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政府修法改變退休條件並溯及已退休者時,應容許受影響公務員選擇繳回退休金後再任、日後重新退休,是否對自己有利應由本人判斷,不應直接禁止這項選擇。

中國國民黨吳志揚・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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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始版本認為政府修訂法令改變退休條件並回溯及已退休者時,應給予受影響公務員選擇權,而非直接告知絕對不可以,至於對其有利或不利由其自行選擇。
  2. AI 審核・發布認為政府修法改變退休條件並溯及已退休者時,應容許受影響公務員選擇繳回退休金後再任、日後重新退休,是否對自己有利應由本人判斷,不應直接禁止這項選擇。理由:原文支持給予受影響者選擇權,但須補明選擇的具體內容是繳回退休金後再任、日後重新退休,避免被理解為可自行選擇是否適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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