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6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同政府對退撫基金負有最後支付責任,差別在於據此要求加碼撥補,或據此認為基金不會破產。
- 主張提升績效的一方,與反對刪減給付的一方,都認為應改善退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而不只靠調整給付。
- 擔憂破產的一方與支持調整費率的一方,都認為若不採取行動,基金將面臨用罄。
- 不同立場的主張都要求基金的財務與精算資訊正確並公開,以建立信任。
14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政府應依精算分年撥補缺口並負最終支付責任36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缺口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並負最後支付責任。具體訴求包括依精算訂出分年撥補計畫、加碼撥補或縮短為10年撥補、比照勞保撥補方式,以及把政府責任明文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若釋憲結果尚未出來,行政院在編列下一年度預算時是否會編列警消人員退撫基金政府應撥補的部分
- 要求明定連年超徵稅收的用途,包括明定撥補退休軍公教的金額與比率,以解決撥補不足的危機
- 主張應採10年撥補方案,認為這是對基金永續及中央財政支出最有利的方案,並要求下一個年度預算編列時努力改採10年撥補的方式。
- 認為政府本來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就應負最後支付責任。
- 主張教師退撫撥補應採10年方案而非20年方案,質疑行政院堅持20年撥補多花納稅人750億元
- 質疑為何勞保政府可以撥補,公教年金要停砍政府就不能撥補,要求政府趕快撥補,不應以基金提前歸零為由反對停砍年金。
- 質疑政府一方面撥補一年虧損超過2,000億元的台電,另一方面卻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通過後、未來50年將有1,761億元財務缺口為由,反對改善警消人員的退休待遇。
- 質疑既然勞保可透過政府撥補而不提高保費或刪減給付,為何退撫基金不能同樣以撥補因應。
- 質疑勞保可以撥補,為何當初軍公教改革撥補不行。
- 質疑為什麼勞保可以用撥補作為改革,退休軍公教人員年金卻不能以撥補作為改革
- 質疑政府以人民納稅錢撥補勞保,卻未以同樣撥補方式處理軍公教、警消退休金,認為是很大的偏頗
- 認為退撫基金的政府撥補應有制度保障退休人員的榮耀與尊重,而非每一次快到年底才期盼政府會撥補多少的未定數
- 認為基於公平性,既然勞保基金可用政府撥補的方式處理,退撫基金也應由銓敘部想辦法找出因應方式。
- 質疑用淨現金流觀念做分年撥補,認為這會把新制用罄年度所要做的撥補留給以後的人承擔,到139年淨現金流差達300多億也叫以後的人負責。
- 質疑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每年分別須提撥285億及236億,今年編列預算僅100億,撥補缺口仍然很大
- 質疑銓敘部明明精算應自113年起分10年每年撥補公務人員194億元、教育人員123億元,113年度卻僅各編列50億元,未按精算結果撥補會讓公教人員焦慮
- 認為若不撥補必然有缺口,撥補是現階段處理退撫基金缺口的唯一作法
- 呼籲權責部會應該儘快提出公教退撫基金完整的分年撥補計畫,並於預算年度覈實撥補。
- 要求執政黨趁現在是20年來經濟最好、稅收超收之際,加碼超額撥補公教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還給國人尊嚴退休的機會。
- 主張新制成立後衍生的財務缺口3,170億元及新制成立前的財務缺口均應獲得撥補、予以彌補,以確保公務人員的相關權益。
- 認為現行退撫基金最終仍須由政府以稅收撥補。
- 要求執政黨處理年金未依精算提存的問題,以維持年金永續,讓大家都能領到給付。
- 主張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應由中央政府全部挹注,而非年改會版本所提由各級政府挹注,且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版本應一致,並尊重先前決定。
- 認為政府作為基金的管理機關應謹慎訂定投資策略並靈活操作,應確保固定的最低收益,不能因基金的財務盈虧影響退休人員。
反對以刪減給付或提高個人負擔因應缺口20 位
這群主張認為缺口源於政府過去提撥不足、制度設計疏失與基金操作不佳,不是公教人員的責任。他們反對以多繳、少領、延退或調高個人負擔比例來處理,要求政府先承擔責任或提升績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政府未思考提高基金績效,反而破壞退休制度。
- 質疑將調降退休(職、伍)所得後節省的退撫經費稱為挹注退撫基金,認為頂多只能說是減少基金缺口。
- 認為將提撥率一年調整1%是一種惡性循環,並不是一項好的制度,也不是考試院對軍公教人員福利應予以保障的方向。
- 質疑年金改革大量刪減軍公教、警消的退休給付,結果數字兜不攏且投資報酬率低。
- 質疑每次都說要精實退休金到底有沒有功效,認為退撫基金虧損看起來還是操作的問題
- 質疑如果退撫基金效益持續降低,政府未來可能再以基金破產為由重演少領、多繳、延退而陷入惡性循環,認為這次年改以世代差異為說法並無新方法,讓現職公務員看到的是更悲觀的一面。
- 質疑政府以讓退撫基金不要破產為口號推動年金改革,但實際上砍掉的是優存補貼利息、月補償金。
- 認為年金破產的原因絕對不是公務人員或教師的問題,而是過去政府提撥、制度設計、時代環境變遷,以及基金操作是否有效益的問題。
- 質疑考試院版本將現行年金制度失敗歸因於撥補率不足等因素及恩給制無法減緩財政壓力,卻未考慮公務人員3、40年前的薪資時空背景及恩給制存在原因。
- 認為年金改革真正的病灶是未依精算提存,導致負債兩兆多元
- 認為公教人員已按月足額提撥退撫基金的自提部分,未到位的提撥是政府應負的責任。
- 質疑若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刪減軍公教退休給付所省下的經費將被用於工程,並遭人從中牟取不法利益。
- 質疑把改革省下的錢回撥挹注、讓下一代更好的說法是混淆視聽,認為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本身應承擔的角色還沒有承擔足夠。
- 認為年金問題不是原罪,而是早期管理者疏失,未做系統研究與危機預測所導致。
- 認為退撫基金瀕臨破產是因過去設計制度時欠缺考慮,使瑕疵變成黑洞
- 主張如何開源、提升基金績效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而不應只靠大砍給付。
- 認為在公務員薪水未調高下將退撫基金個人與政府負擔比由35%比65%改為40%比60%對老師不公平,要求教育部反映意見、不應照抄考試院意見
- 質疑僅收取少量款項、卻大幅刪減退休給付,能否處理舊制及新制合計8兆多元的潛藏債務。
- 主張政府與個人負擔比例應維持原來的65比35,不必改為60比40
- 質疑退撫基金不認真操盤、不認真開源、績效數字差,卻回頭砍公教人員退休金的做法。
提升基金績效並改採法人化專業管理35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報酬率偏低,應設定績效目標,例如6%,並參考國外基金的做法。具體建議包括改為行政法人或專業投資機構、改善人才待遇與培訓,以及統籌各基金的管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期待未來修法改制為退撫基金管理局後,能夠避免每三到四年就出現一次虧損的現象重複發生。
- 主張退撫基金應以加州、新加坡等經營績效好的各國退休基金為參考向好的看齊,若法制面無法相同應朝該方向修法,考試院應為所有公務人員的退撫基金盡力提出修法
- 要求提高相關退撫基金投資的效益,認為這些基金是公務人員的血汗錢及家中最後的經濟基礎
- 主張107年改正舊基金的虧損、撥補應建立自治、專業、高效能的制度,才能讓年金改革成為國家大計而不淪為族群鬥爭
- 認為政府護盤固然重要,但仍須明確保障累積收益的正常成長,要求退輔會雖非業管,也要就其角度向相關管理委員會反映專業意見
- 質疑退撫基金僅與國內相比自認第二名是劃地自限、在水井裡看天,要求與其他國家操作績效比較並提出提升對策。
- 認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以4%為年收益率目標低了一點,以這兩年的股市來看
- 認為退撫基金的成效非常非常不好
- 要求檢討退撫基金的營運績效,釐清困難是因給付結構不合理,還是績效與全世界比較不合理地低所致
- 認為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委員人數過多且組織落伍,主張應讓基金管理專業化、減少委員人數,並可參照僅7名委員的私校退休金管理,要求考試院檢討基金管理條例及兩個組織條例並送到立法院。
- 認為退撫基金有賺錢或提高操作績效,就可以補貼一些進去
- 質疑退撫基金歷年平均報酬率只有2.89%、連3%都不到,認為有檢討改進空間,應借取韓國經驗提高投資效率。
- 質疑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納入退撫基金考慮,認為CPI可能為負會拉低效益
- 主張為達成年金永續,應仿效其他國家,將退撫基金委託法人或以公司化方式管理,以提高投資效益。
- 認為只要基金操作增加1%的獲利,就可以讓教育職場保持最新鮮的活力
- 認為退撫基金績效比美國、日本低,主張這一部分要跟上,否則公務員不服氣
- 質疑退撫基金管理績效太差,近十年實質報酬率不到2%,精算報告卻還用4%估算。
- 主張應以提升退撫基金收益的方式拉抬基金水位
- 主張基金投資報酬率應以6%為目標,並以加拿大最近5年平均11%為參照
- 認為若能將經濟成長率提高到5%,並將軍公教年金基金的投資報酬率提高到5%至7%,年金改革的許多問題就會變得比較樂觀。
- 主張將退撫基金的操作委託給民間企業,但得標者必須保證最低獲利率(如5%或6%),未達標須賠償並以資產作為保證,以提升投資獲利率
- 認為退輔基金的經營績效相較於勞退基金、公保基金及國外有很大進步空間,要求提升整體經營績效使其更有效率、達到更好的效果
- 主張趁上市櫃企業股價偏低、本益比低時加碼臺灣股市,減少績效不彰的投資,以提高退撫基金的投資績效
- 認為退撫基金近十年來的績效在五大基金裡面最差,應該有空間再增加
精算報告的程序與數據應重新檢討10 位
這群主張質疑精算報告的程序倉促、數據錯誤,或假設的報酬率與壽命不實。他們要求重新精算、採用已實現收益率,並經同儕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退撫基金精算報告與實際數據落差過大,要求檢討改進。
- 質疑新的年金版本通過後到底可延續19年、20年還是25年,目前並無法精算得很清楚
- 要求退撫精算程序應符合正義、需由同儕檢視或召開審查委員會確認合理可信,並主張在條文第二項增列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的規定。
- 質疑銓敘部以一天完成上網招標、決標並委託、四天產出精算報告,程序是否正常合法、短時間產出的資料是否可信
- 質疑精算報告的內容是否已對症下藥以改進四大基金的財務問題
- 要求針對此次年金改革的精算報告應重新認真提出,讓大家平心靜氣檢視討論
- 質疑銓敘部的報告高估退休軍公教壽命至110歲,又忽略84年以前屬國家編預算支付的恩給制、與退撫基金無關,認為以此製造軍公教領取金額龐大、政府負擔太重假象的心態不可取且不公平
- 質疑在過去預定投資報酬率未實現的情況下,將未來投資報酬率期望值從3%調高到4%是作假帳,會讓人以為潛藏負債降低而錯估軍公教退撫基金、尤其是教師退輔基金對國家財政造成的壓力
- 質疑教育部報告未提供現金流量推估,僅以「會下降非常多」帶過,太不負責任
- 主張應以已實現的收益率作為未來估計的依據
基金面臨用罄,年改僅延後破產時間17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缺口龐大、破產在即,年金改革只延後數年用罄,並未解決財務永續問題。他們擔心新進人員繳了費卻領不到退休金。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軍公教年改的成效,認為這項大工程完成以後卻只延後4到5年破產。
- 認為若退撫基金用罄、破產,現任公務員退休後將完全領不到退休金、退休生活沒有保障
- 認為舊制退撫基金有約兩兆五千億元的缺口,反駁沒有缺口的說法
- 認為上次年改後退撫基金並沒有永續,而只是延後破產
- 認為過去設計的退休金制度不管任何行業別確實都剩沒幾年就要破產,再多次的改革也只是暫時地延長壽命,政府財政根本無法填補基金破產的黑洞
- 認為年金改革的修法只是延緩基金的破產,並沒有完全根絕年金的危機
- 質疑這樣的年金改革除了延後破產以外,幾年之後仍要面對同樣的狀況
- 認為依據銓敘部最新精算報告,年改會方案與考試院版本的破產年限只差6年,各方案都會破產、只是年度略有差距
- 質疑即使是現在所提版本,基金到120年以後消化完就沒了,新進公務人員繳了也沒有未來。
- 質疑考試院版本僅將破產年限從2031年延後到2044年,且建立在諸多不確定因素上,可能還不到2044年就因收支不平衡而面臨破產
- 認為基金破產事實上是一個明明白白可見的狀況
- 質疑即使不破產而採收多少付多少的隨收隨付制,在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化下收入減少而領取者增加,退撫基金仍有用罄、沒錢的時候
- 要求盡早為大水庫原理劃一條線,否則依現行制度繼續下去,新任公務人員工作30年後會遇到破產
- 質疑銓敘部的改革方案最多只能延緩退撫基金6年的破產時間,對民國84年以後採儲金制的公務人員而言,除了多繳付仍無改善,民國90年開始任職的公務人員退休時仍無錢可領,等於讓新進公務人員分擔過去退休人員所遺留的財務負擔。
- 質疑實施多層年金制度後只能延後6年破產,被保險人可能繳了一大堆保費但最後卻領不到
- 認為把8.64兆元的潛藏性負債全部排除在考量範圍內是不正確的,因為將來會在各個時間點上變成當時的負債
- 認為退撫基金破產在即,財務缺口高達1兆9,125億元,軍公教未來將領不到退休金
- 認為退撫基金問題很快就會爆發,恐怕在三、五年內就會變得難以收拾,即使放寬某些標準,以基金規模而言提撥缺口仍相差10%以上。
政府負最終責任,基金不會破產6 位
這群主張認為法律已規定由政府撥補並負最終支付責任,因此不會破產,破產之說是假議題,或認為缺口與年改效果的差距有限。他們也認為退撫基金不必比照商業保險做完全準備。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軍公教年金已有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已明文規定,年金經費不足時政府要撥補,並由國家負最終支付責任。
- 認為政府負最終責任就不會倒,因此破產提前的說法是假議題
- 認為若政府各機關未來50年平均每年維持354億元補助,剩餘約1兆元可由公務人員自行提撥、平均每年至少收取200億元補足,因此未提存的約2兆7,000億元看起來沒有缺口。
- 認為各種年金可能破產根本是假議題,主張因退休撫卹法由政府擔負最終責任、政府沒有破產,退撫基金就不會破產。
- 質疑若規定基金提撥費率與精算最適提撥率差距達3%就由政府撥補,將使費率必須按最適提撥率設定而趨近商業保險完全準備的邏輯,認為應考量是否需要蓄積這麼多基金並面對通膨、貶值等不確定因素
- 認為退撫基金不太應比照商業保險的安全準備方式,因為商業保險屬私人經營,沒有國家保障。
質疑擴大政府撥補與提高費率的財政可行性6 位
這群主張質疑持續或加速以政府預算撥補,認為會排擠地方財源、與減少中央財源的修法相矛盾,或是做不到的承諾。他們也質疑提高費率與政府最終責任在財政上能否實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基金操作與財務資訊應公開揭露10 位
這群主張要求公開基金的買賣紀錄、收支、提撥率與經營績效,並縮短公布期間。具體做法包括建置公開觀測站與永續指標,讓公務人員、國會與民眾能夠監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盡速縮短退撫基金經營績效公布期間、盡速公開透明讓所有退休公職、公教人員瞭解,考量長期投資特性可不必每日公布
- 認為公務人員對退撫基金收益率不瞭解、沒感受,要求加強宣傳收益率以增加大家信心。
- 主張退撫基金可實施管監分離、比照民間基金透明化運用,以及定期主動揭露財務訊息
- 認為曾銘宗所提退撫基金委託經營由專責單位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干擾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況的公開透明條款非常合理,主張應將該打開黑箱的條款放入本條例。
- 主張退撫基金費用提撥率經會同釐訂後一個月應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以更為公開透明
- 主張除了定期財務精算外,應以公開資訊方式設置永續指標,讓民眾跟國會可隨時監控退撫基金的健康狀況。
- 質疑基金財務資訊不清,連總體帳目、潛藏性負債與基金提存淨值等數字都算不出來,認為問題出在基金運用制度沒有設計好
- 質疑退撫基金的監理、管理的體系完全不透明,主張改革迫切需要的部分,建立一個資訊揭露及透明化的管理機構。
- 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仿照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以統一格式揭露基金年報及經營資訊之公開觀測系統,以強化對包含軍公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在內各基金的監督機制並利民眾查閱比較
- 要求銓敘部部長支持基金操作資訊透明化,公布一定期間以前的股票買賣紀錄,但不揭露目前仍在操作的股票。
追究委外操作、護盤與弊案的監督責任21 位
這群主張質疑委外代操績效差、管理費高且操盤人不負責任,也批評基金被拿去護盤、涉及炒股弊案與內控不足。他們要求追究責任、強化監理會功能、降低委外比重或徹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改制為管理局後應將輪調機制帶進來以除弊
- 要求將退撫基金操作比照私校退撫基金運作方式,不要拿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作為政策工具進場護盤
- 質疑退撫基金管理單位稱投資報酬率愈來愈好、退休金一定領得到、不會再刪減等承諾都是空的,因為連預估收益都說不清楚。
- 質疑退撫基金一個月虧損近200億元,可能是加碼護盤操作失靈而認賠,或是9月完全未買股、10月看錯方向才認賠殺出,要求說明原因。
- 質疑政府提撥不足又拿基金去護盤,導致基金收益不好
- 主張退撫基金相關條文應增列行政院、考試院與全國教師相關組織,認為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相關機構管理營運給付需受教師組織監督,排除教師組織是剝奪教師權益且牴觸教師法。
- 要求基金管理負責人就基金管理、弊案及以國安基金進入股市護盤等出面說明清楚,追究責任並向軍公教道歉
- 質疑政府不重視退休基金經營,指出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僅10人親自出席。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管理辦法僅屬內規性質,找誰操盤、如何下單、有多少個戶頭都由少數人決定,使掌管基金的人得以上下其手
- 質疑退撫基金的委託經營絕對有問題,認為不是效率有問題,就是道德風險有問題。
- 質疑政府拿瀕臨破產的基金作為穩定股市的力量,認為以基金挽救股市的做法是基金財務惡化的元凶
- 質疑包括退撫基金在內的政府基金近5,000億元委外操作,發生炒股弊案時基金經理人最多被解職,不須負司法責任也沒有賠償問題
- 質疑將5,400億基金交給現行團隊這樣管理讓人不放心,認為難怪基金會破產。
- 質疑退撫基金自行經營比重高達65.71%、委託經營僅34.29%,是否反映對委外經營多不信任
- 要求不能來開會就不要聘為退撫基金監理委員,要參與就要派專業的人員來監督基金
- 質疑退撫基金委外操作的報酬非常高,操作虧損竟還有報酬無法接受,主張自己聘請專業人才以累積經驗。
- 質疑將基金操作弊端歸因於絕對報酬與相對報酬之別,認為即使改為相對報酬也無法解決所有問題
- 主張勞保、退撫及郵政儲金以後不要再找這麼多人委外操盤。
- 質疑委外代操因投信公司或營業員有自身基金與私人股票利益綁著,操作結果都會很差,會把自己不要的倒給四大基金。
- 要求監察院從四大基金和國保、農保基金的操作開始進行調查。
- 質疑退撫基金委託同一家投顧公司操盤卻慘賠,唯獨國民黨黨產獲利數十億元,懷疑涉及國庫通黨庫或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 主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必要針對退撫基金徹查、了解
基金應保守長期投資並降低市場風險9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以照顧退休人員為主,應保守、長期持有並看基本面,不宜短期炒作。他們也指出證券配置過高與未實現損益的風險,主張必要時降低股市比重。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國際金融震盪期間退撫基金應該斟酌降低股市的配置比例,不要那麼僵化而可以稍微調整
- 質疑郵政儲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十年平均年收益率都是含未實現損益,並非扎實收進的股利股息,隨股市債市大跌就會受到很大影響,風險非常高
- 認為退撫基金應以保守操作維持穩定,並要求面對收益率質疑時拿出結構性景氣下跌時的表現與美國等國家比較,而非只比較行情好時的高收益率。
- 質疑由公家控制、幫人民看管的退休基金將約一半資金放在波動很高的證券資產,非常危險
- 認為退撫基金以照顧退休人員為主應保守操作,現行雖保守但相對穩當
-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益相當穩健並且每年都有成長,財務狀況沒有明顯劇烈變化
- 認為討論退撫基金績效不應用短時間的眼光看,應以長期規劃看待,只要操作、制度、機制合理就不必心慌,因為績效有時起起伏伏
- 主張退撫基金做的是中長期投資,應看基本面而非看線圖,並在乎成本考量
- 認為政府的退休基金規模龐大且須長期經營,不應跟人家搶進搶出、短期炒作
質疑靠提升投資績效能填補缺口6 位
這群主張認為投資必有風險、專業機構也可能虧損,基金規模縮小也難以提高收益,因此不能靠許願式的績效目標取代制度改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調高提撥率、調整給付並將節省經費挹注基金21 位
這群主張支持以逐年調高提撥率(例如調到18%)、降低所得替代率,並把改革節省的經費挹注基金,來維持基金永續。他們也反對恢復補償金或提高替代率,認為這樣會讓基金提前用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若將替代率鎖死在高點,基金將提前破產,其中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將在2041年破產,教育人員部分將提前至2038年到2039年破產
- 認為若年改喊卡,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可能在13年後用完、公務人員在16年後用完,使年輕世代面臨破產領不到
- 認為此次退休金修法若通過,將在某種程度上打亂退撫基金的撥補策略。
- 認為提高所得替代率會掏空退撫基金,吃虧的是現在在職的公教警消,這才是不公平的來源。
- 認為年改後退撫基金節省下來的兩千七百多億,同樣是挹注在整個基金裡面,並非國家拿來亂花
- 質疑單修警察部分會從大家共同使用的基金私接水管,提早把水庫的水用光導致水庫提早乾掉,並排擠其他公務員,主張要談大家一起來談
- 反對將一次補償金補回去,認為公教與教育人員補償金均由基金支出,恢復將造成基金問題、使基金無法永續,不符合去年年改目的
- 主張在費率層面上,必須共同監督行政部門,依據精算結果合理調高。
- 認為若不做改變,基金的財務會受不了,有破產之虞
- 質疑按照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版本,年金破產的年限會提前,無法解決年金破產的問題。
- 主張年金改革後結餘下來的經費,各級政府都要全數撥補回退撫基金
- 主張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刪減省下的經費本就應該用來幫助年輕人,否則刪減沒有意義
- 認為新制節省經費全部挹注、二分之一挹注或完全不挹注的不同做法,會影響基金破產年限,審查時可能採取不一樣的做法
- 認為基金財務能夠永續的方向是在職者繳多、退休者領少,這應該是未來年金改革的方向。
- 認為再不改革退撫基金就會破產
- 認為要讓退撫基金維持下去,總要提撥到將近37%,但現在的提撥率只有12%,即使經過現在的改革,若不提高提撥率,基金仍不可能維持下去。
- 主張調高保費費率一事可以與給付調整切割、單獨處理
- 認為若退撫基金的支出沒有減少,應從調高費率或提高基金經營效率著手處理。
- 主張以降低所得替代率、提高基金績效、納入賭場及證所稅等財源挹注並實施90制,來弭平退撫基金虧損。
- 主張應規定修法通過後從今年開始逐年調升0.5%,在5年後到位到18%或某比率,之後再視財務狀況逐年調整,避免一次大幅調漲。
- 主張提撥率等制度面應全面調整,不能只調整勞保而不調整公保、軍保、退撫基金,否則會造成社會階級對立
規範投資標的,檢討投資中國與高碳產業3 位
這群主張要求明確規範投資標的,反對在資訊未揭露下投資中國,並要求退撫基金落實ESG、TCFD揭露,檢討投資高碳產業的做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以基金投資自償性公共建設或借款給政府2 位
這群主張建議讓退撫基金投入具自償性的前瞻建設,或由財政部優先向基金借款,以取得長期穩定的利息收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3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依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每年約需增加253億元,占人事費用不到2%,可彌補已砍太多而該停止的年改。
- 認為反年改議案不顧現職公務人員未來可能領不到退休金的風險,可能造成年改基金破產、7,000億缺口要全民買單
- 質疑以藍白目前規劃停止年改國庫負擔得起、只是提早4年破產對國家沒有關聯的說法。
- 認為114年採20年撥補編列194億元(公教部分120億元、教師部分74億元)遠遠不足,主張應按照精算的數額來撥補
- 認為先前財劃法修法從中央拿走4,165億元,一定會對退撫基金撥補規劃及整體中央政府財政規劃造成影響。
- 認為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是政府失職而非軍公教人員的過錯,不應轉嫁到軍公教人員身上。
- 認為若現在的修法版本通過,基金用完就是破產,只剩政府貼錢或加稅後貼錢一途,最後由全民一起買單,各政黨對此必須非常謹慎。
- 質疑政府為何不能足額撥補以處理修法後未來50年1,600億的差距
- 質疑10年與20年撥補下來的差異達一千七百多億元,主計總處的計算非常奇怪。
- 質疑退撫基金過去20年年化報酬率僅約2.76%,明顯低於多數基金的平均水準。
- 質疑政府為何能保證勞保的最終支付責任,卻不能在公教年金停止調降後同樣保證最終支付責任。
- 認為退撫基金應尋找長期、穩定的撥補財源,避免每年依賴公務預算編列,受到國防支出提高等預算排擠影響。
- 質疑若依在野黨團的修法主張,退撫基金可能提前至民國130年歸零,歸零後退休人員將領不到退休金。
- 認為原先比照軍人退休制度提高警消等人員退休待遇的版本,將使退撫基金50年增加支出1,080億元,相較勞保一年撥補1,000億元、台電一年補貼2,000億元並不龐大,主張政府可透過撥補因應,撥補也是改革。
- 認為年輕的基層警察、公務人員接下來就要承擔退撫基金可能破產的風險,到最後還要繳更多的錢
- 擔心在野黨擋總預算及財劃法修法讓中央預算少了幾千億,將影響明年撥補給退撫基金的194億公務預算,受害的是在職公務人員往後退休的福利
- 質疑退撫基金這兩年的撥補數額均不到一年的差額,與需求仍有很大差距。
- 認為政府要負最後的責任、要照顧公務人員,這是公務人員進入公務體系時政府的承諾
- 質疑砍退休替代率到最後只是讓基金多延長5年、多延長6年,卻稱屆時再想其他方法,根本是講假的,無法真正達成永續
- 認為年金改革方案有效地延長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的運作年限
- 質疑以政府撥補因應退撫基金缺口的主張不負責任,認為依民國112年精算未提存負債高達2.9兆、已將近行政院一年總預算
- 認為若提前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逐年遞減,財務缺口就會出現,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持續累積,還可能衝擊國家整體財政和相關預算
- 質疑退撫基金可能破產的原因與退休人員領太多無關,真正的關鍵是基金經營成效太差、報酬率太低。
- 認為即使年改stop here也到135年才破產,距離現在還有十幾年,無須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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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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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鎮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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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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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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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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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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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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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巧慧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設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撥繳管理運用監督第三條 基金來源包括政府補助款及應撥交不足款第七條 基金運用未達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差額第十條 基金不足時檢討費率或政府撥款並負最終責任
第二條 (監理會任務及組織條例法源)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本基金之撥繳、管理、運用及監督事項。 委員會之組織條例,另以法律定之。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條例自民國○年○月○日起廢止,其原有人員、設備、資產納入監理委員會;原管理委員會對外合約權利義務自同日起由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概括承受。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三條 (基金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或參加本基金人員服務機關(構)、學校依法撥繳之款項。 二、參加本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款項。 三、因本基金之運用、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收益或其他財產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本基金之不足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如運用收益超過年度預定報酬率加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分之一半應提撥至國庫,充作補足差額之準備。
第十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基金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收益不足暨潛藏負債,應由中央政府定期檢討處理。 本基金運用績效應按季公布,基金各項投資標的與買賣紀錄應於九十日後自動公布。
第十四條 明定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率及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公務人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由共同撥繳基金支付並由政府負保證責任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教職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教師或校長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六條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明定退撫基金應實施定期精算第十五條 明定政府撥繳退撫費用的支給機關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後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及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不合退休、資遣規定而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者,除因案免職、撤職或解聘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伍)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一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學校支給;在直轄市立學校,由市庫支給;在縣(市)立學校,由縣(市)庫支給。
第六條 基金應按月公布運用規模、收益及委託經營績效等資訊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預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
第八條 共同撥繳費用按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費率撥繳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教師或校長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六條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發還其本人原繳付超過三十五年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除因第二項規定退休者外,對於教職員退休後生活特別困難之低收入戶,均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標準等相關注意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新制後確定給付由共同撥繳基金支給第八條 退撫基金每三年至少精算三十年第九條 單層人員提撥率調為百分之十二至十八第十一條 雙層人員確定給付提撥率為百分之六至十二第七十九條 新制前年資給與由各級政府編預算支給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確定給付制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前,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第八條 前二條所定退撫基金及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法律定之。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對於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之財務,應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三十年。
第九條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辦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按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並逐年依附表一所定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者之基數內涵,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必要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指退撫基金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精算結果之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幅度達正負百分之五以上。
第十一條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基本俸(薪)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依法令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支付適用雙層給與人員時,應採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發生收入與支出失衡時,應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於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內,調整退撫基金之提撥費率,以為十足因應,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所稱收入與支出失衡,比照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相關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確定給付制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及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發給之一次退休金或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任職未滿十年人員、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所加給之撫卹金,及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第八條 規定共同撥繳費率及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比例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一點七倍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教職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改制移撥國立學校教職員過去服務債務由國庫編列預算支給
第二條之一 基金管理監理成員及投資業務人員負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第四條 因公加發等給與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基金一年三年及五年目標投資報酬率第五條之二 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應選定收益率參考指標並計算經營指標第五條之三 經營績效優於經營指標及目標投報率者自收益提撥績效獎金第五條之四 績效獎金應設專門帳戶管理不受年度賸餘撥為基金限制
第二條之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成員及負責投資業務之人員,其業務之執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違反前開義務者致本基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除第五條之三另有規定外,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但下列各項加發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因公或作戰傷病成殘加發之退休(職)(伍)金。 二、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三、勳章、獎章及特殊功績加給之退休(職)(伍)金、撫卹金。 四、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 五、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參酌本基金之財務狀況、國內外景氣波動、市場投報率與銀行利率,訂定本基金之一年、三年及五年之目標投資報酬率(以下簡稱「目標投報率」)。 前項之目標報酬率應每五年重新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並製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五條之二 為衡量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績效,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應依各投資項目屬性,選擇適當之收益率參考指標。 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並應依當年度之投資組合比例及收益率參考指標計算「經營指標」。
第五條之三 本基金年度自行管理部分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年收益率(以下簡稱「經營績效」)優於前條之「經營指標」,且當年、近三年及近五年之「經營績效」均優於「目標投報率」者,應自該年之總收益數高於依「經營指標」及「目標投報率」較高者計算收益數之部分,提撥其中千分之○撥入專戶供作基金管理人才留用及績效獎金使用。
第五條之四 依前條提撥之績效獎金,應設置專門帳戶管理之,不受本法第八條之限制。 績效獎金之發放應以鼓勵績效提昇為目的,其發放、管理、使用及運用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規範基金運用範圍與委託經營計畫審定備查程序第七條 要求基金會計報告定期於網路財務資訊專區揭露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每年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函送立法院備查,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製之靜態與動態報告,應適時定期揭露於網際網路財務資訊公開專區。
第六條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運用規模收益及委託經營績效等資訊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預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第二條 基金運用得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三條 基金來源包括政府補助款及應撥交之不足款項第七條 規範基金運用範圍,未達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差額第十條 基金不足時檢討調整費率或由政府撥款並負最終責任
第二條 (監理會任務及組織條例法源)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本基金之撥繳、管理、運用及監督事項。 委員會之組織條例,另以法律定之。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條例自民國○○○年○月○日起廢止,其原有人員、設備、資產納入監理委員會;原管理委員會對外合約權利義務自同日起由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概括承受。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三條 (基金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或參加本基金人員服務機關(構)、學校依法撥繳之款項。 二、參加本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款項。 三、因本基金之運用、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收益或其他財產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本基金之不足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如運用收益超過年度預定報酬率加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份之一半應提撥至國庫,充作補足差額之準備。
第十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基金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收益不足暨潛藏負債,應由中央政府定期檢討處理。 本基金運用績效應按季公布,基金各項投資標的與買賣紀錄應於九十日後自動公布。
第五條之一 基金投資應納入社會責任,不得直接投資菸酒軍火等公司
第五條之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為前條第一項之投資時,應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倫理納入考量,不得直接投資於經營菸酒、軍火、賭博、色情之公司。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危害之輕重,按比例撤回投資: 一、重大違反勞工權益,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二、重大違反環保法規,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三、其他重大違反人權法規,且受行政罰或刑罰。 前二項之投資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環保、人權、金融等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規範基金運用範圍並明定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第十條 不足支付檢討費率或政府補助並處理潛藏負債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國內外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管理單位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社福投資。 五、經管理單位送請本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委管理單位擬訂年度計畫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含未實現之平均年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且不得低於百分之一。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如運用收益超過年度預定報酬率加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分之一半應提撥至國庫,充作補足差額之準備。
第十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基金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前之收益不足暨潛藏負債,應由中央政府每年依第一項檢討處理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之基金應另行設帳。如遇國內外所生之重大金融危機,得經立法院認定並同意後撥款補助。 本基金運用績效應按季公布,基金各項投資標的與買賣紀錄應於九十日後自動公布。
第五條 區分基金自行運用與委託經營的計畫審定與擔保責任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近五年均有配發現金股利之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受委託經營單位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第二十二條 調降退職所得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二十二條 退職政務人員退職所得經依前三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明定扣減節省之退撫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二十二條 退職政務人員退職所得經依前三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基金一年三年五年目標投報率第五條之二 管委會依投資組合加權計算公告市場報酬率作指標第五條之三 收益率逾目標投報率及參考指標提撥績效獎金
第五條之一 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參酌本基金之財務收支狀況、國內外景氣波動、市場投資報酬率與銀行利率,訂定本基金的一年、三年及五年之目標投資報酬率(以下簡稱目標投報率)。 前項之目標投報率應每五年重新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為之,並做成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五條之二 為衡量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績效,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照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之市場參考標的,加權計算並公告一年、三年、五年之市場報酬率,作為基金收益率之參考指標。
第五條之三 本基金應定期公告自行管理部分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一年、三年及五年收益率。當參考指標為正值,收益率若高於目標投報率及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目標投報率之部分,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基金管理人之績效獎金。當參考指標為負值,收益率未達目標投報率但顯著高於參考指標,則就收益率超過參考指標之部分,亦提撥一定比例做為績效獎金,留待收益率為正值之年度進行發放。 前項之收益提撥比例,應依照收益率高低與不同年期目標投報率之達成,訂定不同級距。 本基金委託經營部分,其績效獎金之發放條件,與第一項相同。 前三項績效獎金之計算與發放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
第八條 退撫費用按薪額加一倍12%至18%由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撥繳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前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第四條 明定退撫基金來源包括政府挹注或補助款項第八條 明定基金三年平均收益不低於臺銀定存利率不足由國庫補足第十一條 明定基金每三年精算一次並據以調整提撥費率
第四條 退撫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參加退撫基金機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退撫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依法或經政府核定之挹注或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八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退撫基金投資運用與委託經營辦法,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退撫基金之運用,三年內平均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下簡稱平均收益);其有未達規定之平均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退撫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財務負擔能力,應由基金管理會委託專業精算機構辦理精算,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基金管理會依精算結果,得按身分別擬訂提撥費率調整建議,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之。 退撫基金年度決算有賸餘者,全數撥為退撫基金;退撫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四條 規定退撫基金來源包括依法或核定的挹注補助款項第八條 規定退撫基金運用得委託經營第十一條 規定基金每三年精算並得按身分別調整提撥費率
第四條 退撫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參加退撫基金機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退撫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依法或經政府核定之挹注或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八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退撫基金投資運用與委託經營辦法,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退撫基金之運用,三年內平均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下簡稱平均收益);其有未達規定之平均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退撫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財務負擔能力,應由基金管理會委託專業精算機構辦理精算,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基金管理會依精算結果,得按身分別擬訂提撥費率調整建議,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之。 退撫基金年度決算有賸餘者,全數撥為退撫基金;退撫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八條 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並由政府負保證責任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四條 明定退撫基金來源包括政府挹注或補助款項第七條 明定退撫基金用於支付參加人員或遺族給與第八條 明定基金運用收益保證及未達標由國庫補足第十一條 明定基金不足時由政府補助並負最後支付責任第十三條 規定基金管理及監理費用由政府編預算支付
第四條 退撫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參加退撫基金機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退撫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依法或經政府核定之挹注或補助款項。 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七條 退撫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所屬主管機關依法審(核)定應由退撫基金支付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或其遺族之給與。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還該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退撫基金營運所需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指用人費用及其他投資、稽核所需之必要支出;其支用辦法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定之。
第八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退撫基金投資運用與委託經營辦法,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退撫基金之運用,五年內平均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下簡稱平均收益);其有未達規定之平均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退撫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財務負擔能力,應由基金管理會委託專業精算機構辦理精算,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基金管理會應委託其他三名以上精算專家組成覆核小組,就前項精算結果獨立辦理覆核,並將覆核意見與精算結果同時上網公告。 基金管理會依精算結果,得按身分別擬訂提撥費率調整建議,經基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訂之。 退撫基金年度決算有賸餘者,全數撥為退撫基金;退撫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十三條 退撫基金之管理及監理所需之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為百分之十二至十八,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12%至18%,政府撥繳65%教職員繳付35%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 退撫基金按俸額加一倍12%至18%提撥,政府負保證責任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第八條 明定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及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比率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薪額加倍百分之十二至十八按月撥繳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十八提撥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規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並定提撥費率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十八提撥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按月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 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設立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明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區間及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比例。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明定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政府與教職員分擔比例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明定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及政府與個人分擔比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九條 退撫基金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九條 第一條所定人員或其遺族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屬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前項退撫基金免課稅捐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九十八條 明定新制致基金提前用罄缺口由政府撥補
第九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第九十三條 退撫基金財務缺口不足數由政府編預算支應
第九十八條 各級政府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九十八條 各級政府節省的提撥費率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九十三條 各級政府節省的提撥費率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九十八條 節省提撥費率經費全數挹注基金,缺口由政府編預算支應
第九十三條 新制所致財務缺口及未提存負債由政府編預算撥補
第九十八條 新制致基金提前用罄缺口及未提存負債由教育部編預算撥補
第九十三條 政府依精算分年編列預算支應現行退撫基金財務缺口
第九十三條 新制度致基金用罄提前缺口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
第九十三條 各級政府節省提撥費率之退撫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九十八條 政府節省提撥費率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第二條 基金運用得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四條 明定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經費為基金用途第五條 基金三年平均收益不得低於台銀定存利率,不足由國庫補足
第二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四條 本基金用途包括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經費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五條 規定基金運用及委託經營計畫審定並由政府擔保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二條 規定基金運用得委託經營第四條 增列基金投資運用稽核績效管理經費為用途第五條 規定基金未達最低收益時由國庫補足差額
第二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務人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八條 退撫基金提撥率12%至18%,政府撥繳65%教職員35%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明定退撫基金精算機制及中央逐年預算挹注下限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考試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其不足部份,除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外,中央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挹注,其預算金額不得低於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之二倍。
第九條 規定節省經費全數挹注基金且中央加倍編預算挹注
第九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其不足部分,除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外,中央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挹注,其預算金額不得低於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之二倍。
第八條 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撥繳,政府負保證責任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本薪加一倍12%至18%提撥政府撥繳65%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退撫費用提撥費率12%至18%,政府撥繳65%個人35%。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明定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及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薪額加一倍12%至18%提撥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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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