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繫政府施政的誠信,且基於照顧退伍軍人的立場,本席與本院其他同仁共同連署,針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提出修正動議條文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行政院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者,發給其本人;本人死亡者,發給其領俸之遺族。二、因作戰或因公而傷殘者,發給其本人;因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三、其他特殊情況,報奉行政院同意者。」」
主張為維繫政府施政誠信並照顧退伍軍人,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明定得依行政院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者發給本人,本人死亡者發給其領俸之遺族;因作戰或因公傷殘者發給本人,因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其他特殊情況則須報奉行政院同意。
陳鎮湘・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將軍人年終慰問金入法,但主張誤植「贍養金」,且應保留本人死亡後須為領俸遺族等發給條件。
- 原始版本主張為維繫政府施政誠信並照顧退伍軍人,應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將年終慰問金入法,明定支領退休俸、贗養金、生活補助費者及其遺族、因作戰或因公傷殘死亡者及其遺族等情形,得依行政院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 AI 審核・發布主張為維繫政府施政誠信並照顧退伍軍人,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明定得依行政院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者發給本人,本人死亡者發給其領俸之遺族;因作戰或因公傷殘者發給本人,因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其他特殊情況則須報奉行政院同意。理由:原句支持將軍人年終慰問金入法,但主張誤植「贍養金」,且應保留本人死亡後須為領俸遺族等發給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