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問題 02 / 06

公教人員的 18% 優惠存款應取消、調降利率或維持?

屆別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主張快速退場與主張漸進退場者都認為18%最終應走向歸零,分歧在於時程。
  • 不同立場者都認為改革應保障基層或中下階層退休人員的最低生活。
  • 多方都認為高官、高額回存者的優存補貼不合理,應優先處理。

1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18%有歷史承諾,應保障舊制高齡者不歸零13 位

    認為18%源於早期薪資偏低的政府承諾,財政問題並非其造成,反對大砍或歸零,主張保障84年前退休與高齡、基層、傷殘者,並保留最低利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同公教18%優惠存款的部分,認為早期利率、利息很高所以為補償而訂定18%無趙正宇・2019 年 5 月 6 日・第 9 屆
    2. 認為優存利息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而非由退撫基金提撥,與退撫基金瀡臨破產無關,質疑18%優存利率只是為了操作對立的假議題中國國民黨林麗蟬・2018 年 6 月 19 日・第 9 屆
    3. 主張18%優存應做合理合情的改革,不要挑起世代對立。中國國民黨陳超明・2017 年 6 月 26 日・第 9 屆

    全部 1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反對兩年歸零,主張以較寬緩時程漸進退場10 位

    不全然反對18%退場,但反對把過渡期由6年縮短為2年,認為過於嚴苛,主張參考考試院或年改會版本,以較寬緩的時程逐步調降。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包含18趴兩年將歸零的作法過於肅殺、不符合軍公教朋友相關權益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7 年 6 月 27 日・第 9 屆
    2. 質疑將18趗的調整年限從6年砍到2年,認為讓退休軍公教人員在晚年時不知如何是好中國國民黨林德福・2017 年 6 月 27 日・第 9 屆
    3. 質疑以「財政困難」這個模糊理由讓18%優惠存款兩年歸零,認為是民進黨一意孤行、背離民意中國國民黨張麗善・2017 年 6 月 27 日・第 9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質疑主管機關的方案、數據與執行說法3 位

    質疑主管機關未提具體方案即放話、影響評估與節省數據不一致、概念混淆或制度設計誘導一次退,並要求精算與說明。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優存規範應入法並強化立法院監督2 位

    主張利息計算與調整不應以行政命令為之,應明定於法律、依法定程序會銜,並將辦法改送立法院審查。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優存利息財源應由中央負擔並清償臺銀墊款2 位

    關注地方政府積欠臺銀代墊的優存利息與預算編列方式,主張中央承擔或分擔、臺銀不應負擔,並要求督促清償。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政務官、再任者等特定對象的優存處理6 位

    針對政務人員、資深民代、再任公職者等特定對象,主張分開處理、比照一般規定、停止或追回溢領優存,並提出轉入私校退撫基金、補充保費等配套。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18%無信賴保護適用或欠缺法源,可調整2 位

    認為18%由行政辦法訂定、欠缺法源或屬恩給性質,不適用信賴保護而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因此可以調整。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依本金分級或降至固定利率,限制高額補貼1 位

    主張以200萬元等本金上限或分級利率保障基層,並將利率降為8%、3%等折衷水準,重點在減少對高官、高額回存者的補貼。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18%優存應儘速取消,於兩三年內歸零9 位

    主張不應再有18%優惠存款,應在兩到三年內歸零、不留6%尾巴,並反對自然落日或200萬元以下不調整等放緩作法。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18%優存必須改革,多數未明定退場時程7 位

    認為18%造成財政負擔與年金缺口、利率環境已改變,必須改革並逐步落日,但多數未明定退場速度,部分強調兼顧尊嚴或最低保障。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再任薪酬逾基本工資職務者停發優存利息王定宇等 28 人・2016 年 9 月 13 日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其退休金及退休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三、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二)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或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支領退休金及優存利息之退休教職員已再任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之權利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仍照本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及優存利息。 支領月退休金之及優存利息之退休教職員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提案 1王定宇
第十三條 政務人員優存利率改為牌告利率加計百分之八並設本金上限時代力量黨團・2016 年 9 月 23 日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離職之政務人員,未申請或領受退職酬勞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之已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仍適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依前二項規定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時俸給總額如下所定之百分比上限: 一、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核定退休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百分之五十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百分比上限者,超過部分停止給付,亦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月退職酬勞金不得超過第三項所定百分比之半數。超過部分停止給付。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領取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所定優惠存款,其利率為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八。

第二十條 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優存利率六年內逐年降至零考試院、行政院・2017 年 5 月 19 日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條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計算得優惠存款金額。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其每月退職所得低於前條及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第十一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第十一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條修正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職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前條及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第十一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前二項人員依前條及前二項規定計算後,每月退職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並於政務人員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依前五項規定辦理。 前六項以外之政務人員,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行政院建議條文草案: 第二十條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計算得優惠存款金額。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計算後,每月退職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並於政務人員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前五項以外之政務人員,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明定支領月退者公保優存利率分年調降至零親民黨黨團・李鴻鈞・2017 年 5 月 26 日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條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計算得優惠存款金額。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七年起, 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其每月退職所得低於前條及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第十一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第十一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條修正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職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前條及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第十一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前二項人員依前條及前二項規定計算後,每月退職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並於政務人員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依前五項規定辦理。 前六項以外之政務人員,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提案 1李鴻鈞
第十三條之二 明定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優存利率第三年起為零陳其邁等 22 人・2017 年 5 月 26 日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三條之二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計算得優惠存款金額。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計算後,每月退職所得低於或等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並於政務人員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依前五項規定辦理。 前六項以外之政務人員,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提案 1陳其邁
第三十六條 月退人員優存利率分階段調降至年息為零第三十七條 已退休危勞者優存利息差額十年內平均調降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危勞者優存利息十年平均調降國民黨黨團・2018 年 5 月 25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優惠存款利率調降規定)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除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外,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致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該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依前二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公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及第二項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擔任危勞職務者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調降事宜)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之危勞職務者,依本法公布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退休金、優存利息合計數額,未超過依第二十九條危勞職務者月退休金標準重新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五。 依前項規定調降差額時,不得低於危勞職務者之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已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調降事宜)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危勞職務者,依本法公布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退休金、優存利息合計數額,未超過依第二十九條危勞職務者月退休金標準重新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五。 依前項規定調降差額時,不得低於危勞職務者之最低保障金額。原支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

第三十九條 超出替代率上限時優先扣減優存利息林岱樺等 17 人・2018 年 12 月 28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提案 1林岱樺
第三十九條 超出替代率上限時優先扣減優存利息蔣萬安等 18 人・2019 年 3 月 15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提案 1蔣萬安
第四條 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計入每月退休所得第三十九條 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標者優先扣減優存利息親民黨黨團・李鴻鈞・2019 年 3 月 15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提案 1李鴻鈞
第三十九條 超出上限時優先扣減公保及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林奕華等 22 人・2019 年 4 月 9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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