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6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不同立場都提到要顧及年輕世代的公平:支持調降者擔心年輕人負擔過重或領不到,質疑現行方案者則認為年輕世代繳得多、領得少。
- 支持調降者與主張漸進改革者都認同年金改革有其必要。
- 多方都要求政府與被改革者充分溝通、說明制度內容。
- 支持調降者與主張軍公教勞同步者都重視不同職業別之間的公平一致。
1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調降造成人才流失、士氣低落與人力老化16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導致公務人員報考人數下降、離職增加、專才與學者流失;教師與警察延後退休,使人力老化、新人無法進用,教學品質與治安受到影響。他們要求政府提出因應措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公教退休年金改革的後遺症是公務人員整體老化影響行政效率,以及優秀年輕人不願意進入公務部門服務
- 認為政府若未提供好的薪資待遇、甚至出爾反爾不斷打折承諾的條件,就無法吸引優秀人才為國家工作。
- 認為這次年改最大受災戶就是大學教授,每年僅幾百人退休,即使退休後每月多幾萬元,對國家財政也沒有想像中嚴重
- 認為退撫制度的設計有沒有可能多一點彈性,否則年輕的不進來、老的待退,對整個研究環境不利
- 要求教育部積極回應全國大學校長會議的要求,對年金受到影響的教授另編預算。
- 認為年金改革後大專校院教師不敢退休,導致年長教授延退、新進教授進不來,造成高教人才斷層
- 認為年改方案至少佔人才斷層一半以上的原因,且僵化的退撫制度對人才沒有任何吸引力與保障,是導致人才嚴重流失與斷層的主因之一。
- 要求政府針對年改後延後退休增加、高齡公務人員比重上升可能帶來的升遷激勵誘因不足及人事流動停滯問題未雨綢繆提出應對備案與詳細方案,並說明如何運用高齡公務人力的優勢為公務體系帶來正面影響
- 認為因年金改革使教師退休年限被迫延後,造成年輕教師不易進入教育職場、整體教師年齡結構失衡
- 主張為持續維持高教人才,應以設置專款補助方式恢復教師改制前的退休金水準
- 認為調降公務人員退休金並提高退撫基金提撥率的制度設計,會降低公務人員留任及優秀人才進入公職體系的意願。
- 認為退休給與制度攸關軍公教警的士氣,若無法維持士氣,就難以留住好的人才。
- 認為所得替代率的更改導致警察年資30年以上退休者愈來愈多,形成緩退潮。
- 認為警政署與消防署50歲以上人力已有明顯上升趨勢,擔憂新退休制度上路後,需要反應力與體力的警消人力將加速老化,情況嚴峻。
- 要求教育部就年改後大學教師延退增加及公立大學退休教師到私校任教排擠專案教師轉任機會的情形,提出相對應改善措施
- 認為年改已使老師延後至65歲屆齡才退,導致新老師進不來並衍生隔代教養的問題
調降違反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11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溯及既往,推翻了政府對軍公教的承諾與制度性保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治國原則,可能違憲,並損害政府誠信。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政府在年金改革中背棄當初對於軍公教人員的政治承諾,任意剝奪他們的退休權益
- 認為年金改革後民進黨政府澈底打破法律的信賴保護、不溯及既往兩大原則,衝擊國人對政府的信心
- 認為年改後退休金溯及既往,違反法治國原則
- 認為當初推動年改時政府已經失信於這些被年改的對象
- 認為臺灣的年金改革不只是推出新版本,而是將舊制原來給予的承諾都毀掉了,這種做法令人不可思議。
- 主張年改時退休人員已經退休、與政府沒有契約,不應把他們抓回來砍。
- 認為基本上不認同年金改革,當時設定給人家的條件不應再以衡平等理由反過來檢討,這樣是沒道理的
- 認為幾年前的年改一夕之間撕掉政府當初給軍公教的承諾,完全是選票考量,令人深惡痛絕
- 質疑大法官對軍公教年改的解釋將退休金財源作為審理寬嚴的標準,並將信賴保護中的溯及既往區分為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連初學法律者都認為是笑話
- 質疑三年前強行通過軍公教退休金時未談信賴保護原則,認為與此次為機要費相關人員談信賴保護原則相比不公平、不合理
- 認為年金改革推翻當初給公務人員的承諾、不顧大法官解釋裡面的信賴保護原則,令人痛心並令畢生對臺灣社會付出的公務人員感到寒心
改革過程貶抑軍公教並造成社會對立6 位
這群主張認為政府以「不公不義」等說法形容軍公教退休金,操作世代與職業間的對立,像是在清算軍公教,造成社會撕裂與抗爭。他們要求政府澄清說法並道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調降幅度過大,應停止調降或回復給付6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休金砍幅過大,影響退休者的生活、就醫與照護需求。他們主張停止再調降、回復退休金、發還多扣款項與年資補償金,並加速停砍作業。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審議程序倉促,未充分聽取被改革者意見4 位
這群主張認為立法院沒有舉辦足夠的公聽會,國是會議與年改會流於形式,各版本被政治決定推翻,限期通過、強行表決,缺乏程序正義。他們要求讓被改革者參與,並納入專家意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政府另有支出,以財政困難為由調降不成立3 位
這群主張認為政府一方面編列前瞻計畫、稅收超徵,另一方面卻以財政困難為由調降退休金,前後矛盾。他們也認為人口結構與財政問題並非軍公教造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反對改革,但應漸進並保護基層與高齡者3 位
這群主張表示不反對改革,有些也認同改革必要,但主張採取溫和、漸進的方式,設置過渡期與配套措施。他們認為應區分不同對象,例如不要砍到基層或80歲以上的人無法生活,並在充分溝通後再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軍公教對國家有貢獻,退休待遇屬應得2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為國家付出奉獻,退休待遇是他們應得的保障,不應以現在的眼光認定他們領太多,因此審議時應體恤他們、刀下留情。
警消工作性質不同,退休權益應另行處理1 位
這群主張認為警消、海巡與文職公務員的工作性質有本質差異,不應被一併處理。他們主張優先回復警察的退休權益,並改善警察的勞動條件。
年改已實施多年,應檢討修法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當時倉促、不夠周延,背景如今已經改變,施行屆滿五年應確實檢討修法。他們不滿主管機關態度消極,也批評相關部會互相推託。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總統府主導年改架空考試院職權1 位
這群主張認為由總統府年改會與行政院主導年金改革,不符合憲政體制,有越權或違憲疑慮。他們認為退休撫卹屬於考試院職權,考試院與銓敘部的意見應受尊重,並應堅持權責。
公務人員不應最先被改革,改革順序不合理2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每次都讓公務人員或公教人員最先被犧牲,並不公平;也認為改革順序不合理,例如依破產順序,軍職應最急迫,卻先從公教開始談,教師與軍人仍保有55制等條件。
應開放受年改影響的退休者再任以增加收入1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休金遭調降後,應容許退休者選擇再任或回到職場,例如回任教職或補校師資,以彌補收入減少;他們認為不應一邊減少退休金,一邊又限制退休者增加收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排除法官或為特定對象設例外不公平2 位
這群主張批評年改把法官等對象排除在外,或為高官等特定對象另設例外,認為這樣難以讓被調降的軍公教信服,也不合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方案只是參數調整,應建立永續制度2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各版本只是調整參數,只延後破產年限,沒有解決職業與世代間的不公,年輕世代仍然吃虧。他們主張全面盤點退休制度,建立自動平衡機制或常設改革小組,避免日後一再修改。
只改軍公教不改勞保不公平,應同步實施6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原本說的是軍公教勞一起改,實際上只調降軍公教,勞保則由政府撥補,標準不一致。他們主張各職業同步、一致處理,否則就是不公平的改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反對回復2 位
這群主張認為過去的年改已降低基金危機,也沒有造成大量提早退休,因此應維持。他們反對未經行政機關研究、由立委提出的修法,也反對發還溢扣款項或廢除年資補償金落日條文,認為這樣會讓年金無法永續,也對現職與年輕公務人員不公平。
現職加薪卻持續調降退休者所得不合理2 位
這群主張質疑,現職人員已經加薪,退休人員的所得替代率卻仍逐年調降,兩者對待方式不一致。
年改對大專院校教師不公平2 位
這群主張認為,高教教師多在取得博士學位後才任教,起聘年齡較高,依年改方案計算退休年資較不利,整體待遇不公平。
尚未分群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四條 施行後退休者仍依原規定核發一次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條例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本法施行後退休者仍依原規定一次核發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