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6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不同立場都提到要顧及年輕世代的公平:支持調降者擔心年輕人負擔過重或領不到,質疑現行方案者則認為年輕世代繳得多、領得少。
- 支持調降者與主張漸進改革者都認同年金改革有其必要。
- 多方都要求政府與被改革者充分溝通、說明制度內容。
- 支持調降者與主張軍公教勞同步者都重視不同職業別之間的公平一致。
22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調降造成人才流失、士氣低落與人力老化16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導致公務人員報考人數下降、離職增加、專才與學者流失;教師與警察延後退休,使人力老化、新人無法進用,教學品質與治安受到影響。他們要求政府提出因應措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因為年改問題,大家都不願意考基層公務人員,造成稅務基層人員短缺
- 認為好的待遇與退休條件才能夠吸引更優秀的人才投入公職。
-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後保障縮減很多是國考報考人數下降最重要的原因
- 認為行政院未將公教退休保障恢復到2018年以前的水準,連停砍都不執行還要去釋憲,是無視公務體系人才大幅崩解的現象
- 認為退休金改革影響現在的公教人員,導致擔任公教人員的人數逐年下滑且呈懸崖式滑落。
- 認為調降教師退休所得違背原先的待遇承諾,造成7.4萬名持有教師證者未進入教職,降低年輕人投入教職的意願。
- 認為年金改革的出發點是為了讓制度更公平、財務更永續,但改革不能只有財務考量,還要顧及人性與教育現場的運作。
- 認為年金改革忽然改變退休保障承諾,已失去信賴保障原則,導致在職年輕公務人員及未來人才對政府失去信心,影響人才招攬,考試院應正視並設法扭轉這一切。
- 認為年金改革之後,年輕人報考公職的意願越來越低,偏鄉公務人員跟教職人員的人員流動頻率越來越高
- 認為年金改革後造成警察緩退、新陳代謝困難,出現基層警力老化與警力斷層
- 認為年金改革是很多人卻步、不想投入公職考試的很大原因,讓政府這個最大雇主被視為說話不算話、撕毀過去簽的合約
- 認為若持續大砍退休金,將使願意進入政府體系的年輕人越來越少,不利於中華民國
- 認為年金改革後警察平均退休年齡已達56.3歲,派出所多為滿頭白髮的員警,難以維持鄰里社會治安。
- 認為評估退休制度時,除了國家財務平衡,也應考量警察延後退休、警力老化對勤務與犯罪偵查造成的實際困難。
- 認為公務人員報考人數減少有部分是因為年金改革的疑慮
- 認為公務人力較少是因為前面沒人退休、開出來的缺越來越少,另一個原因是退休沒有保障,所以大家進來當公務人員不像以前那麼積極
調降違反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10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溯及既往,推翻了政府對軍公教的承諾與制度性保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治國原則,可能違憲,並損害政府誠信。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年金改革若是針對未來新進人員則可以支持
- 強調公教人員穩定的退休制度絕對不是特權,而是國家跟公教人員訂下的契約精神
- 認為退休後每年減少1.5%退休所得加上通膨、20年後只剩下一半,違背了入職時談好的條件
- 認為退休金的本質是政府作為雇主依契約與法律給予公教人員的工作報酬,屬勞動所得的一部分而非福利或特權,依法完成服務年限後退休給付應受合理保障,不應成為政治操作或財務調整的牺牲品。
- 主張政府必須值得信賴而且說話算話,除公益外還須思考信賴保護,以及國家作為公務員老闆對其退休後照顧是否足夠,若財政真出狀況可共體時艱,但在連年超徵還發錢下稱沒錢支付承諾的退休金且只剩六成則難以接受
- 質疑年金改革完全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認為政府與公務人員簽約就有義務給予足夠的退休金保障退休生活,卻在107年將退休金砍掉減少
- 質疑年金改革對已退休的軍公教、警消溯及既往
- 主張即使要進行改革,也不能溯及既往,並認為這是最重要的原則。
- 質疑年金改革溯及既往、違反以前的承諾,有違憲之虞。
改革過程貶抑軍公教並造成社會對立5 位
這群主張認為政府以「不公不義」等說法形容軍公教退休金,操作世代與職業間的對立,像是在清算軍公教,造成社會撕裂與抗爭。他們要求政府澄清說法並道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調降幅度過大,應停止調降或回復給付18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休金砍幅過大,影響退休者的生活、就醫與照護需求。他們主張停止再調降、回復退休金、發還多扣款項與年資補償金,並加速停砍作業。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考試院、銓敘部既已重新發放退休金審定函,該停止扣減退休金就應停止扣減,至少今年1到8月退休金的溢扣金額應退還,行政院不應另有一套做法。
- 質疑行政院以聲請釋憲為由拖延、不遵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停砍年金法律
- 認為物價一直在漲,已退休人員年紀越長看病、請外傭花費越多,反對每年砍其年金
- 要求行政院依法完整編列預算,執行立法院已通過的停砍年金法案
- 主張若大法官在半年內未作出釋憲而停砍年金上路,應回溯至法律規定的112年,並質疑考試院不依法律規定回溯實施。
- 要求考試院應依法執行已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的年金停砍法令,而非在釋憲及暫時處分裁定前繼續援用舊制
- 要求行政院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編列總預算並執行停砍年金。
- 認為公教退休金已經砍過頭,主張從今年開始停止繼續調降且不回溯既往,讓公教人員有尊嚴、有保障地過退休生活。
- 表示不反對退休金或年金的適度調整,並指出公務人員在所得替代率降至七成以下後,仍願意接受這些調整。
- 主張停砍公教人員退休的所得替代率,認為守護其權利跟晚年生活是遲來的正義,也是國家必須還給他們的公道
- 主張年金必須要停砍
- 認為排審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法是在捍衛公平正義、維持退休教師應有的待遇跟尊嚴,教育部理論上應該支持修法的方向而非傾向維持現狀
- 主張要提出停止調降退休金的停砍方案,並向民眾說清楚。
- 認為當時立法院未採用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20次會議後行政院和考試院送來的小砍草案,而是大砍通過,因此主張應該將已施行的調降回復過來,最起碼回復到年改會專家學者及各院部會所提出的版本
- 認為公教退休金調降已實施七年應停止繼續調降,原十年調降期程應提前三年結束
- 主張退休給付應停止逐年的遞減,並非要回到107年以前的舊制,以減少在職與退休公教人員的實質損失,恢復制度的合理性與信任感,反映基層教育人員對政府誠信與公平原則的最低期待。
- 認為立法院再度推動修法改革是正本清源,主張照顧公務人員在職時戮力從公、免受霸凌,退休後讓他們生活無虞、無後顧之憂才是正確的方向。
- 主張在所得替代率已從75%降至67.5%的情況下先停損並檢討,了解基金未來能否因應,而不恢復年改前的所得替代率。
審議程序倉促,未充分聽取被改革者意見4 位
這群主張認為立法院沒有舉辦足夠的公聽會,國是會議與年改會流於形式,各版本被政治決定推翻,限期通過、強行表決,缺乏程序正義。他們要求讓被改革者參與,並納入專家意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政府另有支出,以財政困難為由調降不成立10 位
這群主張認為政府一方面編列前瞻計畫、稅收超徵,另一方面卻以財政困難為由調降退休金,前後矛盾。他們也認為人口結構與財政問題並非軍公教造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考試院以退撫基金將提前用罄為由,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認為該理由很牽強,主張不能因該理由聲請釋憲。
- 認為教師停砍平均一年約30億元,相較中央政府總預算與政府亂花浪費貪腐的金額並不大,卻對基層教師苛刻
- 認為不應為節省未來50年1,600億而靠剝奪退休教師的待遇跟尊嚴來達成,對比政府對台電撥補大筆一揮就是1,000億
- 質疑以基金永續或提早破產3到4年為由繼續調降退休金,認為破產時點在民國129年、距今15年之後,過於抽象空泛、不實際且沒有說服力
- 認為近年財政變好、年年超收,且退撫基金投資效率增加,不應再繼續以當年財政困難為由削減警消人員退休年金
- 質疑以未來50年挹注基金將減少2,800億為由調降退休金,對比政府近年稅收超徵數千億,認為邏輯不合理,並要求評估在財政能力內調整退休金政策的空間。
- 認為民國105年時以國家財政困難、基金難以永續為由大砍公教人員年金,而今政府連年誇讚經濟最佳、財務健全、稅收超徵、國債下降,民間卻通貨膨脹、萬物齊漲,正是應該重新檢討制度的時機。
- 質疑2017年以國家沒錢為由推動年金改革的必要性,指出同年還推動1兆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質疑國家是否真的沒有錢。
- 質疑政府一邊稅收超徵、浪費預算,一邊以財政困難為由對軍公教已砍2,000億還要繼續砍,而面對勞保則稱政府不會倒,是雙標不公平
- 認為年金改革所指的世代問題確實存在,但總預算從年改時的近二兆元增加到二兆八千多億,增加的八、九千億既沒有照顧到新世代,也沒有照顧到警察、警消
不反對改革,但應漸進並保護基層與高齡者2 位
這群主張表示不反對改革,有些也認同改革必要,但主張採取溫和、漸進的方式,設置過渡期與配套措施。他們認為應區分不同對象,例如不要砍到基層或80歲以上的人無法生活,並在充分溝通後再推動。
軍公教對國家有貢獻,退休待遇屬應得1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為國家付出奉獻,退休待遇是他們應得的保障,不應以現在的眼光認定他們領太多,因此審議時應體恤他們、刀下留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警消工作性質不同,退休權益應另行處理5 位
這群主張認為警消、海巡與文職公務員的工作性質有本質差異,不應被一併處理。他們主張優先回復警察的退休權益,並改善警察的勞動條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年改已實施多年,應檢討修法4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當時倉促、不夠周延,背景如今已經改變,施行屆滿五年應確實檢討修法。他們不滿主管機關態度消極,也批評相關部會互相推託。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應與勞工齊頭比較,應依自身繳費設計3 位
這群主張反對把公務人員與勞工放在一起做一刀切的比較或齊頭式平等。他們認為應從公務人員自身的繳費制度與基金財務出發,讓權利義務對等,多繳就應多領。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調降退休金會減少消費並拖累經濟1 位
這群主張認為調降退休金會大幅減少退休人員的可支配所得與消費意願,對經濟產生緊縮效果,甚至導致不景氣;他們也質疑政府缺乏經濟衝擊分析與配套措施。
排除法官或為特定對象設例外不公平1 位
這群主張批評年改把法官等對象排除在外,或為高官等特定對象另設例外,認為這樣難以讓被調降的軍公教信服,也不合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方案只是參數調整,應建立永續制度1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各版本只是調整參數,只延後破產年限,沒有解決職業與世代間的不公,年輕世代仍然吃虧。他們主張全面盤點退休制度,建立自動平衡機制或常設改革小組,避免日後一再修改。
政府應加強說明退休制度與計算方式1 位
這群主張要求政府到基層舉辦說明會、建置更多窗口,提供各版本的試算比較,並回應外界對年改會的質疑,讓公務人員與社會了解基金問題與計算方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年改並非污名化或鬥爭軍公教1 位
這群主張反駁年改是在污名化或鬥爭軍公教的說法,指出年改已討論多年、並非本屆才開始,國民黨執政時也曾提出改革,並曾警告年改不能再延遲。
調降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 位
這群主張依據釋字第717號等理由,認為退休金額並非不能變動;調降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取消補償金也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構成違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只改軍公教不改勞保不公平,應同步實施7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原本說的是軍公教勞一起改,實際上只調降軍公教,勞保則由政府撥補,標準不一致。他們主張各職業同步、一致處理,否則就是不公平的改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當初年金改革只砍軍公教、勞卻每年撥補並不公平,認為軍公教為國家付出多,退休後再砍其年金難以讓其接受
- 質疑政府對勞保以撥補處理、加計明年度預算達5,000億元,卻對公教退休金繼續調降,認為整體做法不通且不公平
- 質疑政府願為勞保負最後支付責任並撥補三千多億元,卻不願同樣承擔公教人員的退撫責任,批評此種差別是將公教視為二等公民。
- 認為政府自109年至今每年撥補勞保基金總金額已達2,670億元,軍公教人員作為國家的員工,政府更不該對他們應有的退休權益言而無信、推諉卸責。
- 質疑政府對勞保以撥補作為改革,卻對軍公教人員砍退休金,是差別待遇
- 質疑當時所說軍公教勞一起改是在騙軍公教,勞保本來就沒有要改或根本改不了
-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撫恤權利經逐年調降後將來會比勞保更差
改革已充分蒐集意見,不需再拖延審議1 位
這群主張認為年改已經召開國是會議、多場會議與座談並公開直播,意見蒐集已經足夠。年改會只是提供諮詢意見,在野黨應提出具體方案,而不是拖延審議。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反對回復24 位
這群主張認為過去的年改已降低基金危機,也沒有造成大量提早退休,因此應維持。他們反對未經行政機關研究、由立委提出的修法,也反對發還溢扣款項或廢除年資補償金落日條文,認為這樣會讓年金無法永續,也對現職與年輕公務人員不公平。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憲法法庭除受理釋憲外亦應做出暫時處分,認為唯有暫時處分才能讓年改走回頭路停下來
- 認為在野黨堅持的反年改會增加國家負債,是倒退的負擔
- 認為停止所得替代率逐年調降的修法,看似只是技術性的文字調整,實際上卻會產生重大影響,讓現職人員提前受到波及。
- 主張維持現行年金改革制度,以維護世代正義,避免現職公務員面對擔憂及行業間退休金給付不公平。
- 認為民進黨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是為了讓年金制度永續經營,保障年輕公教人員退休後領得到退休金及每個世代年老安穩生活,批評國民黨反年改行徑反其道而行,會放任財務缺口越來越大且不負責任。
- 主張年金改革不要走回頭路,政策應永續並兼顧世代正義,要求在野黨委員審慎思考這次提出的修法
- 反對國民黨跟民眾黨聯合推動反對年金改革的修法,認為單獨挑一種行業提高已退休者所得替代率是用這種方式剝奪世代正義
- 主張整體制度不要再讓年金改革走回頭路。
- 認為蔡政府上任後推動的年金改革透過制度設計改善,使年金朝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發展,得以延續基金運作、維持一個世代的穩定,讓世代都領得到
- 認為年金改革不能走回頭路,主張處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會造成年金改革成績的破窗效應,破壞年改成績與年金永續
- 主張不應因政治因素將年金制度改回改革前的規定,認為這類政治操作既不道德且有風險。
- 認為年金改革如果是一條對的路就不需要回頭,可以透過微調讓它優化就是一種態度
- 主張年金改革要持續進行,因為希望年金可以永續,反對讓年金改革中止
- 主張退撫議題中微調且不涉及金額的部分可以討論,但反對由立法委員提出、未經行政機關研究研討的法律修正案,認為這樣做太可怕
- 認為退休公務員若月領約5萬元,相較於平均家戶每人約2萬3千元的生活費,是可以過日子的。
- 質疑按照國民黨委員提案把年金改革調整回來,會使未來新進公務人員大概一毛都領不到,對國家及未來新進公務人員不是好事
- 主張年金改革是保障國家財政穩健跟世代公平的基石,必須堅持推進、拒絕倒退
- 認為大可不必將停止調降公教退休金的修法視為對執政黨的攻伐,這項修法反而是對未來世代的挑戰。
- 認為國民黨完全執政時未正視退撫基金即將用罄、可能破產的嚴重問題且堅持不願意改革、未顧及公務員權益,直到2016年蔡英文政府上任後提出一系列年金改革,才讓退撫基金得以延續到下一個世代以保障現任公務員權益
- 反對在缺乏完整評估、專業意見諮詢及社會充分對話的情況下貿然通過年金制度修法,認為倉促決定會直接動搖年改根基
- 認為目前退休公務人員所領的退休金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
- 認為年金改革有必要以維持年金永續,在老年化、少子化下若不改革導致退撫基金提早破產,對在職的年輕公務人員不公平。
- 反對昨天審查的反年改法案,認為年金改革好不容易省下約2,800億,若照該版本通過這2,800億等於完全沒了
- 認為從2015年至2021年的警察退休數據來看,年金改革後提早退休的人數並未大量增加,也看不出退休年齡提前或一到退休年齡就離開的趨勢。
退撫財務與職業間不公,調降有其必要14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財務出現危機,少子高齡化讓支出持續成長,而且軍公教退休所得明顯高於勞工,所以調降退休金有必要。理由包括財務永續、職業別公平與世代正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年金改革不是要少給,而是要讓制度走得長、走得久,不應把歷史共業丟給下一代承擔,否則是完全不負責任的世代剝奪
- 認為以主計總處公告家庭支出衡量,月領5萬元以上的公教退休金很難說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 認為應兼顧各職業別的公平性,並平衡健全保障、年金永續和社會世代正義三者
- 認為從馬英九當總統開始就知道軍保、公教人員年金如果當時不進行改革,可能會面臨破產的危機,年金改革有其必要。
- 質疑若所得替代率不再降低,在實際替代率已高於名義替代率且部分退休者實支金額逐年增加的情形下,將難以衡平與民間勞動者及其他職業年金參與者之間的公平性
- 認為年改絕對不是歧視公務員、牺牲公務員,而是為了國家永續發展,讓每位退休軍公教人員能夠放心平安渡過退休生活,不用擔心國家垮台、基金破產、退休金領不到。
- 認為年金改革是為顧及世代正義及年金制度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所推動,若未推動退撫基金將提前在2030年破產並連帶拖累現任公務人員及年度總預算編列。
- 認為二○一七年、二○一八年推動年改是為了解決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這就是推動改革的原因。
- 認為年金改革是必須進行而且無可迴避的國家政策
- 認為讓在職公教人員繳的錢全部給退休的人拿走,到最後基金用罄說不通,是世代正義的問題
- 認為退休公務人員的平均實支月退休所得已高於民間平均經常性月薪,並非如部分主張者所說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
- 主張追求世代正義,讓退撫基金永續不枯竭,以保障年輕世代公務人員退休後的權益。
- 認為處理年金改革時不得不考慮世代正義與國家財政負擔的問題
- 認為過去的年金改革在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的同時,也兼顧對年輕世代的公平與世代正義,並非針對特定職業或個人,而是各面向、各職業一併檢視
現職加薪卻持續調降退休者所得不合理1 位
尚未分群7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七條 規定一百十三年後逐年調降替代率部分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一一三年後停止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一一三年後停止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明定一百十三年後附表三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四年後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第三十八條 一百十四年後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後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本條附表三有關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降低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停止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凍結一百十三年後逐年下降的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施行前退休者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替代率上限並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條 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排除適用本法依原法令辦理第三十七條 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規定自一一三年起終止適用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前項人員不包含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其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從其原法令。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三條 排除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並從其原法令第三十七條 終止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自一百十三年起適用第三十八條 終止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自一百十三年起適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前項人員不包含八十四年前已退休人員,其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從其原法令。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 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一一三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停止適用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一一三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後逐年下降的所得替代率停止適用第三十八條 一百十三年後逐年下降的所得替代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四年後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第三十八條 一百十四年後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後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起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一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第三十八條 停止一一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114年後停止適用附表三替代率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114年後停止適用附表三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停止附表三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起逐年降低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一百十三年後停止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第三十八條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二十八條 明定107年7月1日後退休者依修正規定重計退休金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後之退休人員,應依第二項修正規定從新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第三十七條 自一百十三年起附表逐年下降替代率不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自一百十三年起停止適用逐年調降替代率第三十八條 自一百十三年起停止適用逐年調降替代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起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第三十八條 停止一百十三年起附表三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一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第三十八條 停止一一三年後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替代率停止適用第三十八條 113年1月1日之後逐年下降替代率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停止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附表三替代率計算自一百十四年起停止適用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附表三替代率計算自一百十四年起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114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不適用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114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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