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6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不同立場都提到要顧及年輕世代的公平:支持調降者擔心年輕人負擔過重或領不到,質疑現行方案者則認為年輕世代繳得多、領得少。
- 支持調降者與主張漸進改革者都認同年金改革有其必要。
- 多方都要求政府與被改革者充分溝通、說明制度內容。
- 支持調降者與主張軍公教勞同步者都重視不同職業別之間的公平一致。
37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調降造成人才流失、士氣低落與人力老化74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導致公務人員報考人數下降、離職增加、專才與學者流失;教師與警察延後退休,使人力老化、新人無法進用,教學品質與治安受到影響。他們要求政府提出因應措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因為年改問題,大家都不願意考基層公務人員,造成稅務基層人員短缺
- 認為好的待遇與退休條件才能夠吸引更優秀的人才投入公職。
-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後保障縮減很多是國考報考人數下降最重要的原因
- 認為行政院未將公教退休保障恢復到2018年以前的水準,連停砍都不執行還要去釋憲,是無視公務體系人才大幅崩解的現象
- 認為退休金改革影響現在的公教人員,導致擔任公教人員的人數逐年下滑且呈懸崖式滑落。
- 認為調降教師退休所得違背原先的待遇承諾,造成7.4萬名持有教師證者未進入教職,降低年輕人投入教職的意願。
- 認為年金改革的出發點是為了讓制度更公平、財務更永續,但改革不能只有財務考量,還要顧及人性與教育現場的運作。
- 認為年金改革忽然改變退休保障承諾,已失去信賴保障原則,導致在職年輕公務人員及未來人才對政府失去信心,影響人才招攬,考試院應正視並設法扭轉這一切。
- 認為年金改革之後,年輕人報考公職的意願越來越低,偏鄉公務人員跟教職人員的人員流動頻率越來越高
- 認為年金改革後造成警察緩退、新陳代謝困難,出現基層警力老化與警力斷層
- 認為年金改革是很多人卻步、不想投入公職考試的很大原因,讓政府這個最大雇主被視為說話不算話、撕毀過去簽的合約
- 認為若持續大砍退休金,將使願意進入政府體系的年輕人越來越少,不利於中華民國
- 認為年金改革後警察平均退休年齡已達56.3歲,派出所多為滿頭白髮的員警,難以維持鄰里社會治安。
- 認為評估退休制度時,除了國家財務平衡,也應考量警察延後退休、警力老化對勤務與犯罪偵查造成的實際困難。
- 認為公務人員報考人數減少有部分是因為年金改革的疑慮
- 認為公務人力較少是因為前面沒人退休、開出來的缺越來越少,另一個原因是退休沒有保障,所以大家進來當公務人員不像以前那麼積極
- 認為公教退休年金改革的後遺症是公務人員整體老化影響行政效率,以及優秀年輕人不願意進入公務部門服務
- 認為政府若未提供好的薪資待遇、甚至出爾反爾不斷打折承諾的條件,就無法吸引優秀人才為國家工作。
- 認為這次年改最大受災戶就是大學教授,每年僅幾百人退休,即使退休後每月多幾萬元,對國家財政也沒有想像中嚴重
- 認為退撫制度的設計有沒有可能多一點彈性,否則年輕的不進來、老的待退,對整個研究環境不利
- 要求教育部積極回應全國大學校長會議的要求,對年金受到影響的教授另編預算。
- 認為年金改革後大專校院教師不敢退休,導致年長教授延退、新進教授進不來,造成高教人才斷層
- 認為年改方案至少佔人才斷層一半以上的原因,且僵化的退撫制度對人才沒有任何吸引力與保障,是導致人才嚴重流失與斷層的主因之一。
- 要求政府針對年改後延後退休增加、高齡公務人員比重上升可能帶來的升遷激勵誘因不足及人事流動停滯問題未雨綢繆提出應對備案與詳細方案,並說明如何運用高齡公務人力的優勢為公務體系帶來正面影響
調降違反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5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溯及既往,推翻了政府對軍公教的承諾與制度性保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治國原則,可能違憲,並損害政府誠信。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年金改革若是針對未來新進人員則可以支持
- 強調公教人員穩定的退休制度絕對不是特權,而是國家跟公教人員訂下的契約精神
- 認為退休後每年減少1.5%退休所得加上通膨、20年後只剩下一半,違背了入職時談好的條件
- 認為退休金的本質是政府作為雇主依契約與法律給予公教人員的工作報酬,屬勞動所得的一部分而非福利或特權,依法完成服務年限後退休給付應受合理保障,不應成為政治操作或財務調整的牺牲品。
- 主張政府必須值得信賴而且說話算話,除公益外還須思考信賴保護,以及國家作為公務員老闆對其退休後照顧是否足夠,若財政真出狀況可共體時艱,但在連年超徵還發錢下稱沒錢支付承諾的退休金且只剩六成則難以接受
- 質疑年金改革完全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認為政府與公務人員簽約就有義務給予足夠的退休金保障退休生活,卻在107年將退休金砍掉減少
- 質疑年金改革對已退休的軍公教、警消溯及既往
- 主張即使要進行改革,也不能溯及既往,並認為這是最重要的原則。
- 質疑年金改革溯及既往、違反以前的承諾,有違憲之虞。
- 認為政府在年金改革中背棄當初對於軍公教人員的政治承諾,任意剝奪他們的退休權益
- 認為年金改革後民進黨政府澈底打破法律的信賴保護、不溯及既往兩大原則,衝擊國人對政府的信心
- 認為年改後退休金溯及既往,違反法治國原則
- 認為當初推動年改時政府已經失信於這些被年改的對象
- 認為臺灣的年金改革不只是推出新版本,而是將舊制原來給予的承諾都毀掉了,這種做法令人不可思議。
- 主張年改時退休人員已經退休、與政府沒有契約,不應把他們抓回來砍。
- 認為基本上不認同年金改革,當時設定給人家的條件不應再以衡平等理由反過來檢討,這樣是沒道理的
- 認為幾年前的年改一夕之間撕掉政府當初給軍公教的承諾,完全是選票考量,令人深惡痛絕
- 質疑大法官對軍公教年改的解釋將退休金財源作為審理寬嚴的標準,並將信賴保護中的溯及既往區分為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連初學法律者都認為是笑話
- 質疑三年前強行通過軍公教退休金時未談信賴保護原則,認為與此次為機要費相關人員談信賴保護原則相比不公平、不合理
- 認為年金改革推翻當初給公務人員的承諾、不顧大法官解釋裡面的信賴保護原則,令人痛心並令畢生對臺灣社會付出的公務人員感到寒心
- 認為在目前軍公教退休金的事情上,信賴保護絕對是要被討論的,因為之前所有的權利終究是在法律的保障之下
- 認為公務員舊制年資補償金是過去退撫制度變動造成權益損失的法定補償,與這次退撫制度改革無關,政府不應在這次改革中將法律已明文規定的補償一筆勾銷。
- 認為軍公教年金改革讓國家在軍公教退役時忘記當初給他們的承諾與信用,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難以向忠於國家的軍公教同胞交代
改革過程貶抑軍公教並造成社會對立48 位
這群主張認為政府以「不公不義」等說法形容軍公教退休金,操作世代與職業間的對立,像是在清算軍公教,造成社會撕裂與抗爭。他們要求政府澄清說法並道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在年金改革時拿公務同仁、警消開刀
- 質疑銓敘部以調高警消退休待遇會衝擊公務員士氣為由反對修法,認為當年年改重創公教退休權益並將其污名化,同樣打擊了公教人員的士氣
- 認為在審議警消、海巡人員退休待遇相關修法時,執政黨與政府若製造公務人員與警消人員之間或世代之間的對立,將警消、海巡人員推到對立的一方,是不公平且不道德的行為。
- 質疑當初軍公教年改的推動過程,認為民進黨聲勢浩大用網軍污名公務人員,卻煞有其事地由副總統主持軍公教年改委員會。
- 認為2017年年金改革的推動造成族群與階級對立,當時執政黨的宣傳重傷公務員形象,也讓政府背負不守信用的名聲。
- 認為當年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急著推出,造成國內很大的震撼,也是造成族群對立的重要因素
- 認為蔡政府先以基金破產恫嚇全民,再利用世代鬥爭與對立,以年改為名掠奪軍公教警消依法領取的退休金,使其退休金連年大減
- 認為政府不應該再用職業、世代對立來處理軍公教勞退休基金財務缺口的問題
- 認為軍公教的年金改革讓退休養老制度大落後,是假改革之名行鬥爭之實而非真正的改革
- 質疑考試院和行政院在違憲宣告後長期不作為,認為讓受影響者感受不佳
- 認為年金改革是政府最錯誤的示範,是對知識份子最沒有感情的改革,這樣很不好。
- 質疑民進黨在年改過程中不斷污名化軍公教退休的民眾
- 認為公務人員在年金改革過程中受到貶抑與負面標籤化。
- 認為年金改革不是年金改革,而是年金追殺
- 認為世代不安是因擔心未來又再少領、多繳、延退所致,而非前面的人領太多
- 認為年金改革造成的社會動盪與對立非常嚴重
- 認為錯誤的年改直接動搖國本。
- 認為蔡政府的年金改革是以羞辱軍公教、不溝通的方式啟動,形同逼迫軍公教人員上街
- 主張蔡政府在軍公教年金改革過程中,應尊重並理解被改革者的心情,不應將其汙名化,也不應藉此挑動不同階級與族群的紛爭以謀取利益。
- 認為民進黨推動軍公教年改是假正義之名而行懲罰之實
- 認為年金改革以羞辱、踐踏軍公教的方式進行,將軍公教污名化為貪婪
- 質疑以製造世代仇恨的方式推動改革
- 認為軍公教年金改革的過程絕對不能以清算、鬥爭、急就章的方式處理,而必須以理性、合理的態度進行制度改變。
- 質疑此次軍公教改革是假借正義之名行懲罰之實,理由是在年金討論過程中不斷對他們污名化,形容他們是貪婪無恥的老賊。
調降幅度過大,應停止調降或回復給付42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休金砍幅過大,影響退休者的生活、就醫與照護需求。他們主張停止再調降、回復退休金、發還多扣款項與年資補償金,並加速停砍作業。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考試院、銓敘部既已重新發放退休金審定函,該停止扣減退休金就應停止扣減,至少今年1到8月退休金的溢扣金額應退還,行政院不應另有一套做法。
- 質疑行政院以聲請釋憲為由拖延、不遵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停砍年金法律
- 認為物價一直在漲,已退休人員年紀越長看病、請外傭花費越多,反對每年砍其年金
- 要求行政院依法完整編列預算,執行立法院已通過的停砍年金法案
- 主張若大法官在半年內未作出釋憲而停砍年金上路,應回溯至法律規定的112年,並質疑考試院不依法律規定回溯實施。
- 要求考試院應依法執行已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的年金停砍法令,而非在釋憲及暫時處分裁定前繼續援用舊制
- 要求行政院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編列總預算並執行停砍年金。
- 認為公教退休金已經砍過頭,主張從今年開始停止繼續調降且不回溯既往,讓公教人員有尊嚴、有保障地過退休生活。
- 表示不反對退休金或年金的適度調整,並指出公務人員在所得替代率降至七成以下後,仍願意接受這些調整。
- 主張停砍公教人員退休的所得替代率,認為守護其權利跟晚年生活是遲來的正義,也是國家必須還給他們的公道
- 主張年金必須要停砍
- 認為排審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法是在捍衛公平正義、維持退休教師應有的待遇跟尊嚴,教育部理論上應該支持修法的方向而非傾向維持現狀
- 主張要提出停止調降退休金的停砍方案,並向民眾說清楚。
- 認為當時立法院未採用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20次會議後行政院和考試院送來的小砍草案,而是大砍通過,因此主張應該將已施行的調降回復過來,最起碼回復到年改會專家學者及各院部會所提出的版本
- 認為公教退休金調降已實施七年應停止繼續調降,原十年調降期程應提前三年結束
- 主張退休給付應停止逐年的遞減,並非要回到107年以前的舊制,以減少在職與退休公教人員的實質損失,恢復制度的合理性與信任感,反映基層教育人員對政府誠信與公平原則的最低期待。
- 認為立法院再度推動修法改革是正本清源,主張照顧公務人員在職時戮力從公、免受霸凌,退休後讓他們生活無虞、無後顧之憂才是正確的方向。
- 主張在所得替代率已從75%降至67.5%的情況下先停損並檢討,了解基金未來能否因應,而不恢復年改前的所得替代率。
- 質疑教育部以公立學校退休年資29.3年、高中以下29.2年相近的統計,聲稱年改對大學教師沒有影響的說法。
- 認為年金改革針對教授的部分砍得太兇。
- 主張無論新舊制絕對不能再有二次年改,所有的公教、警消人員都要領得到、領得夠
- 認為不贊同軍公教人員的年金改革。
- 認為軍公教警消被砍得很慘
- 認為年資補償金屬於補償性質、與恩給制不同,應是軍、公、教人員的法定權利
審議程序倉促,未充分聽取被改革者意見45 位
這群主張認為立法院沒有舉辦足夠的公聽會,國是會議與年改會流於形式,各版本被政治決定推翻,限期通過、強行表決,缺乏程序正義。他們要求讓被改革者參與,並納入專家意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2025年年改在委員會各僅用一天時間討論、每位立委只有3分鐘發言,相較2017年花一整年讓社會討論,缺乏充分討論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未採用考試院和行政院送來的版本,而是依照段宜康委員的版本通過,再多砍一些比例
- 主張召開公聽會邀請利害關係人時不要只找退休公務人員,也要找現職各職等公務人員,共同尋求比較好的方法讓改革比較圓滿。
- 質疑在尚未提出精算報告、最新數據與永續的基金改革制度的情況下就急於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質疑年金改革審查花了三天三夜仍沒有用,是碾壓式通過,絕對不是民主、法治
- 質疑年金改革討論所得替代率時辦了幾千場會議,最後卻在民進黨黨團辦公室政治定案,浪費民脂民膏
- 認為軍公教年金改革沒有溝通、沒有共識,國家級年改委員會開的22次會議也沒有形成任何共識。
- 認為考試院審議年金改革法案時,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的重要改革原則均已定案,致使銓敘部只能被迫照單全收
- 認為過去一例一休、年金改革都有許多暴衝式的修法,而且造成很大的後遺症。
- 質疑蔡英文總統所說的溝通、溝通再溝通都是假新聞、謊言,認為公教年改是急躁、粗糙的改革
- 主張不應先劃定日期讓年金改革議題被倉促決定並執行,應凝聚共識提出可長可久的年金改革方案
- 主張公教退撫條件的實施時間應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一起來定,待準備好、大家可接受再實施,以免社會有怨氣。
- 質疑民進黨以多數暴力強行通過委員個人版本,使大院審查與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及協商結論完全脫鉤
- 認為這一波粗暴的改革過程已讓軍公教人員對政府失去信任
- 要求凍結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十分之一預算,待行政院提出年改方案如何與民間溝通、溝通成效及改進方式後再解凍。
- 質疑從公務人員退撫法到公教人員退撫條例的改革是執政黨強攻豪取、寸步不讓,讓被改革的公教人員人心惶惶、對未來感到害怕,並反問這樣的改革是否為想要的改革
- 主張即使因情事變更必須變動退撫給付,也應該採取勞雇主體對等方式進行協商
- 質疑年金改革委員會辦了二十幾場會議表面上聽取大家意見,結果一句都沒有聽進去,最後通過的版本甚至比年改會的結論砍得還要狠
- 要求院長和副院長撤除所有拒馬,因太多團體對年金改革有意見,需要再和他們溝通、協商
- 認為執政黨不斷以自己的意念強勢主導年金修法,卻忽視軍公教朋友們的心聲
- 質疑年金改革的協商過程幾乎一點都沒有退讓,國是會議等於是玩假的
- 質疑執政黨在年金改革法案審議過程中不願對任何條文讓步。
- 質疑政府推動改革未積極溝通、也沒有建立共識,認為若挾多數席次強行通過一定會埋下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國家將付出更大代價
- 質疑民進黨在所得替代率上沒有依年改會版本推動,連執政黨都懷疑年改國是會議,令人無法相信相關政策的推動
政府另有支出,以財政困難為由調降不成立37 位
這群主張認為政府一方面編列前瞻計畫、稅收超徵,另一方面卻以財政困難為由調降退休金,前後矛盾。他們也認為人口結構與財政問題並非軍公教造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考試院以退撫基金將提前用罄為由,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認為該理由很牽強,主張不能因該理由聲請釋憲。
- 認為教師停砍平均一年約30億元,相較中央政府總預算與政府亂花浪費貪腐的金額並不大,卻對基層教師苛刻
- 認為不應為節省未來50年1,600億而靠剝奪退休教師的待遇跟尊嚴來達成,對比政府對台電撥補大筆一揮就是1,000億
- 質疑以基金永續或提早破產3到4年為由繼續調降退休金,認為破產時點在民國129年、距今15年之後,過於抽象空泛、不實際且沒有說服力
- 認為近年財政變好、年年超收,且退撫基金投資效率增加,不應再繼續以當年財政困難為由削減警消人員退休年金
- 質疑以未來50年挹注基金將減少2,800億為由調降退休金,對比政府近年稅收超徵數千億,認為邏輯不合理,並要求評估在財政能力內調整退休金政策的空間。
- 認為民國105年時以國家財政困難、基金難以永續為由大砍公教人員年金,而今政府連年誇讚經濟最佳、財務健全、稅收超徵、國債下降,民間卻通貨膨脹、萬物齊漲,正是應該重新檢討制度的時機。
- 質疑2017年以國家沒錢為由推動年金改革的必要性,指出同年還推動1兆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質疑國家是否真的沒有錢。
- 質疑政府一邊稅收超徵、浪費預算,一邊以財政困難為由對軍公教已砍2,000億還要繼續砍,而面對勞保則稱政府不會倒,是雙標不公平
- 認為年金改革所指的世代問題確實存在,但總預算從年改時的近二兆元增加到二兆八千多億,增加的八、九千億既沒有照顧到新世代,也沒有照顧到警察、警消
- 認為當初以國家財政困難、軍公教共體時艱為由推動年改的政策目標是錯的,近年超徵稅收證明國家財政並不困難,當初改革的理由已經不存在
- 主張政府若要省錢應少蓋蚊子館、減少貪汙亂花錢來節省,不應動不動就從公務人員的退休撫恤去著手。
- 質疑以政府錢不夠為由更改當初講好的退休條件,反問政府浪費的錢還不多嗎
- 質疑不能老是只從支出面看待基金是否破產,不能以錢愈來愈少為由就砍大家的退休金
- 認為國家砍軍公教年金是以對抗、羞辱、殘殺的方式對待軍公教,卻讓商人賺錢。
- 質疑軍改與公教年改一年合計僅節省250億元,相較於政府為政治口號所做的經濟、國防投資只是九牛一毛,認為有為的政府應能創造同等產值,質疑執政黨的心態可議。
- 質疑民進黨政府以財政困難為由削減軍公教退休給付,卻同時推出舉債近兆元、目標與預算及方法不相符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
- 認為公務人員與教師退撫基金要到2030年才會破產,距離破產還有十年以上時間,根本不急於在今年7月1日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新制。
- 質疑以軍公教年金不改革國家就會破產為由拿軍公教人員開刀,認為人民怨聲載道是政府失能所造成
- 質疑蔡政府一邊推出跨任期的前瞻建設、把舉債空間利用到極致,一邊以國家財政將面臨破產為由推動年金改革,認為兩者相互矛盾,是一種政治騙術
- 質疑政府一方面要求軍公教配合退休金改革、共體時艱,另一方面卻有不當公帑支出,要求總統及執政黨官員以身作則。
- 質疑政府一面以財務困難為由大幅調降軍公教退休金,一面增設機關並進行政治任命的做法。
- 質疑年金改革改了軍公教卻沒改自己
- 質疑為何要從軍公教下手調降退休金
不反對改革,但應漸進並保護基層與高齡者44 位
這群主張表示不反對改革,有些也認同改革必要,但主張採取溫和、漸進的方式,設置過渡期與配套措施。他們認為應區分不同對象,例如不要砍到基層或80歲以上的人無法生活,並在充分溝通後再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2017年立法院通過的年金改革立法粗糙,是對退休金的大砍
- 認為年金改革要有一個限度,當退休公務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很嚴重衝擊、因社會變遷時,就要做調整
- 認為軍公教年金改革沒有及早逐步因應、突然用力一砍造成剝奪感與國內衝擊,對國家內部團結不利
- 認為年金改革採一刀切會產生舊制、新制銜接配套與憲政上的問題,要求未來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不要再犯同樣錯誤,要處理現職與未來公務人員的銜接配套
- 認為在年改政策大方向不變的前提下,應針對部分項目修正、微調,以達到真正的公平、正義。
- 認為過去軍公教年金改革做得最差的是缺乏社會溝通,採硬式改革導致反彈與民心浮動
- 認為為了讓基金永續,年金改革的方向跟想法是很好。
- 認為年金改革最後用算是比較激進的版本處理,造成公務人員、公教人員反彈很大
- 認為考試院所提版本比較客觀。
- 主張年金不是不能改、但配套要周全,質疑年改是在配套來不及推出的情況下先上路的先改再配套作法
- 認為民國84年以前退休的所有軍公教人員的年金改革相關條文應不溯既往,以保障這些年邁長者的退休生活
- 主張應採用溫和漸進、和緩漸進的方式進行改革,並照顧軍公教人員
- 質疑執政黨與全教總就教職員退休起支年齡58歲達成的協商結論未獲陳情教職人員同意,表示尊重協商結果,但主張改革應有充分溝通並採漸進方式。
- 主張應以循序漸進、溫和漸進的方式改革退撫年金。
- 要求民進黨政府懸崖勒馬,理性地與軍、公、教、警對話、做好配套
-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明明有比較溫和的手法可採用,卻採比較激烈的版本通過,甚至有些超過年改會所推動的版本
- 要求教育部為因應這次改革提出相關配套,並於6個月內研擬救助辦法,對承受能力較低或生活上有重大困難者給予適度的財務救助,理由是實施前已退休人員已將退休金安排於繳納房貸、支付醫療費用等長期必要支出,短期內要求變更、重新配置資產有實務上的困難。
- 主張民進黨委員在審議教育人員年金改革時,採納溫和漸進的改革方案。
- 主張公務人員退休改革必須是合理改革,對被改革者說明且溝通清楚、澈底
- 主張政府面對無可避免的年金改革,對長年配合政策奉獻的教師應抱持疼惜之心、將心比心並做好充分溝通協調再要求共體時艱,不可以一味大砍軍公教警消來討好特定族群
- 質疑此次年改完全沒有考量合理的補救措施及訂定適當的過渡期間以減輕損害及保障人民利益
- 主張應全盤檢視改革條文是否符合退休人員的生活規劃,不要為了改革而快速砍退休金
- 主張年金改革應好好跟公教人員商量
- 認為年金改革就像進行重大手術,有其必要性與不得不進行的理由。
軍公教對國家有貢獻,退休待遇屬應得13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為國家付出奉獻,退休待遇是他們應得的保障,不應以現在的眼光認定他們領太多,因此審議時應體恤他們、刀下留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以公教人員領太多為由砍掉其退休金對他們不公平。
- 認為中間世代公務員為國家犧牲奉獻,其呼聲合理,要求相關單位研議照顧該世代的調整
- 認為軍公教警是政府四大支柱,應予照顧並保障足夠的退休,使其安心服役並吸引優秀人才
- 認為年金改革不能改過頭,否則會傷害長期引以為傲的文官制度、教育制度及整體國防系統,因此不能只用錢來看,而必須從國家穩定發展及制度健全來考量。
- 批評政府以粗暴手段推動年改,認為無論有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從自己員工口袋拿錢,而退休金是退休人員延遲的薪資,不是偷來、搶來的。
- 認為政府以多數暴力向退休公務人員追討俸祿、血汗錢,剝奪公務人員合法應得利益並非彰顯公平正義
- 認為軍公教、警消堅守崗位、奉公守法、付出許多無形的努力穩定國家發展,主張審議年金時應體恤他們、刀下留情,不要毫不猶豫地大砍年金
- 認為不應用年輕人現在領得少的角度質疑軍公教領太多,軍公教曾為臺灣這塊土地付出、犧牲、奉獻
- 認為年金改革不應該只為了改革而改革,不應該剝奪退休公務人員應有的權益,應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與弱勢家庭的權益才是真正的公平正義,因為公務人員退休後若成為重傷病患還需花費很高費用雇請看護工照顧後續生活
- 主張應朝著高薪養廉的方向進展,不要把公務人員壓低為次等人才。
- 認為苛扣軍公教的年金退休給付在法律上於法無據,因為那明明白白是遲延給付,不能等到給付時才說給多了。
- 認為當年一個月領700塊的公務人員創造了現在的經濟發展,主張現在要砍他們的錢真的不好。
- 認為退休軍公教人員的待遇是他們應得的而非政府負擔,主張以保障待遇吸引最優秀的人來當公務員
警消工作性質不同,退休權益應另行處理12 位
這群主張認為警消、海巡與文職公務員的工作性質有本質差異,不應被一併處理。他們主張優先回復警察的退休權益,並改善警察的勞動條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行政機關應遵守已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停止再調降警消人員所得替代率、恢復合理的退休待遇並編列相關預算
- 認為不應再繼續大砍警消人員退休年金
- 主張處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時優先處理警察退休權益的回復,理由是工作性質有本質差異,且公教人員另有版本,不應混為一談
- 認為年金改革應該在財政安全與政府誠信間取得平衡,不能為了達到改革目的抹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等機關公務人員過去的付出,並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其應有權利。
- 認為年金改革除了修改退休金外,還要改善警察的勞動條件,否則就只是改惡。
- 認為年改後政府將警察打為一般公務員、大砍退休金,在物價高漲下造成許多退休警察生計困難
- 認為這一波年改已經衝擊到退休警察退休後的權益,以警察申請復審人數最多占22.9%為例,必須正視包括即將屆齡退休的現役警消人員的問題
- 質疑警察退休金額刪得太嚴重,認為若非如此就不會引發抗議,並要求考量警察工作勞累、平均亡故年齡較低的特殊性為其爭取。
- 質疑年金改革造成各職業之間比較條件、沒有職業覺得滿意致社會無法運作,認為尤其軍警消若心懷不滿、無法集中注意力,執勤會很危險。
- 質疑執政黨在年金改革5次朝野協商中不願就重點條文退讓,拒絕親民黨提出讓警消等危勞職務者不受減額年金限制的提案,導致協商破裂。
- 要求將警察、消防代表加入年金改革委員會,現職與退休人員都要有一席代表
- 認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工作性質不一樣,該給的特殊福利就應該要給
年改已實施多年,應檢討修法10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當時倉促、不夠周延,背景如今已經改變,施行屆滿五年應確實檢討修法。他們不滿主管機關態度消極,也批評相關部會互相推託。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修改退休公教人員的年金改革法案有必要,質疑銓敘部從頭到尾反對,甚至在法律通過後仍做歪曲的解釋,認為是推卸責任的做法
- 主張年金停扣的目的是讓大家做通盤檢討,要求政府展現態度,對年金改革進行通盤檢討並再次對外表達立場說明,以喚回公務人員對政府的信任。
- 認為民國106年年金改革當時的許多背景與原因,如今已完全不同。
- 主張年金改革實施多年應再檢討,要求好好審查這段時間一些立委的提案
- 質疑行政院對於法定年金的檢討機制什麼也沒做,違反年金三法的規定
- 主張年改屆滿五年一定要修法,不滿主管機關仍在研議要不要修的保守態度。
- 要求銓敘部長對年金改革採滾動式檢討,不要等滿5年,並在下次審查預算前提早提出檢討報告,否則將杯葛預算。
- 認為年金改革當時太過倉促、不夠周延
- 質疑公務人員年改在倉促情況下未做更多更周全的計算與考慮,認為未來對整體的衝擊還是很大,主張將來還有機會調整。
- 質疑年改首要的公務人員退撫條例是否具備公義、憐憫與謙卑,要求回頭好好檢視
不應與勞工齊頭比較,應依自身繳費設計18 位
這群主張反對把公務人員與勞工放在一起做一刀切的比較或齊頭式平等。他們認為應從公務人員自身的繳費制度與基金財務出發,讓權利義務對等,多繳就應多領。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每一項退休的設計不能平行地跟不同類別的職業來比較,因為信賴保障原則在簽訂契約的同時就已經存在。
- 糾正將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所得與一般勞工平均薪資直接比較的說法,認為兩者比較基礎與提撥比例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 認為公平不是公教警消跟軍人領一樣的所得替代率,而是當年的提撥與退休後領的年金要相稱。
- 認為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水準應參考通行標準,與世界其他國家及其他行業比較,並考量公務員在職期間受到的限制給予補償,不能完全一體適用
- 認為軍公教與勞工是完全不同的年金制度,不應相提並論,軍公教年金包含了延後給付的薪資,是其理所當然應得的收入,批評將兩者比較是刻意製造相對剝奪感及社會對立
- 主張依不同職業特性及行業類別進行年金改革,公教部分應於7月1日如期實施,不應因其他部分尚未通過而等待,否則將有負改革或人民信賴。
- 質疑公教人員領取極為正當且有法律明確依據的退休給付,只因經濟不景氣下比其他勞工待遇好一些就被視為肥貓而削減,認為是對財產權保障的雙重標準。
- 認為各職業別替代率落差關鍵在於公私部門基礎年金與職業年金的制度、費率與給付差異,若不從根本制度面思考而硬要求替代率一致,對公務人員不公平。
- 認為今天的問題不是公教人員領得太多,而是勞保、農保領得太少。
- 認為公務人員與勞工權利義務完全不一樣,不應部分比照,要比照就應全部比照,否則愈比愈亂
- 反對將不同職業類別放到同一平台做一刀切的類比,主張真正的公平正義應回到公務人員自身的繳費制度、兼顧繳費之權利義務對等來談合理改革
- 主張年金制度並非不能調整,但必須全面檢視不同職業別的費率與給付標準並將勞工納入討論,而非簡單進行公私部門比較,應設法增加私部門退休保障,而非一昧壓低公部門所得替代率
- 主張時空背景、年資結構和契約都不一樣,應將每一項攤開切割檢討才符合公平。
- 質疑把勞工跟公務員退休制度同步接軌、以齊頭式平等追求年齡形式上公平性的作法,因兩者職業保障不同,其公平正義未必能被大家接受。
- 認為不能僅以薪資待遇或退休收入的差別,做為衡量公平正義的指標
- 認為總統所說「繳多領少晚拿」不符合邏輯,是嚴重失誤
- 主張健全退撫和年金制度的財務問題才是第一考量,而不是將公教人員拉得和勞工齊頭
- 質疑官員以軍公教所得替代率與勞工其實差不了多少的方式對外說明,認為勞工起薪絕對趕不上軍公教,這樣講會傷人。
- 認為評斷年金改革公不公平應將過程與結果一併檢視,而非只看最後結果,應考量各職業人員在過程中實質付出多少的差異。
總統府主導年改架空考試院職權16 位
這群主張認為由總統府年改會與行政院主導年金改革,不符合憲政體制,有越權或違憲疑慮。他們認為退休撫卹屬於考試院職權,考試院與銓敘部的意見應受尊重,並應堅持權責。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年金改革由總統府成立的年金改革委員會主導,給付如何刪減由政務委員、行政院決定,銓敘部有責無權,認為銓敘部應在權責上有所堅持。
- 質疑考試院在年金改革推動過程中畏縮畏怯,讓年改委員主導
- 主張考試院應捍衛原提案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日期的修法理由,並堅持立法院應尊重考試院的提案。
- 認為年金改革由背離體制的年金改革委員會運作,捨棄主管文官體制的銓敘部及掌管教師退休撫卹的教育部,嚴重改變文官體制運作方式,並可能埋下文官與政府敵對、導致政府職能全面癱瘓
- 質疑年金改革架空考試院、立法院未尊重考試院職權,主張考試院的意見和聲音應該被充分尊重
- 主張若要維持銓敘部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的主管機關,應先把年金改革拉回到符合憲法慣例的憲政層次來進行,否則違背憲法制度的落實及執行。
- 主張年金改革不應撈過界,應該尊重考試院職掌,頂多由人事總處和主計總處協辦。
- 質疑由總統府設年金改革委員會推動改革,認為公教人員的退休撫卹應該是考試院的權責,應尊重考試院
- 認為以職權範圍而言應以考試院版本為主體,質疑另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是將考試院架空
- 質疑年改會成立以來強勢主導會議,容不下軍公教人員的聲音,亦不尊重考試院的專業
- 質疑由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擬定年金改革版本的做法不符憲政體系。
- 認為關於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業務屬考試院獨立行使職權的業務範圍,退休相關法律之修改當然是考試院的職責,由考試院提出經考試委員通過的院版退撫相關條例再正常不過。
- 主張修改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法案,包括年金改革法案,必須由考試院送到立法院,不能由行政院單獨提出。
- 認為這次年金改革的程序有問題,是由總統府主導、行政院配合,而立法院只有蓋章認帳的份
- 認為在總統府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是違憲,考試院在其中沒有角色、沒有代表
- 要求在軍公教年金改革上尊重考試院的獨立權,並要求考試院負起捍衛公務人員的天責
年改出於政治算計而非真心改革9 位
這群主張認為執政黨推動調降軍公教退休金,是為了挽救聲望、討好特定選民或進行政治鬥爭,並非真心改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執政黨推動軍公教年金改革並非真心改革,而是為了政治鬥爭、排除異己及讓民進黨永遠執政,認為這是民主的倒退。
- 主張改革要客觀、要做很多評估,而非假改革真砍殺,並表示並不反對改革。
- 認為民進黨政府因解決不了年輕人低薪問題,就把軍公教的退休金全減低,讓大家一樣窮,以給年輕人一個交代
- 認為此次年改是政治算計、過程中充斥不正義,徒然形成社會對立和對政府失去信任,並衍生經濟、社會後遺症
- 認為年金改革不應該建立在挽救蔡英文總統持續低迷的支持度、討好特定族群選民的心態上,以近乎殘暴的手段對軍公教警消族群開刀
- 質疑臨時會無視龐大勞工所面對的退休年金災難,年改只是當局基於選票考量的職業別鬥爭
- 質疑政府在民調低迷時,將軍公教年金改革作為挽救民調的手段。
- 主張總統府年改小組會議應更名為少子化及年金改革小組,從解決少子化的角度看待年金改革,而不是從鬥爭軍公教處理年金問題。
- 質疑砍退休金是政治操作,因為被砍的人大部分不支持執政黨
公務人員不應最先被改革,改革順序不合理11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每次都讓公務人員或公教人員最先被犧牲,並不公平;也認為改革順序不合理,例如依破產順序,軍職應最急迫,卻先從公教開始談,教師與軍人仍保有55制等條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政府砍年金、砍退休金時第一個就是砍消防,認為政府沒有照顧消防人員
- 質疑年金改革犧牲公務人員,認為年金與調薪都拿公務人員開刀,未重視公務人員權利且有違平等保障
- 認為年金改革存在改革不一致的問題,相較5成軍人的年金都沒有改,警消年金改革卻改太多,對平日維護國家治安辛苦付出的警消不公平
- 認為公教年改在前、軍人年改在後,同為政府員工卻行差別待遇,造成公教人員怨聲載道,政府應積極面對民怨並補正年改缺失
- 認為公教警消的權益早就被多數暴力犧牲
- 認為在最先破產的軍保跟勞保年改未完成之前若實施公教年金改革方案,民進黨的年金改革是打假球
- 認為軍公教人員不應該是第一個被改革的對象
- 質疑依破產順序最急迫需要改革的是軍職人員,依序才是教職員、勞工及公務人員,卻顛倒順序從公教人員先談
- 質疑政府的年金改革方案若缺乏整體性及彼此間的衡平性、各主管機關各自為政、缺乏基本方向的統籌規劃,將淪為各做各的、相互扞格而難以使人信服。
- 認為在經濟大環境不好下,以單方面從公務人員身上改革的思考進行年金改革很難讓人接受,是外界反彈大的原因,主張政府不能為改革而改革
- 主張把75制改為85制、再改為90制及所得替代率降為70%等應全部一起體檢,而不應單獨先處理考績部分
應聲請釋憲檢視年改法案合憲性8 位
這群主張期待行政院提出覆議,或由行政院、考試院、立委聲請釋憲,檢視已通過的年改法案是否合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考試院應就年金改革提出釋憲,並說明其決策立場
- 要求親民黨立法委員支持國民黨聲請釋憲,檢討年金改革法案是否合乎憲法
- 要求民進黨加入釋憲連署,由大法官仲裁確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的適法性,得到終局解答以摒除政治掛帥的疑慮。
- 主張公教退休法案的條文有違憲疑義時,應暫停三讀、先釋憲,而非三讀通過後再釋憲。
- 要求行政院針對與其所提年金改革版本落差甚大的通過條文提出覆議,以找出符合年改永續方向的內容,若不提出覆議就應擔起責任內閣總辭
- 期盼行政院能夠提出覆議來挽救不合理的條文
- 期待行政院對三讀通過的法案提出覆議,或由考試院、行政院提出釋憲
- 要求行政院應該提出釋憲為自己的立法立場辯護,考試院也應提出院際爭議送請釋憲加以解決,以解決已造成的憲政爭議
調降退休金會減少消費並拖累經濟10 位
這群主張認為調降退休金會大幅減少退休人員的可支配所得與消費意願,對經濟產生緊縮效果,甚至導致不景氣;他們也質疑政府缺乏經濟衝擊分析與配套措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年改後退休人員縮減生活支出,除影響其生活品質外,還可能衝擊社會經濟與小吃店生意,並使國家稅收減少。
- 認為現在經濟不景氣與七月一日年金砍下去有某種程度的關連
- 認為並非不支持公教年金改革,但許多退休人員因預期年改後所得可能減少、影響原有規劃,現在已不敢消費,將形成惡性循環,並指出目前民間消費幾乎都在萎縮。
- 認為蔡政府年金改革缺乏財經專家參與、沒有分析經濟衝擊能力,對策只有多繳、少領和延退,卻產生許多後遺症
- 認為大幅減少年金的結果將影響民眾消費意願,對經濟產生緊縮的效果,對經濟非常不利
- 認為這樣的年金改革一年後會使國內民間消費能力大幅下降,在經濟上產生很大的問題
- 反對這次政府整體對於年金改革的做法和改法,認為不能接受
- 認為年改是沒有贏家、全面多輸的改革,削減現有退休軍公教人員的給付會減少花錢機會而影響國內GDP與內需。
- 認為年金改革若每人被砍3萬元,政府每月強迫收回120億元、每年收回1,440億元,會嚴重削減民間消費力量
- 認為減少給付、調升保費、延後退休將減少家庭消費,衝擊所得成長、限縮年金財源收入,甚至增加長照和救助等社福支出
應開放受年改影響的退休者再任以增加收入5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休金遭調降後,應容許退休者選擇再任或回到職場,例如回任教職或補校師資,以彌補收入減少;他們認為不應一邊減少退休金,一邊又限制退休者增加收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排除法官或為特定對象設例外不公平8 位
這群主張批評年改把法官等對象排除在外,或為高官等特定對象另設例外,認為這樣難以讓被調降的軍公教信服,也不合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大家適用同一個基金、同一種繳費基準,退撫制度就應當一致才是公平。
- 質疑蔡政府做年金改革時把法官等不想改的部分切出去,未納入改革,這樣不合理
- 認為可以支持法官年金不調整,但司法機關應妥善處理涉案法官問題,否則軍公教年金大幅調降、法官年金卻維持不變,難讓軍公教人員信服。
- 質疑現在公教被砍得比軍人還要大力,有不平之處,並指出軍人可以有年資補償金,但公教在今年6月之後就不能再有年資補償金。
- 認為年金改革對文官苛刻、修理,卻獨厚政治任命的人。
- 主張同意年金改革,但總統與政務官必須以身作則,不能只刪減軍公教退休金而不願調降自身薪資。
- 質疑退休金更優渥的政務官、總統副總統及大法官法官司法官的退給條例不改,卻要改最沒有權利的軍公教,不公平
- 要求此次年金改革絕對不要再像上次18%法制化後那樣為高官及個別對象利益另設例外
- 質疑改革專門砍基層公務人員、欺負基層,卻未討論大法官、將官等高層
方案只是參數調整,應建立永續制度45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各版本只是調整參數,只延後破產年限,沒有解決職業與世代間的不公,年輕世代仍然吃虧。他們主張全面盤點退休制度,建立自動平衡機制或常設改革小組,避免日後一再修改。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建議行政院與銓敘部盤點整個軍公教退撫機制,進行有系統的調整,而非個別修補,以免影響財政永續。
- 認為蔡英文政府的年金改革失敗,未來公教人員退休金可能要縮水6成
- 認為蔡總統的年金改革以砍軍公教族群退休金的做法治標不治本
- 認為若政府面臨基金經營困難未檢討其他原因、只從少領、多繳、延退著手,會讓年輕人擔心自己要領時情況更差
- 認為現在的年改只不過是將寅吃卯糧的時程延後、把財務戰線拉長而已
- 質疑年金改革只注重多繳、少領、延後退及有關參數的改革,缺乏像其他國家涉及總體經濟和財政的配套
- 主張如果年金要走永續改革的路,應該在立法院成立永續的年金改革小組
- 主張未來應該提出基礎年金的概念
- 認為如果這次年改會不是針對永續,不管能延長幾年最終都會破產的話,那這次年改會就只是在演一場有關職業別的霸凌大戲
- 質疑政府未盡到照顧公務人員的責任,只是把問題丟給下一世代,卻欺騙民眾改革已經完成。
- 認為較年輕、適用純新制的公務人員,個人與政府合計提撥金額比跨新舊制者多近一倍,預期領取金額卻較少;35歲以下公務人員的例子更呈現提撥更多、預期領取更少的情況。
- 認為此次的退撫立法並無法完全解決年金危機
- 質疑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版本無法讓年金永續,受影響的公務人員會懷疑未來可能再遭受一次甚至更激烈的改革
- 認為此次公務人員退休金改革無法永續經營,只能多拖幾年,要求蔡英文與陳建仁收回「領得到、領得久」的說法
- 質疑蔡政府年金改革版本看不到永續承諾,認為三十年不破產只是包裹無法承諾年金永續謊言的糖衣
- 主張應提出漸進改革,最後一定要提出永續改革的辦法
- 質疑小英總統解決自己的危機,卻把爛攤子留給下一任,認為台灣經不起每隔兩任總統就要來一次年金改革危機。
- 質疑這次年金改革自稱是為下一代而改,認為改革僅將破產年限從19年後延至24年後,效果有限。
- 認為不永續且溯及既往的改革導致屆齡人員寧願放棄對政府的信任改領一次性退休金,擔心此風潮將影響選擇風向反倒加快基金破產速度
- 認為無論採用最嚴苛或最輕鬆的年金改革版本,通過後都只是把破產時程再拉長10年、20年或30年,未來仍會遇到相同問題,因此都是假議題
- 主張不能讓現在在職的年輕公教人員以及新進人員永遠在扛舊債
- 認為公教現職人員最倒楣,因為他們被砍最多且將來不一定領得到。
- 認為各版本草案都達不到年金改革財務永續、退休生活適足的目標,各方案都是治標、都會破產,如果年金不能永續一切改革都是假
- 認為目前提出的年金改革版本都只是延後破產年限而已
政府應加強說明退休制度與計算方式18 位
這群主張要求政府到基層舉辦說明會、建置更多窗口,提供各版本的試算比較,並回應外界對年改會的質疑,讓公務人員與社會了解基金問題與計算方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教育部與銓敘部同日報告中關於停砍增加經費的數字兜不起來,要求作業更嚴謹
- 質疑在大法官解釋已指部分違憲的情況下,有關年金部分的請願案答覆仍千篇一律,沒有具體看到依據哪一條法令
- 要求政府及教育部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在網路或其他管道向全體人民說清楚講明白新制度修正的理由與將來的好處,避免以訛傳訛造成人心惶惶與對立。
- 主張政府應建置更多窗口與管道,積極說明年改行政處分的疑義與計算方式,以減少軍公教的不舒服
- 質疑民進黨執意用自己的版本通過,卻不多花時間向民間解釋年金版本以減輕基層公務人員的焦慮,反而把時間跟金錢花在製造對立上
- 要求政府重視年輕公務員與教師對年金改革的疑慮,明確告知其將來退休時可領取的退休金數額,而非等到退休時才知道。
- 主張年金改革內容應有具體的、以精算報告為基準的內容再進行討論,而不是用喊價的方式處理
- 要求政府對年金短、中、長期的各種版本都要負責任講清楚。
- 要求教育部透過各種溝通管道和方式發揮最大溝通效果,讓教師朋友及國人知道基金問題的嚴重性
- 質疑若年改會未公布軍、公、教、勞各種年金的精算報告,其版本何來科學實證的依據
- 要求考試院在試算區納入各個年金改革版本,讓公務人員可試算包含每年遞減優惠存款利率的影響以相互比較
- 質疑年改會版本號稱參照精算數據設計,卻未拿出白紙黑字的精算報告供各界檢視,根本沒有精算數據、毫無科學可言
- 認為面對有關年金改革委員會的質疑,政府若不做說明非常糟糕
- 主張年金改革不只是技術性問題而是社會工程,任何改變都需要充分溝通機制,要求考試院和銓敘部就年金改革議題做充分溝通,尤其是對年輕世代
- 主張在這次年金改革過程中應向公務人員說明得更清楚,以有助於推動年金改革。
- 要求銓敘部指示警政署到基層辦理退休制度說明會,將制度說明清楚,讓公務人員有信心。
- 質疑銓敘部將年金改革沒有進度歸責於立法院不協商,在法案送出委員會後就推諉了事
- 主張年金改革方案陸續定案後應提供公式讓民眾自行試算,如同報稅套用公式的模式。
各職業應有一致的基本退休保障並拉近差距7 位
這群主張認為,各職業的退休保障應適用一致原則並拉近差距;有的主張基礎保障不分軍公教、勞工或農民一體適用,差異只留在所得年金部分;有的認為問題在於勞工領得太少;也有的強調每個人只應取得基本生活所需、不應加重下一代負擔,並重視平等與世代正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年金問題不是公務人員領得太多,而是勞工領得太少。
- 認為應支持年金改革,但必須分層處理,不能將保險年金與職業的退休金混為一談,應採取多層次的年金結構讓年金制度永續經營。
- 認為年金改革的目標方向應是全臺灣不管公保、農保或其他保險的人,只要退休就不該吃下一代的財產,每個人只獲取基本的生活所需、不要餓肚子就好
- 主張涉及軍公教與勞工保障年金整合的制度內容應先保留、進一步研究,不要急著通過。
- 認為年金制度設計在基礎年金上苛扣公教人士,卻在職業年金部分讓人覺得他們領很多,造成勞工界對公教界仇視,並不公平。
- 認為年金改革最重要的原則是平等原則與正義原則,其中在正義原則下應特別注意世代正義
- 認為臺灣各個職業別退休後的退休俸養老最好盡量拉平、士農工商都能均等
考試院應積極配合推動年改,立法院可自行審議10 位
這群主張要求考試院儘速提出方案、表達意見並支持改革,不要讓方案卡在考試院;也認為即使考試院不提案,立法院或政黨仍可自行提案審議。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即使考試院院會未達成協議、未送出年金改革版本,立法院仍可推動年金改革法案及相關配套法案,主張須等待對案的描述是不正確的
- 認為完成立法後,考試院有義務積極地去執行相關年金改革的法案
- 認為即使考試院未提出版本,立法院本於職責仍可進行年金改革法案的審議,並要求考試院儘速將年金改革案送至立法院共同審議
- 認為考試院根本不會成為年金改革的絆腳石,即使考試院不願意領銜提案修法,民進黨也可以自己提案
- 要求考試院的考試委員支持年金改革,不要讓考選部、銓敘部提出的改革方案在考試委員那邊就過不了
- 認為政務人員退休改革的主管機關應該是考試院
- 要求考試院對於年金改革表達誠意,先就關中院長兩年前提出版本中可能被接受的部分表態,因為可見大家沒有那麼大的歧異
- 要求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要有勇氣努力推動退撫制度改革,而非以程序性答覆迴避實體問題。
- 要求考試院在年金改革上向立法院表達意見、參與朝野協商,而不要都推給立法院。
- 認為若兩位被提名人有心推動、不因為選舉而受牽制,完成年金改革案應該不是難事,不應讓年底選舉綁住年金改革案
年改並非污名化或鬥爭軍公教5 位
這群主張反駁年改是在污名化或鬥爭軍公教的說法,指出年改已討論多年、並非本屆才開始,國民黨執政時也曾提出改革,並曾警告年改不能再延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調降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5 位
這群主張依據釋字第717號等理由,認為退休金額並非不能變動;調降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取消補償金也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構成違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年金改革在法律上當然沒有問題,釋字第781號、第782號、第783號已把過去在野黨的批評講得非常清楚。
- 認為年金改革並未違反憲法的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第781、782、783號解釋已認定年改合憲。
- 認為依據釋字第782號解釋,當年年金改革修法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而完全合憲,顯示大法官肯定改革的合憲性及必要性。
- 認為取消補償金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也沒有法律溯及既往的問題,符合釋字第717號解釋的意旨。
- 認為蔣乃辛等提案雖以信賴利益保護為基本精神且具補償性質,但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仍須考量公益目的,因為年金支出是沉重負擔,而減輕該負擔正是年金改革的目的
- 認為信賴保護原則是為了取信人民、維護政局穩定,其意涵是讓國家不致破產,以保障退休軍公教人員未來也有錢可領。
- 要求說明清楚,年金改革是對法律通過後仍繼續領取者適用,並非追繳過去已領取的款項。
- 反對蔣委員認為年金要件與額度都不能改變的主張,認為各國年金改革都必須調整改變,若不調整則社會保險不可能永遠不倒,且必須及早盡快調整
- 認為現在所有的年金改革版本所涉及的從來不是法規真正的溯及既往,而是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 反對已退休公務人員一毛錢都不能砍的論調,認為依釋字第717號解釋,當公益利益大於值得保護的信賴時,可以就將來期待的利益溯及既往。
- 認為信賴保護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並非不能改變
- 認為公務員退休金改革應該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 認為從七五制改為九○制涉及的是期待權不是既得權,根本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 反對以信賴保護及不溯及既往為由預設年金改革立場,認為這樣就不用改革了
- 認為不應以信賴保護原則推託改革,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五號意旨應因應時勢變遷調整所得替代率,不會因此讓所得替代率統統不動。
- 認為考試院不應一直墨守成規,不應一直站在維護公務人員的立場
- 認為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公平正義才是政府優先考量,主張不應動輒以信賴保護原則為由阻擋退休金改革
只改軍公教不改勞保不公平,應同步實施48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原本說的是軍公教勞一起改,實際上只調降軍公教,勞保則由政府撥補,標準不一致。他們主張各職業同步、一致處理,否則就是不公平的改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當初年金改革只砍軍公教、勞卻每年撥補並不公平,認為軍公教為國家付出多,退休後再砍其年金難以讓其接受
- 質疑政府對勞保以撥補處理、加計明年度預算達5,000億元,卻對公教退休金繼續調降,認為整體做法不通且不公平
- 質疑政府願為勞保負最後支付責任並撥補三千多億元,卻不願同樣承擔公教人員的退撫責任,批評此種差別是將公教視為二等公民。
- 認為政府自109年至今每年撥補勞保基金總金額已達2,670億元,軍公教人員作為國家的員工,政府更不該對他們應有的退休權益言而無信、推諉卸責。
- 質疑政府對勞保以撥補作為改革,卻對軍公教人員砍退休金,是差別待遇
- 質疑當時所說軍公教勞一起改是在騙軍公教,勞保本來就沒有要改或根本改不了
-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撫恤權利經逐年調降後將來會比勞保更差
- 主張國民黨不反對改革但改革必須要有公平性,質疑蔡政府先找軍公教下手而勞保改革遲遲未有動作,認為年金改革只是做半套。
- 質疑勞保年金問題更大,至今已過了五年卻不聞不問,相較之下當時奉公守法、配合年金改革政策的軍公教人員是守法的人吃虧
- 質疑政府對於人數少的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就大刀一砍,對於人數多的勞工就不敢處理
- 質疑政府不論勞保財務缺口多大都予以補貼,卻只對軍公教進行年金改革。
- 認為以勞保人數多、公務人員人數少為由給予不同對待相當不公平,主張公平正義不是人多人少的問題
- 質疑年金改革顯然只針對軍公教警消,勞保問題最大卻不處理、先不做
- 質疑軍公教年金已經改革,勞保卻遲遲不改、老農年金反而一直加碼是有兩套標準,認為是不支持政府的就改革、支持的就刻意不處理,要求各族群標準應公平一致
- 認為年金改革只針對軍公教是一個笑話,原本說是勞保出了問題,卻拿軍公教開刀
- 認為只積極進行軍公教包括警察、警消在內的年金改革卻讓勞保年金改革停頓,一點公平性都沒有,主張軍公教勞等年金應一起改革、同步實施才符合公平正義
- 質疑以相同改革理由卻對教育人員、公務人員、勞工與軍人有不同砍法,其中軍人部分如同募兵獎勵方案,不符合衡平
- 質疑只進行軍公教年金改革而把勞工部分切割開來,認為原因是軍公教人員大部分是支持國民黨的
- 主張應將公教人員年金改革上路時間延緩,等軍、勞、農、漁等部分的年金改革同步完成後再一併實施,才符合公平原則
- 質疑軍公教年金討論充滿政治算計,認為該討論的年金職業類別不只軍公教而已
- 質疑即使軍公教年金改革同步實施,是否就能建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並憂慮在其他年金制度立法未及完成時,驟然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新制可能引發新一波社會對立與動盪。
- 主張應一致性同步實施年金改革,肯定銓敘部支持一致性同步實施的報告
- 認為所謂的年金改革根本是假的,先處理公、教、警消,再處理軍改,還說後面要處理勞改,沒有人會相信。
- 質疑公教年金改革先行通過、於明年7月1日實施後,將如何處理軍人與勞工年金,以及是否會再度加深職業類別間的對立。
改革不應讓勞工農民承受比軍公教更大刪減7 位
這群主張認為,勞工與老農的給付計算較不利、刪減較重,也沒有過渡期與信賴保護,軍公教卻受到較多保障。他們要求改革結果不應是勞工大砍、軍公教小砍。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政府的年金改革砍向老農刀刀見骨,但對軍公教的年金改革卻聞風不動,認為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 質疑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有信賴保護原則、設有10年的過渡期並按已退、現職及未來三類不同程度處理,勞工卻一通過就一體適用而無信賴保護,是不公平的
- 主張年金改革的結果不應出現勞工大砍、但軍公教小砍的情形
- 質疑不改革基金收益率部分卻苛待勞工又不敢得罪軍公教,認為這樣的改革是騙人的
- 質疑勞工僅以最高薪資60個月計算退休給付還被嫌高薪低報,反觀公務人員卻可以用最高薪退休,批評這樣不衡平
- 認為公務人員獨享年終慰問金、18%等福利,相較於勞工、農民等其他國民並不平等,要求政府讓不同職業者享有同樣的福利
- 質疑年金改革的不利調整只有針對勞工,認為軍公教所得替代率有八成而勞工只有六成,涉及公平正義問題
改革已充分蒐集意見,不需再拖延審議15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已經召開國是會議、多場會議與座談並公開直播,意見蒐集已經足夠。年改會只是提供諮詢意見,在野黨應提出具體方案,而不是拖延審議。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當時年改過程有充分討論、整合各方意見並達到衡平的效果
- 認為年金改革已透過民主審議過程完整匯集民眾意見,並經行政、立法、考試院充分討論議決,以最高正當程序標準通過法案,不應再藉由個別提案於短時間內再行議決,推翻好不容易凝聚之共識。
- 反對將公教年改施行日期改回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認為該提案意在借用考試院的力量無限期拖延公教年改施行
- 認為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將所有數據資料與討論過程全數公開,是透明開放的討論過程,奠基於對民主制度的信仰與對公民參與的尊重
- 要求以理性具體方式討論公教年金改革,質疑只談污名化而不提出自己理性版本、放任協商浪費時間的做法
- 要求朝野理性順利討論,讓改革法案當天順利出委員會,並期許在該會期完成改革
- 質疑以沒有公聽會為由不審查的主張,認為為了年改已開20次年改會議、4次分區座談、1次國是會議且均在網站上直播,已與社會充分溝通、足夠公開
- 質疑現在要求開公聽會是假公聽、真拖延
- 質疑中國國民黨未提出年金改革版本、撤回原版本後,仍要求繼續召開公聽會的做法。
- 認為年金改革已花一年時間召開國是會議、公聽會蒐集正反意見,立法院無需再召開公聽會。
- 要求國民黨在委員會討論、二讀、三讀及黨團協商時提出解決方法,而非不提方法刻意拖延改革。
- 要求李逸洋被提名人若提名通過,應發揮協調力量,盡快把年金改革版本協商好送到立法院
- 要求考試委員盡快送出年金改革法案並協調委員完成處理
- 認為年金改革委員會並非凌駕考試院之上的黑機關,其只是意見諮詢、整合意見給考試院參考,最終由具更強民意基礎的立法院進行立法整合而不必擔心凌駕問題
- 質疑在野黨阻擋退休法與公保法等年金改革,以要與勞工一起推動大年金改革為由拖延卻提不出具體方案。
- 要求考試委員就任後能為年金改革多盡分力,不要讓相關法案因選舉或政治考量躺在立法院無聲無息
應納入已退休者,現行改革幅度不足18 位
這群主張認為改革過於保守,不處理已退休者就稱不上改革;要止血就必須處理已退休與現職人員。另有主張批評過去政府只找院長協商、拒開國是會議,是假改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年改並非改過頭,馬英九總統的年改方案砍得比我們還要兇,而實際上改得是不夠的
- 質疑國民黨要求已退休人員領取金額不能減少、把改革壓力全部放在新進公教人員的做法,認為這樣無法達成世代之間的平衡
- 質疑若不溯及既往、不處理已退休的部分,就不能稱為年金改革。
- 認為這次的改革還是過於保守。
- 認為此次通過版本35年年資實際所得替代率還有77%,相較關中版70%,改革已經算溫和。
- 質疑年金改革在前兩年努力討論後至今一切停擺、毫無動靜,讓人民覺得改革根本是改假的
- 主張若年金改革真的推不動,就應召開國是會議,讓大家共同承擔歷史累積下來的沉重負債
- 質疑年金改革只有口號,沒有實際動作
- 要求銓敘部就年金改革提出具體的做法,質疑現在改革全部是講假的,從去年第2次臨時會至今沒有一個人敢講年金改革
- 認為年金改革不能以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及本位主義為由阻擋,否則根本不必改革
- 主張年金改革應一視同仁,不論新進人員、退休人員或現職人員都應一併改革,只改革新進人員以避免現職人員反彈,絕對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 主張朝野拋棄成見,定出總體的國家財政改革目標,包括屆時可以省多少錢,由朝野一起共同承擔責任
- 認為支持軍公教年金改革,且改革幅度要夠以呈現改革決心。
- 質疑馬政府的年金改革把問題拖到下一任,等到民國105年高峰期出現時已經是下一任總統
- 主張應朝野攜手合作召開國是會議,俟形成共識以後,按部就班、逐步推動其他所有年金的改革
- 主張年金制度的重大改革若沒有國是會議便無法付諸實行,拒絕召開國是會議就是拖延改革。
- 主張應召開國是會議並支持成立特種委員會處理年金改革,認為提高費率、提高所得替代率、延長退休年齡都是得罪選民的事,不應自行攬責而應由國是會議分擔責任。
- 主張應召開國是會議,邀集各政黨領袖、各階層代表、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討論年金改革以面對台灣即將希臘化的困境
- 主張在談退休制度變革時政黨應該要合作,並認同應拋棄政黨成見同時召開國是會議。
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反對回復33 位
這群主張認為過去的年改已降低基金危機,也沒有造成大量提早退休,因此應維持。他們反對未經行政機關研究、由立委提出的修法,也反對發還溢扣款項或廢除年資補償金落日條文,認為這樣會讓年金無法永續,也對現職與年輕公務人員不公平。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憲法法庭除受理釋憲外亦應做出暫時處分,認為唯有暫時處分才能讓年改走回頭路停下來
- 認為在野黨堅持的反年改會增加國家負債,是倒退的負擔
- 認為停止所得替代率逐年調降的修法,看似只是技術性的文字調整,實際上卻會產生重大影響,讓現職人員提前受到波及。
- 主張維持現行年金改革制度,以維護世代正義,避免現職公務員面對擔憂及行業間退休金給付不公平。
- 認為民進黨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是為了讓年金制度永續經營,保障年輕公教人員退休後領得到退休金及每個世代年老安穩生活,批評國民黨反年改行徑反其道而行,會放任財務缺口越來越大且不負責任。
- 主張年金改革不要走回頭路,政策應永續並兼顧世代正義,要求在野黨委員審慎思考這次提出的修法
- 反對國民黨跟民眾黨聯合推動反對年金改革的修法,認為單獨挑一種行業提高已退休者所得替代率是用這種方式剝奪世代正義
- 主張整體制度不要再讓年金改革走回頭路。
- 認為蔡政府上任後推動的年金改革透過制度設計改善,使年金朝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發展,得以延續基金運作、維持一個世代的穩定,讓世代都領得到
- 認為年金改革不能走回頭路,主張處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會造成年金改革成績的破窗效應,破壞年改成績與年金永續
- 主張不應因政治因素將年金制度改回改革前的規定,認為這類政治操作既不道德且有風險。
- 認為年金改革如果是一條對的路就不需要回頭,可以透過微調讓它優化就是一種態度
- 主張年金改革要持續進行,因為希望年金可以永續,反對讓年金改革中止
- 主張退撫議題中微調且不涉及金額的部分可以討論,但反對由立法委員提出、未經行政機關研究研討的法律修正案,認為這樣做太可怕
- 認為退休公務員若月領約5萬元,相較於平均家戶每人約2萬3千元的生活費,是可以過日子的。
- 質疑按照國民黨委員提案把年金改革調整回來,會使未來新進公務人員大概一毛都領不到,對國家及未來新進公務人員不是好事
- 主張年金改革是保障國家財政穩健跟世代公平的基石,必須堅持推進、拒絕倒退
- 認為大可不必將停止調降公教退休金的修法視為對執政黨的攻伐,這項修法反而是對未來世代的挑戰。
- 認為國民黨完全執政時未正視退撫基金即將用罄、可能破產的嚴重問題且堅持不願意改革、未顧及公務員權益,直到2016年蔡英文政府上任後提出一系列年金改革,才讓退撫基金得以延續到下一個世代以保障現任公務員權益
- 反對在缺乏完整評估、專業意見諮詢及社會充分對話的情況下貿然通過年金制度修法,認為倉促決定會直接動搖年改根基
- 認為目前退休公務人員所領的退休金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
- 認為年金改革有必要以維持年金永續,在老年化、少子化下若不改革導致退撫基金提早破產,對在職的年輕公務人員不公平。
- 反對昨天審查的反年改法案,認為年金改革好不容易省下約2,800億,若照該版本通過這2,800億等於完全沒了
- 認為從2015年至2021年的警察退休數據來看,年金改革後提早退休的人數並未大量增加,也看不出退休年齡提前或一到退休年齡就離開的趨勢。
退撫財務與職業間不公,調降有其必要78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財務出現危機,少子高齡化讓支出持續成長,而且軍公教退休所得明顯高於勞工,所以調降退休金有必要。理由包括財務永續、職業別公平與世代正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年金改革不是要少給,而是要讓制度走得長、走得久,不應把歷史共業丟給下一代承擔,否則是完全不負責任的世代剝奪
- 認為以主計總處公告家庭支出衡量,月領5萬元以上的公教退休金很難說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 認為應兼顧各職業別的公平性,並平衡健全保障、年金永續和社會世代正義三者
- 認為從馬英九當總統開始就知道軍保、公教人員年金如果當時不進行改革,可能會面臨破產的危機,年金改革有其必要。
- 質疑若所得替代率不再降低,在實際替代率已高於名義替代率且部分退休者實支金額逐年增加的情形下,將難以衡平與民間勞動者及其他職業年金參與者之間的公平性
- 認為年改絕對不是歧視公務員、牺牲公務員,而是為了國家永續發展,讓每位退休軍公教人員能夠放心平安渡過退休生活,不用擔心國家垮台、基金破產、退休金領不到。
- 認為年金改革是為顧及世代正義及年金制度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所推動,若未推動退撫基金將提前在2030年破產並連帶拖累現任公務人員及年度總預算編列。
- 認為二○一七年、二○一八年推動年改是為了解決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這就是推動改革的原因。
- 認為年金改革是必須進行而且無可迴避的國家政策
- 認為讓在職公教人員繳的錢全部給退休的人拿走,到最後基金用罄說不通,是世代正義的問題
- 認為退休公務人員的平均實支月退休所得已高於民間平均經常性月薪,並非如部分主張者所說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
- 主張追求世代正義,讓退撫基金永續不枯竭,以保障年輕世代公務人員退休後的權益。
- 認為處理年金改革時不得不考慮世代正義與國家財政負擔的問題
- 認為過去的年金改革在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的同時,也兼顧對年輕世代的公平與世代正義,並非針對特定職業或個人,而是各面向、各職業一併檢視
- 認為應肯定年金改革的重要性,因為這是照顧年輕人、讓他們有所發展、可以安居樂業的重要改革。
- 認為這次年金改革是要糾正退休者領得比在職者多等制度失衡的不公不義。
- 認為讓基金永續、使年輕世代將來領得到退休金可以作為年金改革的理由與目標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原因
- 認為為了顧慮受衝擊者而讓現在正在繳錢的年輕公教人員以後領不到所繳的錢,或繳得比別人多卻領得比別人少並不公平,再讓這種不公平擴大會增加未來公教人員的負擔
- 認為年金改革是因為退休給付偏高、給付制度不衡平以及內部年資給與失衡所致,國民黨時代未推動而民進黨執政為負責而推動改革。
- 認為這次年金改革最重要的目的是確保年金永續並顧及世代正義,使破產年限至少延遲一個世代
- 認為年金改革相關法令的施行有其必要性,因為必須考慮國家財政及世代正義,若維持高達90%的所得替代率讓年輕人負擔並不公平且財政無法負擔
- 認為年金改革是著眼國家未來的必要調整
- 認為現在推動年金改革總是對整個國家社會有利,是不得不的選擇,二十年後當然要再檢討
- 認為以1982年任職、2017年滿60歲且年資35年的公務人員為例,假設領取25年年金,改革後仍可領取1,500多萬元,不同意將此形容為「住茅房」。
現職加薪卻持續調降退休者所得不合理3 位
這群主張質疑,現職人員已經加薪,退休人員的所得替代率卻仍逐年調降,兩者對待方式不一致。
應向資本所得者開源,而非只砍受薪階級3 位
這群主張認為,改革版本都在刪減受薪階級的給付,應改由大企業與用錢賺錢的人多負擔,例如透過金融營業稅、博弈稅等開源,才符合公平。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年金改革是持續過程,應定期檢討再調整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金改革無法一次完成,經濟預測也有極限,因此應隨社會發展滾動檢討,一個階段完成後就接著啟動下一階段。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年改對大專院校教師不公平2 位
這群主張認為,高教教師多在取得博士學位後才任教,起聘年齡較高,依年改方案計算退休年資較不利,整體待遇不公平。
教育部應為退休教職員爭取權益2 位
這群主張認為,教育部在年改過程中沒有替退休教職員爭取權益,應站在教職員這一邊,善盡雇主與主管機關的角色。
資深教師仍能勝任教學,不應促其提早退休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五、六十歲的教師教學經驗最豐富,只要保有熱忱就能勝任;希望由年輕教師取代、促資深教師退休的觀念並不公平。
教師年改實施日期應配合學年改為8月1日1 位
這群主張認為,學校的聘任時程與公務人員、軍人不同,不應要求教師年改與其他人員同日在7月1日實施,應改自8月1日起實施。
尚未分群56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考試院與行政院同時為公教停砍年金聲請釋憲,是對退休公教人員施加強大壓力的追殺
- 質疑以「報考人數」或「教師荒」為由要求年金改革符合其訴求的邏輯,認為正式教師並沒有教師荒
- 質疑打著世代互助名義拿已退休或將退休者的退休金去貼補下一代的做法,認為套到其他職業的勞工也不會有人接受。
- 主張年改相關法案應充分討論,而非強行輾壓、為快而快。
- 認為要做好社會溝通,建議要開公聽會蒐集民意
- 認為指稱政府對勞保有撥補卻削減軍公教年金、有差異待遇的說法是扭曲謬誤
- 認為在照顧全民與不同族群時,沒有辦法只針對年金改革特別調高或調低,而要做整體的考量
- 認為退休金只要能照顧生活、讓退休生活過得去就好,不用斤斤計較
- 主張不應一直在砍公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應思考如何調整公務人員待遇以補足財務缺口。
- 認為上次年金改革造成許多怨言與傷害。
- 對重新檢討整個退撫制度持強烈保留態度,認為相關問題已經討論過好幾遍、好幾輪。
- 認為如果基金能賺錢就不必犧牲軍公教
- 質疑以不精準的精算報告作為年金改革刪減退休給付的依據,大幅刪減軍公教警消退休給付且十年每年持續調降1.5%
- 認為軍公教年改一年僅省下不到320億元,卻傷了許多人的心
- 要求由行政院各相關部會會同考試院及銓敘部通盤檢討退休提繳相關規定,並儘速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修法或專案報告
- 認為軍公教年金改革是一意孤行
- 認為年改砍下退休軍公教所得會讓「老來窮」變成真正的「老來窮」,使該現象越來越嚴重、加速惡化
- 認為年改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如果能有彌補措施或福利政策也樂觀其成,但質疑行政院及總統府提出的照顧政策太粗糙、太倉促、完全沒有好的配套
- 認為維持年金改革現行條文、不再修正年資補償金相關規定比較符合世代公平性,且與大法官第525號解釋一致,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 質疑先設立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後又成立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的做法,是否徒增不必要的資源調度與浪費。
- 質疑監察院就年金改革聲請釋憲,認為其聲請與執行業務無關且未窮盡行政救濟,大法官大可不受理
- 認為公教年金改革已使公教人員對政府的信心與信賴動搖,產生不安與長期積怨,影響深遠,並將使臺灣國力愈來愈弱。
- 要求在7月1日實施之前再審視相關法案是否妥當。
- 認為年金改革所有的制度是不公平的制度,警消不斷抗議是因為不服該制度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九十五條 其餘條文施行日期改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
第一百條 其餘條文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同步施行
第九十五條 其餘條文待軍人勞工完成立法後同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 兼具新舊年資者補償金仍依原規定核發
第三十七條 已退休者按施行時待遇標準重算每月退休所得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調降事宜)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四條 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施行後退休者仍依原規定核發一次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條例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本法施行後退休者仍依原規定一次核發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規定一百十三年後逐年調降替代率部分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一一三年後停止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一一三年後停止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明定一百十三年後附表三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四年後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第三十八條 一百十四年後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後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本條附表三有關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降低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停止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凍結一百十三年後逐年下降的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施行前退休者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替代率上限並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條 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排除適用本法依原法令辦理第三十七條 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規定自一一三年起終止適用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前項人員不包含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其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從其原法令。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三條 排除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並從其原法令第三十七條 終止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自一百十三年起適用第三十八條 終止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自一百十三年起適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前項人員不包含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其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從其原法令。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 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一一三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停止適用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一一三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後逐年下降的所得替代率停止適用第三十八條 一百十三年後逐年下降的所得替代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四年後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第三十八條 一百十四年後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後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起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一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第三十八條 停止一一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114年後停止適用附表三替代率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114年後停止適用附表三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停止附表三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起逐年降低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一百十三年後停止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第三十八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二十八條 明定107年7月1日後退休者依修正規定重計退休金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後之退休人員,應依第二項修正規定從新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第三十七條 自一百十三年起附表逐年下降替代率不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自一百十三年起停止適用逐年調降替代率第三十八條 自一百十三年起停止適用逐年調降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起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第三十八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起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一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第三十八條 停止一一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替代率停止適用第三十八條 113年1月1日之後逐年下降替代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附表三替代率計算自一百十四年起停止適用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附表三替代率計算自一百十四年起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114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不適用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114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