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4 / 06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認為退撫基金需要永續經營、讓現役繳費者將來領得到,並應以專業精算作為制度設計依據
- 都關注基層與中低階軍士官的保障,認為改革應照顧弱勢
1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削減軍人退撫違反信賴保護並傷害士氣募兵6 位
認為溯及既往刪減退休俸違背國家承諾與信賴保護,節省效益有限,會打擊現役士氣、降低從軍意願並損及國防,應停止或僅針對不公部分調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特定軍人群體權益受損應檢討補救2 位
指出86年班、精實精進精粹案退員、中低階與尉級軍官、一次退者、因公傷殘者等在新舊制交替或設計下受不公對待,或同條件不同給付,要求盤點、補足並修正相關年限規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缺乏精算與溝通,不應倉促修法上路5 位
質疑未提出可信精算報告、未與退伍軍人充分溝通、行政系統未備妥即上路,主張先備齊資料與溝通、保留爭議條文協商,避免倉促通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放寬退伍軍人再就業限制與年資銜接10 位
認為對退伍軍人轉任私校、公職、民營機構的停發退休俸或薪資上限規定過嚴或不一致,應放寬並協助就業,且軍保與勞保年資應可併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原則上不領雙薪是可以的,但對於確實具有高科技技能的退伍人員,不應一視同仁限制其到公家機關任職的去處與薪水,否則是齊頭式平等並不妥當
- 主張軍中的年資應能與勞保的年資合併計算年金,例如10年軍職年資加20年勞保年資以30年計,其中三十分之十由軍中給付、三十分之二十由勞保退撫基金給付。
- 認為軍人服軍職時間到了被逼退休後當然要領取退休俸,之後發揮所長去做其他工作或尋找事業第二春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
- 主張為基層士官兵著想,軍人服滿20年每月僅領3萬或4萬元終身俸者,在選擇第二職業時應能將退休俸與第二職業所得累積,以滿足後半輩子生活並形成募兵誘因
- 認為軍中退伍的專業技術人才轉任公用事業、政府投資二成以上的基金或半公營事業等公司後,原有退休俸是否應停領,或可領取部分,仍有斟酌的餘地。
- 認為軍人比公務人員提早約10年退休,有能力者能轉任到其他機關應保障其權益,質疑要四十幾歲者閒置在家會造成社會問題。
- 主張授權國防部邀請相關單位訂定特殊行業或特殊技能的範圍,對具相關專業的退伍軍人轉任這類職務,在再就業停領退休給付的規定上另作考量。
- 質疑將退休軍士官任職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即停止領取贍養金與優惠存款利息的捐助比例門檻從50%調降為20%,可能對專業、特殊、稀少人才造成很大影響,並帶來人才流失風險。
- 認為軍人退役年齡比公教低,不應規定轉任民營事業完全不得領退休俸,主張可打折保留部分以鼓勵重返職場。
- 認為研議限制任職於公職或國家轉投資事業、且月薪超過一定標準的退伍軍人領取18%退休優惠存息,已讓大家有些擔心,除士兵外,也會影響未來就讀軍校者的優惠措施或福利制度。
批評改革過程貶抑軍人、加深社會對立1 位
批評推動年改時以肥貓、米蟲等說法貶抑軍人,認為此舉分化世代、加深對立,並質疑以警力施壓,認為損害軍人形象與社會互信。
子女教育補助、撫卹與慰問金應入法保障9 位
主張子女教育補助不分階級並入法、提高遺族撫卹與子女教養照顧、傷殘及情報人員納入慰問金,並認為慰問金等應有法源、依法發放,另支持提撥費用免稅等措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任意刪減退役軍人的年終慰問金,認為將發放門檻調為2萬5,000元僅勉強可以接受,應再提高門檻。
- 質疑取消在大陸被捕並經歷幾十年勞改後返台的情報人員的年終慰問金,認為其金額不多且其青春受苦,不應取消
- 主張政府對退休且生活特別困難的軍、士官或因公傷殘的軍、士官,應該發放年終慰問金
- 質疑在沒有施行細則後仍以每年重新訂定注意事項的方式發放年終慰問金是違規、違法
- 主張為維繫政府施政誠信並照顧退伍軍人,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明定得依行政院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者發給本人,本人死亡者發給其領俸之遺族;因作戰或因公傷殘者發給本人,因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其他特殊情況則須報奉行政院同意。
- 主張軍方發放的年終慰問金不要污名化、要法制化,不要齊頭化、要合理化,應以是否弱勢、是否因公受傷等個別情節為標準發放。
- 主張春節慰問金若沒有法源一毛錢也不應發放,若要發放就應讓其法制化。
- 認為早期撫卹案年輔金不適用將撫卹標準調整為上士二級的新法,對早期為國捐軀官兵及其遺族顯不公平
- 主張退輔會與國防部應研議除役將領春節慰問金業務由哪個部會承辦,並盡速著手規劃該制度的法制化
退休給付應足以維持基本生活2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退休給付的意義在於養老與保障晚年基本生活;調降後的新制或樓地板金額不足以維持生活,因此政府仍應確保給付,並反對再調降樓地板。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應向軍人說明改革內容以安定軍心1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主管機關向現役與退伍軍人清楚說明已確定的改革內容與影響範圍,並澄清誤解,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焦慮、動搖軍心。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退撫基金缺口應由政府撥補並改善管理12 位
認為基金不足源於政府長期未足額撥補與政策問題,應由政府補足、法定撥補金額,並改善提撥比例、投資績效與債務揭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為因應軍人退撫基金快被掏空的情況,應請行政院多編預算支援,不然就由國防部收回自行經營,以免讓人擔心退伍後領不到錢
- 認為退輔會積欠臺灣銀行的優惠存款利息補貼債務應覈實揭露,並編列預算償清。
- 主張真正要做的改革是強化投資報酬率,若投報率在4%基礎上每增加1%即可減少4%至6%提撥率,因而無需採取提高費率方案即可減少政府與軍人的負擔
- 質疑一方面推動精實方案鼓勵軍中人士退休縮小國軍規模,另一方面又稱因退休領太多錢所以軍保要破產,認為政策目標左手打右手且未考慮軍保壓力大的原因。
- 質疑軍人退撫基金交由相關單位操盤獲益率為負6%,認為績效不佳。
- 質疑提高提撥率可以解決軍人退撫基金問題,認為這樣做會使問題更嚴重,因為是制度面造成的問題
- 質疑軍人退撫基金委託銓敘部投資的收益率偏低,似乎只有2%、3%。
- 認為在軍人退撫基金出現問題時,政府應該也要救
- 認為政府作為公務人員和軍人的資方,應對其負責,比照企業在勞方基金出問題時撥補員工,對軍方退撫基金做撥補,不應讓外界不清不楚地污衊軍方相關決定
- 質疑僅調高提撥費率是治標不治本,認為若無相關配套,未來將出現繳費和服役的人少、退休領錢和退役的人多,基金保證會倒
- 質疑軍人保險投資操作方式過於保守、國防部未積極編列預算撥補保險準備,可能影響退伍軍人權益
- 質疑軍人保險責任準備沒有提足,並質疑在越來越多軍士官兵退休退伍下是否會進一步擴大缺口。
離婚配偶與遺屬請領條件應暫緩或檢討4 位
質疑離婚配偶請領半俸及配偶年齡、婚姻年限等條件的訂定依據,認為爭議大、影響制度穩定,主張暫不列入或回歸民法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軍人職業特殊,退撫應與公教分開設計8 位
認為軍人以生命執勤、退伍年齡早、退伍時子女仍在就學、轉業不易,與公教性質不同,退撫制度(含樓地板等)應另行考量、分開處理,不宜直接比照公教。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軍公教不能夠劃上等號,因軍人付出不一樣、是獨立及不同的個體,在退休制度上很難齊頭平等
- 認為國防部基於軍職人員特性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的立場為軍人說話,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 認同軍人退撫與公教人員脫鉤,因為退休年限結構不一樣。
- 要求軍人退撫繳費比例至少採6比4,而非5比5,否則一定投反對票。
- 質疑要求職業軍人須年滿60歲才能領退休俸的構想,認為中校46歲退伍到60歲有14年、少校42歲到60歲有18年期間無以維生,是不成熟的構想
- 認為行政院版國民基礎年金制度設計未將軍人保險納入整合,卻將軍人保險視為公教保的一部分,有藐視軍人年金權益之嫌
- 主張職業別的差異性也應放入這次整體年金討論。
- 認為軍人包括退休給付在內的待遇,是以其承擔生命風險為代價,不能因為目前沒有戰爭、軍人未戰死,就認為給予的待遇過多、不划算。
退役軍人轉任特定職務應停領退俸或優存5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退伍將領轉任退輔會所屬或轉投資事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職務時,應停支退休俸或優惠存款利息,這樣比較公平,也有助於提升退輔會形象。另有主張認為,退役後到私部門任職、薪資達一定金額以上時影響退休俸的做法可以考慮,理由是有助新陳代謝與世代交替。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退伍將領被安排到退輔會所屬事業單位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等職時,不能再領退休俸是公平的。
- 主張軍官、士官轉任公職或再任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職務者應停止發給退休俸,僅以限額方式作為不停發的例外,以解決退休後再任公職兼領雙薪不公平並避免壓縮年輕人就業機會
- 認為退役校級軍官月領八萬元退休俸又以人力派遣方式到中科院任職再領薪水的雙薪情形不合理,主張應加以限制。
- 認為以退休軍士官任職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即停止受領贍養金與優惠存款利息來袪除社會不良觀感的觀念沒有問題,是一項美意
- 認為國防部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軍官、士官服役年限、防止退休後肥貓條款值得肯定,有利國軍募兵制、精粹案之推動
國防部與退輔會應儘速提出軍人年改方案3 位
這些主張要求國防部與退輔會不要一再延後,應儘快提出軍人年金改革方案與地板原則,並且不宜與公教版本相隔太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延後軍人退休年齡並延長服役以留用人才3 位
這些主張認為軍人退休過早,例如40多歲甚至35歲即可領終身俸並不合理。他們主張延後退休年齡、延長服役年限或採多重設計,讓國家培養的人才能繼續留用,也可減輕年金負擔。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軍公教勞退休制度應一致處理、同步實施18 位
主張軍、公、教(及勞工)的退休、慰問金、課稅與轉任限制等規定應通盤考量、統一標準並同步修法,避免只處理部分或出現不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國防部一方面稱軍人與公務員不同,一方面卻送出相同的案子到立法院
- 主張軍、公、教、勞工的年金改革必須整體看待、同步進行,不能獨厚某一族群
- 認為提高退伍軍人年終慰問金的發放上限,須以國家財政充裕、各行各業年金與保險制度相對完整且能照顧弱勢為前提,並搭配其他配套,讓各群體同時提升,否則可能加劇社會矛盾。
- 質疑軍人退休後到退輔會所屬機構或欣字頭瓦斯公司擔任董事長,領取雙薪及車馬費的合法性。
- 反對讓軍職人員退出退撫基金,認為稱若不退出就會拖垮退撫基金的說法是錯誤的
- 認為軍職人員退休後轉任繼續領月退及18%優惠存款形成雙薪,退休者領得比現職者高,相較其他公務體系不公平且會影響工作士氣
- 主張軍公教勞退撫制度改革是必要的,雖然軍職人員基於本身特性不能跟公教勞等行業相比,但在國家財政困窥之際軍職人員退撫制度也不能例外,應做衡平考量以減少民怨。
- 主張年金改革應由軍、公、教一起談,教育部、銓敘部與國防部共同討論,爭取在六月底提出整合性的版本。
- 認為國防部對軍人退伍年齡的延長不夠,少校44歲、中校46歲、上校52歲退伍仍太早。
- 認為勞工與軍公教計算退休給付的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應該要切齊一致。
- 主張軍公教退休後轉任私校或政府捐助、投資等機構時,月退休金停領或減領的規範應一致。
- 質疑軍公教改革分階級,為何軍人計算基準採3年、勞工及公務人員卻要15年
- 主張年節慰問金相關修法應納入所有軍公教人員一體適用,而不是只有軍人適用。
- 主張年終慰問金的修法應軍公教一起修,不可能只有修正軍人的部分
- 質疑僅延後退休年限就能處理軍人退撫問題
- 主張應由總統召開國是會議,將政府所有的社會保險及退休金制度一併加以檢討。
- 主張春節慰問金應由國防部和行政院統一步調、一體適用。
- 反對軍職退休撫卹恢復由國家編預算的恩給制,認為那是個大黑洞,要求懸崖勒馬
為基金永續應推動軍人年改並支持院版9 位
認為退撫基金面臨財務困境、不可能全由稅金補貼,改革具公益性與必要性,行政院版本已較現制優渥且周延,應儘速通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原則上支持行政院提出的軍人保險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版本。
- 認為基於國家財政困境,軍人退撫改革勢在必行,大家應共體時艱。
- 認為該改革的就要改革,因為政府財力不夠,若不改革子孫就要為多領的錢多負債,因此支持有些改革
- 質疑國防部提出的改革五面向中,實質能改善退撫基金失衡的只有調降所得替代率、提高提撥費率和放寬最大服役年限,光靠這幾個面向不足以解決退撫基金的破產危機
- 要求退輔會未來就年金的改革不要再反改革或杯葛行政院院長整體的政策
- 主張應向目前在職的軍公教人員表明保費一定要提高。
- 主張國防部應請專業的精算師設計一個可長可久的制度,不要做世代剝奪、讓下一代背負上一代債務的事
- 質疑軍職人員平均43.65歲就開始月領退休俸太早,認為會拖垮政府財政
- 質疑銓敘部稱軍人退休基金不會破產的說法
高階給付與18%優存應設上限或調降23 位
認為高階退休給付不應無上限、所得替代率應降低、18%優存應改革,慰問金應限於弱勢,反對以優渥退撫或18%補貼招募與轉任,薪資問題應回歸本俸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月薪高達四、五十萬元的北榮院長、副院長及月薪三、四十萬元的科主任仍領取十八趴的正當性,認為在軍人退撫基金年年入不敷出、預估一○八年破產下不應繼續任其侵蝕
- 主張政府應對中低階軍士官兵的退休撫卹給予優惠,對高階軍官則適當、酌量予以控制
- 認為服役20年以上退伍人員領終身俸加上年終慰問金、獎金及18%利息等,生活優渦高於民間薪水,且以少校服務20年退伍為例可再領30多年、報酬率相當高
- 主張在國家財政困難、國庫收入減少、各部門預算都在減少的情況下,應聽取民意,對年終慰問金應該給或不應該給、如果要給應該給多少做適當調整
- 認為之前年慰金政策的大幅調整,已經影響政府對榮民及其遺眷的承諾
- 認為以國家現有的財政狀況,此時不宜將退休軍人年終慰問金的發放上限從2萬元提高到2萬5,000元,並擔心此舉加劇相對剝奪感與社會矛盾。
- 質疑今年擴大發放年終慰問金的軍人對象中,超過一半每月實質退休所得(不含18%優存利息)達4萬元、4萬5千元,不符合慰問弱勢的意涵。
- 質疑國防部對於退除役官兵轉任民間公司領雙薪及繼續領18%優惠存款的修法工作一直沒有認真進行
- 主張絕對不能用十八趴來招募募兵制人員,質疑國防部因募不到兵就想以優渥的退撫措施鼓勵是開後門
- 認為退休軍人年金回存金額在200萬元以下應維持18%,換言之月領月退俸30,000元以下者不應受影響。
- 認為針對一個月只領1、2萬退休金的低階軍人進行改革沒有太大正當性
- 認為年終慰問金應照顧弱勢者,像士官階級應該要給
- 主張軍人18%優惠存款的改革也應納入檢討,認為以信賴保護原則主張18%不宜取消並不成立,因為依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因情事變遷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 主張年終慰問金不應該有月退俸2萬元的限制,而應以生活困頓的低收入戶作為發放對象,低收入由各級政府界定
- 認為陳鎮湘委員的修正動議版本不符合照顧中、低收入戶的精神
- 主張年終慰問金的發放應把孤苦無依或需要照顧的人納入考量,並考量推動募兵制需要的誘因,質疑年資短、退休俸少但退伍後從事高收入工作者仍可領取的合理性
- 質疑親民黨版本將因病及意外退休納入年終慰問金發放對象過於寬泛,認為胃病、酒駕意外等情形難以界定,主張應將規範訂得周延,才能真正照顧低收入和弱勢族群。
- 質疑軍人退休後先拿9至10萬元政府給的錢,再到民營事業工作領薪水形成領雙薪是否合理
- 認為過去即使有免稅及年終慰問金,軍校招生情況也沒有現在好,質疑將募兵制推動困難歸因於年終慰問金問題
- 主張平均退役年齡44歲的軍人應為自己的養老承擔一些責任,不應全部靠國家,反對再搞恩給制
- 認為退役高階將領一年已可領到140幾萬或160幾萬元,不差春節慰問金
- 質疑讓除役將領兼領年終及春節慰問金的做法,認為此舉陷除役將領於不義
- 質疑國防部春節慰問金僅發給將級而排除校級、尉級與士級,要求說明發放標準如何訂定。
遺族慰問金的配偶請領條件應比照公務人員從嚴2 位
這些主張認為目前只要有婚姻關係即可請領遺族一次慰問金,規定過於寬鬆,可能出現虛偽結婚等弊端,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增加限制。
募兵誘因應另編預算,與年金改革分開1 位
這些主張同意增加現役軍人福利以吸引募兵,但認為這應由政府另外編足預算處理,不應與年金改革混為一談。
尚未分群2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將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的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利息補助減列二分之一並凍結三分之一,認為這些屬於法定預算,如此大幅刪減將使公務機關難以執行預算。
- 要求儘速改善榮民遺族因子女請領意見不一致或在國外出具證明困難而領不到給付的問題,必要時單獨處理或研究改善方式,不要與整部待修法案一併討論。
- 質疑國防部將軍人退撫提撥費率上限拉高到18%的做法,認為這是前人享受、後人遭殃,讓已退伍者獲得好處卻由年輕阿兵哥和年輕軍官買單,並不合理、不公平
- 主張應調高現職人員的保費費率,尤其是軍人的部分
- 認為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將比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基金約提前6至8年產生累積虧損,且財務缺口將於111年度後持續擴大,嚴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 主張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該目編列九百七十多億元應刪減8億元
- 認為軍人屆期退休後另覓工作屬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是否應比照公務人員,在再任公職或政府捐贈財團法人等職務時停領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仍須由相關機關討論。
- 認為軍人退撫問題的關鍵不在退撫本身而在退伍輔導,主張應透過考試、輔導讓軍人取得證照轉業,以服務至65歲為目標
- 認為促進募兵制不應只以福利、津貼、退休俸作為誘因,必須以服役期間的訓練成長與退役後的就業銜接等其他誘因來推動。
- 反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的降階核俸,認為不公平,主張即使陞階後僅任職一天就退休,也應按實際擔任新階的日數計算退休俸,而非降階核俸。
- 要求國防部針對退伍軍人中特殊、稀少人才的例外考量,具體向社會大眾提出說明
- 質疑國防部不敢一次將軍職退撫提撥率調到不破產的35%,不負責任地只寫到18%。
- 質疑將年終慰問金稱為契約行為的說法,認為所有相關條文裡根本看不到年終慰問金的依據
- 質疑以親民黨黨團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為例,將年節慰問金發給對象大幅度限縮至退休後被列入低收入戶生活困難的軍士官,衝擊會不會太大
- 認為面對國家經濟與財政困難,退休人員的年終慰問金應共同面對、公平合理說明,不應以維持戰力為由主張絕對不減、絕對不讓
- 質疑國防部派任的退撫基金委員幾乎不親自出席會議、只派代理人,並認為軍職人員領取退撫基金給付最多、提繳卻最少。
- 要求馬英九總統在年終慰問金刪減的爭議中,為曾捍衛臺灣的軍人及其遺屬說句公道話,並說明過去發放慰問金的歷史沿革。
- 認為軍人退撫採儲金制或恩給制都一樣,因為最終買單的對象都是一樣。
- 質疑國防部編列的春節慰問金完全沒有法源依據、違反預算法,要求說明編列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 認為軍人退撫基金每收入100元就要支出107元的收支落差,會隨著組織改造、人事精簡以及募兵制的實施而增加擴大
- 質疑軍的部分退撫基金不是由專業經理人操作而是由行政人員操作,虧損就賴給政府
- 質疑國防部面對軍人退休金缺口問題時將問題丟給考試院長關中或人事行政總局,而未由國防部本身面對處理。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一條 軍職人員退撫基金併入本基金管理監督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軍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者再任政府捐助法人等職務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者就任公職等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俟脫離公職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已任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出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或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者,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贍養金人員已任前項所列職務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停止領受贍養金、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第三十九條之一 退休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軍官士官得發給年節慰問金
第三十九條之一 對於退休之軍官、士官退休後生活特別困難之低收入戶,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標準等相關辦理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六條 明定退休俸遺族一次及月撫慰金領受順序與條件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一、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第四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如有剩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核定年資之比例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一、無合法之撫慰金領受遺族者。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者。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大陸地區有無遺族未明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撫慰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五年請領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撫慰金及前項撫慰金餘額。
第三十六條 遺族改支半俸之配偶須年滿五十五歲或無工作能力且婚姻續存兩年以上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並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續存兩年以上者、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第四十條之一 月退休俸等在二萬元以下者得發給年節慰問金
第三十二條 再任公職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至離職恢復第三十二條之一 再任政府捐助法人等職務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者就任公職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俟脫離公職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已任職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應依相關規定從嚴懲處並追繳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第三十二條之二 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或再任具有前條規定之事業職務者,停發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贍養金人員已任前項所列職務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停止領受贍養金、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者再任特定職務停發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第三十二條之一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四、任職私立大學校院之校長或有行政、人事權限及教師職務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支領退休俸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優存利息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核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年滿六十五歲或服現役年資滿三十五年支領退休俸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各款之職務。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支領退休俸之人員,再於第一項各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者再任特定法人等職務停發退休俸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該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所限制再任職之機關單位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所限制之機關單位相同,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條 軍職人員退休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明定遺族改支退休俸半數的配偶年齡與婚姻年限條件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一次撫慰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一項一次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年滿五十歲之配偶,或其婚姻關係存續八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失能而無工作能力或以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時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未滿五十歲而不得依第四項第一款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配偶,得自年滿五十歲之當月起,支領終身。 第四項規定遺族如領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俸、贍養金、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除給與之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條件,仍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撫慰金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及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規定死亡後遺族一次撫慰金發給標準及改支半俸條件
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第十五條 受降階處分者以降階後階級計算退除給與
第十五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本條例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八年或本條例施行前已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 七、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從其志願。 九、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撤職或降階處分。 軍官、士官受前項第九款之降階處分者,以降階後階級計算退除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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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