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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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06 / 06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同政府對退撫基金負有最後支付責任,差別在於據此要求加碼撥補,或據此認為基金不會破產。
- 主張提升績效的一方,與反對刪減給付的一方,都認為應改善退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而不只靠調整給付。
- 擔憂破產的一方與支持調整費率的一方,都認為若不採取行動,基金將面臨用罄。
- 不同立場的主張都要求基金的財務與精算資訊正確並公開,以建立信任。
14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政府應依精算分年撥補缺口並負最終支付責任12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缺口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並負最後支付責任。具體訴求包括依精算訂出分年撥補計畫、加碼撥補或縮短為10年撥補、比照勞保撥補方式,以及把政府責任明文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執政黨處理年金未依精算提存的問題,以維持年金永續,讓大家都能領到給付。
- 主張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應由中央政府全部挹注,而非年改會版本所提由各級政府挹注,且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版本應一致,並尊重先前決定。
- 認為政府作為基金的管理機關應謹慎訂定投資策略並靈活操作,應確保固定的最低收益,不能因基金的財務盈虧影響退休人員。
- 認為公務人員退撫相關經費該中央負擔就中央負擔、該地方負擔就地方負擔,應回到正確方向處理,不應因地方財源不同而迴避,否則中央財政永遠困難。
- 要求政府每年額外撥補200億元,認為既然強調比照勞工就應如此比照
- 認為若政府要編列預算以確保基金未來能支付退休金,可直接每年編列200億元或更多挹注基金,而非依基金節省的金額等額編列預算。
- 質疑政府負不起最終支付保證責任,主張應將「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將來該如何履行的問題予以明文化
- 反對拿掉第七條政府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的保證,認為即使政府已善盡管理調整之責仍應負保證責任
- 主張政府作為管理機關應謹慎訂定投資策略並靈活操作基金以增加收益,若無法做到就應補足績效不彰的財務缺口。
- 認為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須先滿足所得替代率、提撥率、費率、人數權衡、基金績效等四、五項基本條件,缺一即得不負最終支付責任,主張應將此明文規定清楚以免爭議。
- 主張政府應將退休金缺口精算出來向社會大眾公布,並以政府名義投入彌補以縮小改革衝擊,質疑政府能為經濟產業擠出八千八百億元甚至舉債,卻不願為軍公教多承擔一些
- 認為根據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基金不足支付時應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反對以刪減給付或提高個人負擔因應缺口8 位
這群主張認為缺口源於政府過去提撥不足、制度設計疏失與基金操作不佳,不是公教人員的責任。他們反對以多繳、少領、延退或調高個人負擔比例來處理,要求政府先承擔責任或提升績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如果退撫基金效益持續降低,政府未來可能再以基金破產為由重演少領、多繳、延退而陷入惡性循環,認為這次年改以世代差異為說法並無新方法,讓現職公務員看到的是更悲觀的一面。
- 質疑政府以讓退撫基金不要破產為口號推動年金改革,但實際上砍掉的是優存補貼利息、月補償金。
- 認為年金破產的原因絕對不是公務人員或教師的問題,而是過去政府提撥、制度設計、時代環境變遷,以及基金操作是否有效益的問題。
- 質疑考試院版本將現行年金制度失敗歸因於撥補率不足等因素及恩給制無法減緩財政壓力,卻未考慮公務人員3、40年前的薪資時空背景及恩給制存在原因。
- 認為年金改革真正的病灶是未依精算提存,導致負債兩兆多元
- 認為公教人員已按月足額提撥退撫基金的自提部分,未到位的提撥是政府應負的責任。
- 質疑若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刪減軍公教退休給付所省下的經費將被用於工程,並遭人從中牟取不法利益。
- 質疑把改革省下的錢回撥挹注、讓下一代更好的說法是混淆視聽,認為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本身應承擔的角色還沒有承擔足夠。
提升基金績效並改採法人化專業管理15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報酬率偏低,應設定績效目標,例如6%,並參考國外基金的做法。具體建議包括改為行政法人或專業投資機構、改善人才待遇與培訓,以及統籌各基金的管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檢討退撫基金的營運績效,釐清困難是因給付結構不合理,還是績效與全世界比較不合理地低所致
- 認為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委員人數過多且組織落伍,主張應讓基金管理專業化、減少委員人數,並可參照僅7名委員的私校退休金管理,要求考試院檢討基金管理條例及兩個組織條例並送到立法院。
- 認為退撫基金有賺錢或提高操作績效,就可以補貼一些進去
- 質疑退撫基金歷年平均報酬率只有2.89%、連3%都不到,認為有檢討改進空間,應借取韓國經驗提高投資效率。
- 質疑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納入退撫基金考慮,認為CPI可能為負會拉低效益
- 主張為達成年金永續,應仿效其他國家,將退撫基金委託法人或以公司化方式管理,以提高投資效益。
- 認為只要基金操作增加1%的獲利,就可以讓教育職場保持最新鮮的活力
- 認為退撫基金績效比美國、日本低,主張這一部分要跟上,否則公務員不服氣
- 質疑退撫基金管理績效太差,近十年實質報酬率不到2%,精算報告卻還用4%估算。
- 主張應以提升退撫基金收益的方式拉抬基金水位
- 主張基金投資報酬率應以6%為目標,並以加拿大最近5年平均11%為參照
- 認為若能將經濟成長率提高到5%,並將軍公教年金基金的投資報酬率提高到5%至7%,年金改革的許多問題就會變得比較樂觀。
- 主張將退撫基金的操作委託給民間企業,但得標者必須保證最低獲利率(如5%或6%),未達標須賠償並以資產作為保證,以提升投資獲利率
- 認為退輔基金的經營績效相較於勞退基金、公保基金及國外有很大進步空間,要求提升整體經營績效使其更有效率、達到更好的效果
- 主張趁上市櫃企業股價偏低、本益比低時加碼臺灣股市,減少績效不彰的投資,以提高退撫基金的投資績效
精算報告的程序與數據應重新檢討7 位
這群主張質疑精算報告的程序倉促、數據錯誤,或假設的報酬率與壽命不實。他們要求重新精算、採用已實現收益率,並經同儕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新的年金版本通過後到底可延續19年、20年還是25年,目前並無法精算得很清楚
- 要求退撫精算程序應符合正義、需由同儕檢視或召開審查委員會確認合理可信,並主張在條文第二項增列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的規定。
- 質疑銓敘部以一天完成上網招標、決標並委託、四天產出精算報告,程序是否正常合法、短時間產出的資料是否可信
- 質疑精算報告的內容是否已對症下藥以改進四大基金的財務問題
- 要求針對此次年金改革的精算報告應重新認真提出,讓大家平心靜氣檢視討論
- 質疑銓敘部的報告高估退休軍公教壽命至110歲,又忽略84年以前屬國家編預算支付的恩給制、與退撫基金無關,認為以此製造軍公教領取金額龐大、政府負擔太重假象的心態不可取且不公平
- 質疑在過去預定投資報酬率未實現的情況下,將未來投資報酬率期望值從3%調高到4%是作假帳,會讓人以為潛藏負債降低而錯估軍公教退撫基金、尤其是教師退輔基金對國家財政造成的壓力
基金面臨用罄,年改僅延後破產時間8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缺口龐大、破產在即,年金改革只延後數年用罄,並未解決財務永續問題。他們擔心新進人員繳了費卻領不到退休金。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過去設計的退休金制度不管任何行業別確實都剩沒幾年就要破產,再多次的改革也只是暫時地延長壽命,政府財政根本無法填補基金破產的黑洞
- 認為年金改革的修法只是延緩基金的破產,並沒有完全根絕年金的危機
- 質疑這樣的年金改革除了延後破產以外,幾年之後仍要面對同樣的狀況
- 認為依據銓敘部最新精算報告,年改會方案與考試院版本的破產年限只差6年,各方案都會破產、只是年度略有差距
- 質疑即使是現在所提版本,基金到120年以後消化完就沒了,新進公務人員繳了也沒有未來。
- 質疑考試院版本僅將破產年限從2031年延後到2044年,且建立在諸多不確定因素上,可能還不到2044年就因收支不平衡而面臨破產
- 認為基金破產事實上是一個明明白白可見的狀況
- 質疑即使不破產而採收多少付多少的隨收隨付制,在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化下收入減少而領取者增加,退撫基金仍有用罄、沒錢的時候
政府負最終責任,基金不會破產3 位
這群主張認為法律已規定由政府撥補並負最終支付責任,因此不會破產,破產之說是假議題,或認為缺口與年改效果的差距有限。他們也認為退撫基金不必比照商業保險做完全準備。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質疑擴大政府撥補與提高費率的財政可行性3 位
這群主張質疑持續或加速以政府預算撥補,認為會排擠地方財源、與減少中央財源的修法相矛盾,或是做不到的承諾。他們也質疑提高費率與政府最終責任在財政上能否實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基金操作與財務資訊應公開揭露4 位
這群主張要求公開基金的買賣紀錄、收支、提撥率與經營績效,並縮短公布期間。具體做法包括建置公開觀測站與永續指標,讓公務人員、國會與民眾能夠監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追究委外操作、護盤與弊案的監督責任5 位
這群主張質疑委外代操績效差、管理費高且操盤人不負責任,也批評基金被拿去護盤、涉及炒股弊案與內控不足。他們要求追究責任、強化監理會功能、降低委外比重或徹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基金應保守長期投資並降低市場風險1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以照顧退休人員為主,應保守、長期持有並看基本面,不宜短期炒作。他們也指出證券配置過高與未實現損益的風險,主張必要時降低股市比重。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質疑靠提升投資績效能填補缺口2 位
這群主張認為投資必有風險、專業機構也可能虧損,基金規模縮小也難以提高收益,因此不能靠許願式的績效目標取代制度改革。
調高提撥率、調整給付並將節省經費挹注基金10 位
這群主張支持以逐年調高提撥率(例如調到18%)、降低所得替代率,並把改革節省的經費挹注基金,來維持基金永續。他們也反對恢復補償金或提高替代率,認為這樣會讓基金提前用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將一次補償金補回去,認為公教與教育人員補償金均由基金支出,恢復將造成基金問題、使基金無法永續,不符合去年年改目的
- 主張在費率層面上,必須共同監督行政部門,依據精算結果合理調高。
- 認為若不做改變,基金的財務會受不了,有破產之虞
- 質疑按照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版本,年金破產的年限會提前,無法解決年金破產的問題。
- 主張年金改革後結餘下來的經費,各級政府都要全數撥補回退撫基金
- 主張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刪減省下的經費本就應該用來幫助年輕人,否則刪減沒有意義
- 認為新制節省經費全部挹注、二分之一挹注或完全不挹注的不同做法,會影響基金破產年限,審查時可能採取不一樣的做法
- 認為基金財務能夠永續的方向是在職者繳多、退休者領少,這應該是未來年金改革的方向。
- 認為再不改革退撫基金就會破產
- 認為要讓退撫基金維持下去,總要提撥到將近37%,但現在的提撥率只有12%,即使經過現在的改革,若不提高提撥率,基金仍不可能維持下去。
規範投資標的,檢討投資中國與高碳產業1 位
這群主張要求明確規範投資標的,反對在資訊未揭露下投資中國,並要求退撫基金落實ESG、TCFD揭露,檢討投資高碳產業的做法。
以基金投資自償性公共建設或借款給政府1 位
這群主張建議讓退撫基金投入具自償性的前瞻建設,或由財政部優先向基金借款,以取得長期穩定的利息收益。
尚未分群55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退撫基金自營部分之績效向來大幅落後委外操作,認為有檢討之必要
- 認為在年金改革過程中,對於過去政府所承諾的事情,到底哪些是政府應負的責任、哪些是基金本身應負的責任,應該要釐清清楚。
- 要求退撫基金買股票要買對的,應向國安基金學習,以免被外界認為不認真。
- 質疑依台杉董事長宣稱的年化15%報酬,是否就能讓退撫基金績效大增、解決破產問題,並要求國發會提供退撫基金參與台杉投資的可行性評估。
- 質疑退撫基金委外代操在10月股災時績效不振,以及負責委外代操的委員會是否缺乏管理指揮的權限。
- 要求銓敘部及監理委員會研究何種結構可以讓投資效率更提升或更穩定。
- 主張不可能將整個國家預算全部挙注到退撫基金讓其永不破產,因為還有勞工等其他人民,不能獨厚單一族群讓其永續領取超過在職所得的退休金。
- 質疑恢復補償金將使公務員部分增加299億元支出,連同教育人員共多花約600億元,讓基金更快破產,與年改希望基金永續經營的目的背道而馳。
- 認為應修法提高退撫基金運用的績效,因為基金績效只要提高1%就可延長四到五年基金壽命,要求銓敘部重視此部分。
- 主張以退撫基金投資收費高速公路等具自償性的建設,可以持續得到穩定又不會貶值的自償性回饋
- 要求銓敘部長清楚對外說明退撫基金有無進場護盤及如何拿捏基金使用,因為退撫基金性質與國安基金不同
- 質疑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政府機關代表高達13位是否都有監理退撫基金的能力、專業與知識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預算書幾乎沒有針對年金改革對基金收支衝擊進行資訊揭露,認為這樣不合理。
- 質疑國民黨委員一邊要求衝高基金績效,一邊要求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認為兩者矛盾,不清楚到底是要保守避險還是要積極操作
- 主張支持柯志恩所提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特別條例,以強化退撫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使修法衝擊減到最小並保障退休人員。
- 認為退休基金管理制度應全面更新,必須緊跟著退撫制度改革積極推動,建立專業透明、獲得全民信任的基金管理制度
- 質疑年金改革的精算報告不夠精確
- 質疑精算報告不可信,認為不清楚年金改革雖可延緩破產並初步達成預期目標,但到底可以延後多少年
- 認為臺灣各種退休基金財務出問題的原因是基金操作有問題,基金投資報酬率只有百分之一點多、二點多
- 認為這次年金改革不可能完全一步到位,或許可將退撫基金的用盡時間延後二十幾年或三十幾年,但這段期間臺灣社會的情勢也可能改變。
- 質疑年金改革完全未觸及退撫基金的應用及管理辦法,僅從年金、退休制度著手,認為過了二十年、三十年後仍會碰到同樣的問題。
- 主張推動年金改革與其一味節流不如開源,應藉由賦稅改革或價值創造增加國有歲收,並開源挹注更多財政資源於年金系統中。
- 質疑此次改革的財務效果,認為實際上只有5年的時間,而非所稱可以領30年
- 要求政府若有決心改革年金,應重新調整政府該提撥的提撥率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基金運用得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三條 基金來源包括政府補助款及應撥交之不足款項第七條 規範基金運用範圍,未達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差額第十條 基金不足時檢討調整費率或由政府撥款並負最終責任
第二條 (監理會任務及組織條例法源)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本基金之撥繳、管理、運用及監督事項。 委員會之組織條例,另以法律定之。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條例自民國○○○年○月○日起廢止,其原有人員、設備、資產納入監理委員會;原管理委員會對外合約權利義務自同日起由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概括承受。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三條 (基金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或參加本基金人員服務機關(構)、學校依法撥繳之款項。 二、參加本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款項。 三、因本基金之運用、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收益或其他財產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本基金之不足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如運用收益超過年度預定報酬率加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份之一半應提撥至國庫,充作補足差額之準備。
第十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基金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收益不足暨潛藏負債,應由中央政府定期檢討處理。 本基金運用績效應按季公布,基金各項投資標的與買賣紀錄應於九十日後自動公布。
第五條之一 基金投資應納入社會責任,不得直接投資菸酒軍火等公司
第五條之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為前條第一項之投資時,應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倫理納入考量,不得直接投資於經營菸酒、軍火、賭博、色情之公司。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危害之輕重,按比例撤回投資: 一、重大違反勞工權益,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二、重大違反環保法規,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三、其他重大違反人權法規,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前二項之投資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環保、人權、金融等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規範基金運用範圍並明定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第十條 不足支付檢討費率或政府補助並處理潛藏負債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國內外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管理單位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社福投資。 五、經管理單位送請本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委管理單位擬訂年度計畫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含未實現之平均年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且不得低於百分之一。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如運用收益超過年度預定報酬率加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分之一半應提撥至國庫,充作補足差額之準備。
第十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基金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前之收益不足暨潛藏負債,應由中央政府每年依第一項檢討處理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之基金應另行設帳。如遇國內外所生之重大金融危機,得經立法院認定並同意後撥款補助。 本基金運用績效應按季公布,基金各項投資標的與買賣紀錄應於九十日後自動公布。
第五條 區分基金自行運用與委託經營的計畫審定與擔保責任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近五年均有配發現金股利之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受委託經營單位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第二十二條 調降退職所得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二十二條 退職政務人員退職所得經依前三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明定扣減節省之退撫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二十二條 退職政務人員退職所得經依前三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基金一年三年五年目標投報率第五條之二 管委會依投資組合加權計算公告市場報酬率作指標第五條之三 收益率逾目標投報率及參考指標提撥績效獎金
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參酌本基金之財務收支狀況、國內外景氣波動、市場投資報酬率與銀行利率,訂定本基金的一年、三年及五年之目標投資報酬率(以下簡稱目標投報率)。 前項之目標投報率應每五年重新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並做成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五條之二 為衡量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績效,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照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之市場參考標的,加權計算並公告一年、三年、五年之市場報酬率,作為基金收益率之參考指標。
第五條之三 本基金應定期公告自行管理部分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一年、三年及五年收益率。當參考指標為正值,收益率若高於目標投報率及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目標投報率之部分,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基金管理人之績效獎金。當參考指標為負值,收益率未達目標投報率但顯著高於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參考指標之部分,亦提撥一定比例做為績效獎金,留待收益率為正值之年度進行發放。 前項之收益提撥比例,應依照收益率高低與不同年期目標投報率之達成,訂定不同級距。 本基金委託經營部分,其績效獎金之發放條件,與第一項相同。 前三項績效獎金之計算與發放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
第八條 退撫費用按薪額加一倍12%至18%由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撥繳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前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第四條 明定退撫基金來源包括政府挹注或補助款項第八條 明定基金三年平均收益不低於臺銀定存利率不足由國庫補足第十一條 明定基金每三年精算一次並據以調整提撥費率
第四條 退撫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參加退撫基金機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退撫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依法或經政府核定之挹注或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八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退撫基金投資運用與委託經營辦法,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退撫基金之運用,三年內平均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下簡稱平均收益);其有未達規定之平均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退撫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財務負擔能力,應由基金管理會委託專業精算機構辦理精算,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基金管理會依精算結果,得按身分別擬訂提撥費率調整建議,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之。 退撫基金年度決算有賸餘者,全數撥為退撫基金;退撫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四條 規定退撫基金來源包括依法或核定的挹注補助款項第八條 規定退撫基金運用得委託經營第十一條 規定基金每三年精算並得按身分別調整提撥費率
第四條 退撫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參加退撫基金機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退撫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依法或經政府核定之挹注或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八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退撫基金投資運用與委託經營辦法,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退撫基金之運用,三年內平均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下簡稱平均收益);其有未達規定之平均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退撫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財務負擔能力,應由基金管理會委託專業精算機構辦理精算,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基金管理會依精算結果,得按身分別擬訂提撥費率調整建議,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之。 退撫基金年度決算有賸餘者,全數撥為退撫基金;退撫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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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