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問題 04 / 06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

屆別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認為退撫基金需要永續經營、讓現役繳費者將來領得到,並應以專業精算作為制度設計依據
  • 都關注基層與中低階軍士官的保障,認為改革應照顧弱勢

1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削減軍人退撫違反信賴保護並傷害士氣募兵6 位
  2. 特定軍人群體權益受損應檢討補救2 位

    指出86年班、精實精進精粹案退員、中低階與尉級軍官、一次退者、因公傷殘者等在新舊制交替或設計下受不公對待,或同條件不同給付,要求盤點、補足並修正相關年限規定。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缺乏精算與溝通,不應倉促修法上路5 位
  4. 放寬退伍軍人再就業限制與年資銜接10 位

    認為對退伍軍人轉任私校、公職、民營機構的停發退休俸或薪資上限規定過嚴或不一致,應放寬並協助就業,且軍保與勞保年資應可併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原則上不領雙薪是可以的,但對於確實具有高科技技能的退伍人員,不應一視同仁限制其到公家機關任職的去處與薪水,否則是齊頭式平等並不妥當中國國民黨詹凱臣・2015 年 11 月 4 日・第 8 屆
    2. 主張軍中的年資應能與勞保的年資合併計算年金,例如10年軍職年資加20年勞保年資以30年計,其中三十分之十由軍中給付、三十分之二十由勞保退撫基金給付。中國國民黨蘇清泉・2015 年 10 月 28 日・第 8 屆
    3. 認為軍人服軍職時間到了被逼退休後當然要領取退休俸,之後發揮所長去做其他工作或尋找事業第二春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中國國民黨呂學樟・2014 年 10 月 15 日・第 8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批評改革過程貶抑軍人、加深社會對立1 位

    批評推動年改時以肥貓、米蟲等說法貶抑軍人,認為此舉分化世代、加深對立,並質疑以警力施壓,認為損害軍人形象與社會互信。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子女教育補助、撫卹與慰問金應入法保障9 位

    主張子女教育補助不分階級並入法、提高遺族撫卹與子女教養照顧、傷殘及情報人員納入慰問金,並認為慰問金等應有法源、依法發放,另支持提撥費用免稅等措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反對任意刪減退役軍人的年終慰問金,認為將發放門檻調為2萬5,000元僅勉強可以接受,應再提高門檻。中國國民黨蘇清泉・2014 年 10 月 2 日・第 8 屆
    2. 質疑取消在大陸被捕並經歷幾十年勞改後返台的情報人員的年終慰問金,認為其金額不多且其青春受苦,不應取消中國國民黨林郁方・2014 年 5 月 8 日・第 8 屆
    3. 主張政府對退休且生活特別困難的軍、士官或因公傷殘的軍、士官,應該發放年終慰問金親民黨林正二・2013 年 1 月 9 日・第 8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退休給付應足以維持基本生活2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退休給付的意義在於養老與保障晚年基本生活;調降後的新制或樓地板金額不足以維持生活,因此政府仍應確保給付,並反對再調降樓地板。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應向軍人說明改革內容以安定軍心1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主管機關向現役與退伍軍人清楚說明已確定的改革內容與影響範圍,並澄清誤解,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焦慮、動搖軍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退休軍人年金絕對不可能全部砍到9%,不會支持考試院的版本。中國國民黨廖正井・2013 年 10 月 7 日・第 8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退撫基金缺口應由政府撥補並改善管理12 位

    認為基金不足源於政府長期未足額撥補與政策問題,應由政府補足、法定撥補金額,並改善提撥比例、投資績效與債務揭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為因應軍人退撫基金快被掏空的情況,應請行政院多編預算支援,不然就由國防部收回自行經營,以免讓人擔心退伍後領不到錢中國國民黨蔡錦隆・2015 年 9 月 30 日・第 8 屆
    2. 認為退輔會積欠臺灣銀行的優惠存款利息補貼債務應覈實揭露,並編列預算償清。民主進步黨吳秉叡・2013 年 12 月 23 日・第 8 屆
    3. 主張真正要做的改革是強化投資報酬率,若投報率在4%基礎上每增加1%即可減少4%至6%提撥率,因而無需採取提高費率方案即可減少政府與軍人的負擔中國國民黨李貴敏・2013 年 1 月 10 日・第 8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離婚配偶與遺屬請領條件應暫緩或檢討4 位
  11. 軍人職業特殊,退撫應與公教分開設計8 位

    認為軍人以生命執勤、退伍年齡早、退伍時子女仍在就學、轉業不易,與公教性質不同,退撫制度(含樓地板等)應另行考量、分開處理,不宜直接比照公教。

    全部 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退役軍人轉任特定職務應停領退俸或優存5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退伍將領轉任退輔會所屬或轉投資事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職務時,應停支退休俸或優惠存款利息,這樣比較公平,也有助於提升退輔會形象。另有主張認為,退役後到私部門任職、薪資達一定金額以上時影響退休俸的做法可以考慮,理由是有助新陳代謝與世代交替。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國防部與退輔會應儘速提出軍人年改方案3 位

    這些主張要求國防部與退輔會不要一再延後,應儘快提出軍人年金改革方案與地板原則,並且不宜與公教版本相隔太久。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延後軍人退休年齡並延長服役以留用人才3 位

    這些主張認為軍人退休過早,例如40多歲甚至35歲即可領終身俸並不合理。他們主張延後退休年齡、延長服役年限或採多重設計,讓國家培養的人才能繼續留用,也可減輕年金負擔。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軍公教勞退休制度應一致處理、同步實施18 位

    主張軍、公、教(及勞工)的退休、慰問金、課稅與轉任限制等規定應通盤考量、統一標準並同步修法,避免只處理部分或出現不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國防部一方面稱軍人與公務員不同,一方面卻送出相同的案子到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黃偉哲・2015 年 10 月 29 日・第 8 屆
    2. 主張軍、公、教、勞工的年金改革必須整體看待、同步進行,不能獨厚某一族群中國國民黨林鴻池・2014 年 10 月 20 日・第 8 屆
    3. 認為提高退伍軍人年終慰問金的發放上限,須以國家財政充裕、各行各業年金與保險制度相對完整且能照顧弱勢為前提,並搭配其他配套,讓各群體同時提升,否則可能加劇社會矛盾。民主進步黨蕭美琴・2014 年 10 月 20 日・第 8 屆

    全部 1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6. 為基金永續應推動軍人年改並支持院版9 位

    認為退撫基金面臨財務困境、不可能全由稅金補貼,改革具公益性與必要性,行政院版本已較現制優渥且周延,應儘速通過。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高階給付與18%優存應設上限或調降23 位

    認為高階退休給付不應無上限、所得替代率應降低、18%優存應改革,慰問金應限於弱勢,反對以優渥退撫或18%補貼招募與轉任,薪資問題應回歸本俸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月薪高達四、五十萬元的北榮院長、副院長及月薪三、四十萬元的科主任仍領取十八趴的正當性,認為在軍人退撫基金年年入不敷出、預估一○八年破產下不應繼續任其侵蝕民主進步黨蔡煌瑯・2015 年 11 月 4 日・第 8 屆
    2. 主張政府應對中低階軍士官兵的退休撫卹給予優惠,對高階軍官則適當、酌量予以控制親民黨李桐豪・2015 年 10 月 28 日・第 8 屆
    3. 認為服役20年以上退伍人員領終身俸加上年終慰問金、獎金及18%利息等,生活優渦高於民間薪水,且以少校服務20年退伍為例可再領30多年、報酬率相當高聯周倪安・2014 年 12 月 31 日・第 8 屆

    全部 2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遺族慰問金的配偶請領條件應比照公務人員從嚴2 位

    這些主張認為目前只要有婚姻關係即可請領遺族一次慰問金,規定過於寬鬆,可能出現虛偽結婚等弊端,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增加限制。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募兵誘因應另編預算,與年金改革分開1 位

    這些主張同意增加現役軍人福利以吸引募兵,但認為這應由政府另外編足預算處理,不應與年金改革混為一談。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 尚未分群2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反對將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的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利息補助減列二分之一並凍結三分之一,認為這些屬於法定預算,如此大幅刪減將使公務機關難以執行預算。中國國民黨林郁方・2015 年 10 月 1 日・第 8 屆
    2. 要求儘速改善榮民遺族因子女請領意見不一致或在國外出具證明困難而領不到給付的問題,必要時單獨處理或研究改善方式,不要與整部待修法案一併討論。中國國民黨馬文君・2015 年 9 月 30 日・第 8 屆
    3. 質疑國防部將軍人退撫提撥費率上限拉高到18%的做法,認為這是前人享受、後人遭殃,讓已退伍者獲得好處卻由年輕阿兵哥和年輕軍官買單,並不合理、不公平民主進步黨蔡煌瑯・2015 年 3 月 9 日・第 8 屆

    全部 2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一條 軍職人員退撫基金併入本基金管理監督潘孟安等 17 人・2012 年 3 月 23 日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法源依據) 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撥繳、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六項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公立學校教職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併入本基金管理並監督之。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軍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者再任政府捐助法人等職務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者就任公職等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許忠信・2012 年 10 月 12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俟脫離公職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已任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出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或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者,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贍養金人員已任前項所列職務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停止領受贍養金、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提案 1許忠信
第三十九條之一 退休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軍官士官得發給年節慰問金親民黨黨團・李桐豪・2012 年 11 月 23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之一 對於退休之軍官、士官退休後生活特別困難之低收入戶,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標準等相關辦理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 1李桐豪
第三十六條 明定退休俸遺族一次及月撫慰金領受順序與條件陳其邁等 18 人・2012 年 12 月 14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一、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第四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如有剩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核定年資之比例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一、無合法之撫慰金領受遺族者。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者。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大陸地區有無遺族未明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撫慰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五年請領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撫慰金及前項撫慰金餘額。

第三十六條 遺族改支半俸之配偶須年滿五十五歲或無工作能力且婚姻續存兩年以上邱志偉等 16 人・2012 年 12 月 21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並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續存兩年以上者、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提案 1邱志偉
第四十條之一 月退休俸等在二萬元以下者得發給年節慰問金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等 3 人・2012 年 12 月 21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之一 退除役軍官、士官及其遺族按月支領月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三十二條 再任公職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至離職恢復第三十二條之一 再任政府捐助法人等職務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者就任公職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李俊俋等 16 人・2013 年 4 月 9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俟脫離公職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已任職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應依相關規定從嚴懲處並追繳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或再任具有前條規定之事業職務者,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贍養金人員已任前項所列職務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停止領受贍養金、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提案 1李俊俋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者再任特定職務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至原因消滅時恢復邱志偉等 16 人・2013 年 5 月 3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四、任職私立大學校院之校長或有行政、人事權限及教師職務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提案 1邱志偉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者再任特定法人等職務停發退休俸李應元等 21 人・2013 年 5 月 10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該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所限制再任職之機關單位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所限制之機關單位相同,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條 軍職人員退休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李貴敏等 34 人・2013 年 5 月 31 日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退撫儲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制定本條例。 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及教育人員之退撫儲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明定遺族改支退休俸半數的配偶年齡與婚姻年限條件黃昭順等 29 人・2014 年 4 月 18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五十歲之配偶,或其婚姻關係存續八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五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五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規定死亡後遺族一次撫慰金發給標準及改支半俸條件葉津鈴等 16 人・2014 年 10 月 3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提案 1葉津鈴
第十五條 受降階處分者以降階後階級計算退除給與馬文君等 17 人・2015 年 5 月 8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五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本條例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八年或本條例施行前已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 七、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從其志願。 九、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撤職或降階處分。 軍官、士官受前項第九款之降階處分者,以降階後階級計算退除給與。

提案 1馬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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