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問題 05 / 06

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不論支持或質疑開放現職人員轉換,都要求政府提出財務精算數據,說明新舊制切割或轉換對退撫基金的實際影響。
  • 多方都認為應為新進公教人員建立能夠永續的退撫制度。

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個人專戶投資組合設計、資訊與宣導1 位

    這群主張關注個人專戶的投資選項設計,包括風險分級、可否轉換、部分保證收益與因應國情。同時要求提供充分投資資訊、驗證風險評估問卷、加強宣導,並如期完成實施計畫。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十二條 不符退休資遣離職者可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儲金第十八條 任滿五年年滿六十歲或任滿二十五年准自願退休第三十三條 資遣給與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一次給付何欣純等 18 人・2024 年 10 月 4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二條 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之年齡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前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證明之相關作業方式,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適用退撫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本條各項年齡之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三十三條 教職員之資遣給與,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一次給付。 資遣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資遣給與;暫不請領期間,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資遣給與本息。 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且尚未領取資遣給與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遺族;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年齡之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提案 1何欣純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