年改會版本,以較寬緩的時程逐步調降。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質疑主管機關的方案、數據與執行說法3 位

    質疑主管機關未提具體方案即放話、影響評估與節省數據不一致、概念混淆或制度設計誘導一次退,並要求精算與說明。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優存規範應入法並強化立法院監督3 位

    主張利息計算與調整不應以行政命令為之,應明定於法律、依法定程序會銜,並將辦法改送立法院審查。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優存利息財源應由中央負擔並清償臺銀墊款4 位

    關注地方政府積欠臺銀代墊的優存利息與預算編列方式,主張中央承擔或分擔、臺銀不應負擔,並要求督促清償。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政務官、再任者等特定對象的優存處理1 位

    針對政務人員、資深民代、再任公職者等特定對象,主張分開處理、比照一般規定、停止或追回溢領優存,並提出轉入私校退撫基金、補充保費等配套。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18%無信賴保護適用或欠缺法源,可調整5 位

    認為18%由行政辦法訂定、欠缺法源或屬恩給性質,不適用信賴保護而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因此可以調整。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依本金分級或降至固定利率,限制高額補貼5 位

    主張以200萬元等本金上限或分級利率保障基層,並將利率降為8%、3%等折衷水準,重點在減少對高官、高額回存者的補貼。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18%優存應儘速取消,於兩三年內歸零4 位

    主張不應再有18%優惠存款,應在兩到三年內歸零、不留6%尾巴,並反對自然落日或200萬元以下不調整等放緩作法。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18%優存必須改革,多數未明定退場時程9 位

    認為18%造成財政負擔與年金缺口、利率環境已改變,必須改革並逐步落日,但多數未明定退場速度,部分強調兼顧尊嚴或最低保障。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批評18%法制化擴大支出與回存2 位

    批評將18%法制化,造成所得替代率超過100%、大量回存使利息支出增加,未顧及國家財政。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一條 明定舊制一次金與養老給付得辦優存許智傑等 19 人・2012 年 9 月 18 日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一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薪加一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四十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九十七點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零點二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前項人員所領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薪級現職人員待遇。 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二十四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第三十二條 規定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得辦優惠存款,超標時調減優存金額李應元等 20 人・2012 年 12 月 7 日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和專業加給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七十。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前項人員所領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第十三條 再任公職等情形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李俊俋等 18 人・2013 年 4 月 9 日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 二、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後,再任學校專任教職員或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 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提案 1李俊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