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6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同政府對退撫基金負有最後支付責任,差別在於據此要求加碼撥補,或據此認為基金不會破產。
- 主張提升績效的一方,與反對刪減給付的一方,都認為應改善退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而不只靠調整給付。
- 擔憂破產的一方與支持調整費率的一方,都認為若不採取行動,基金將面臨用罄。
- 不同立場的主張都要求基金的財務與精算資訊正確並公開,以建立信任。
7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政府應依精算分年撥補缺口並負最終支付責任13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的缺口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並負最後支付責任。具體訴求包括依精算訂出分年撥補計畫、加碼撥補或縮短為10年撥補、比照勞保撥補方式,以及把政府責任明文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若釋憲結果尚未出來,行政院在編列下一年度預算時是否會編列警消人員退撫基金政府應撥補的部分
- 要求明定連年超徵稅收的用途,包括明定撥補退休軍公教的金額與比率,以解決撥補不足的危機
- 主張應採10年撥補方案,認為這是對基金永續及中央財政支出最有利的方案,並要求下一個年度預算編列時努力改採10年撥補的方式。
- 認為政府本來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就應負最後支付責任。
- 主張教師退撫撥補應採10年方案而非20年方案,質疑行政院堅持20年撥補多花納稅人750億元
- 質疑為何勞保政府可以撥補,公教年金要停砍政府就不能撥補,要求政府趕快撥補,不應以基金提前歸零為由反對停砍年金。
- 質疑政府一方面撥補一年虧損超過2,000億元的台電,另一方面卻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通過後、未來50年將有1,761億元財務缺口為由,反對改善警消人員的退休待遇。
- 質疑既然勞保可透過政府撥補而不提高保費或刪減給付,為何退撫基金不能同樣以撥補因應。
- 質疑勞保可以撥補,為何當初軍公教改革撥補不行。
- 質疑為什麼勞保可以用撥補作為改革,退休軍公教人員年金卻不能以撥補作為改革
- 質疑政府以人民納稅錢撥補勞保,卻未以同樣撥補方式處理軍公教、警消退休金,認為是很大的偏頗
- 認為退撫基金的政府撥補應有制度保障退休人員的榮耀與尊重,而非每一次快到年底才期盼政府會撥補多少的未定數
- 認為基於公平性,既然勞保基金可用政府撥補的方式處理,退撫基金也應由銓敘部想辦法找出因應方式。
反對以刪減給付或提高個人負擔因應缺口1 位
這群主張認為缺口源於政府過去提撥不足、制度設計疏失與基金操作不佳,不是公教人員的責任。他們反對以多繳、少領、延退或調高個人負擔比例來處理,要求政府先承擔責任或提升績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基金面臨用罄,年改僅延後破產時間2 位
這群主張認為退撫基金缺口龐大、破產在即,年金改革只延後數年用罄,並未解決財務永續問題。他們擔心新進人員繳了費卻領不到退休金。
政府負最終責任,基金不會破產2 位
這群主張認為法律已規定由政府撥補並負最終支付責任,因此不會破產,破產之說是假議題,或認為缺口與年改效果的差距有限。他們也認為退撫基金不必比照商業保險做完全準備。
質疑擴大政府撥補與提高費率的財政可行性1 位
這群主張質疑持續或加速以政府預算撥補,認為會排擠地方財源、與減少中央財源的修法相矛盾,或是做不到的承諾。他們也質疑提高費率與政府最終責任在財政上能否實現。
調高提撥率、調整給付並將節省經費挹注基金6 位
這群主張支持以逐年調高提撥率(例如調到18%)、降低所得替代率,並把改革節省的經費挹注基金,來維持基金永續。他們也反對恢復補償金或提高替代率,認為這樣會讓基金提前用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規範投資標的,檢討投資中國與高碳產業1 位
這群主張要求明確規範投資標的,反對在資訊未揭露下投資中國,並要求退撫基金落實ESG、TCFD揭露,檢討投資高碳產業的做法。
尚未分群27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依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每年約需增加253億元,占人事費用不到2%,可彌補已砍太多而該停止的年改。
- 認為反年改議案不顧現職公務人員未來可能領不到退休金的風險,可能造成年改基金破產、7,000億缺口要全民買單
- 質疑以藍白目前規劃停止年改國庫負擔得起、只是提早4年破產對國家沒有關聯的說法。
- 認為114年採20年撥補編列194億元(公教部分120億元、教師部分74億元)遠遠不足,主張應按照精算的數額來撥補
- 認為先前財劃法修法從中央拿走4,165億元,一定會對退撫基金撥補規劃及整體中央政府財政規劃造成影響。
- 認為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是政府失職而非軍公教人員的過錯,不應轉嫁到軍公教人員身上。
- 認為若現在的修法版本通過,基金用完就是破產,只剩政府貼錢或加稅後貼錢一途,最後由全民一起買單,各政黨對此必須非常謹慎。
- 質疑政府為何不能足額撥補以處理修法後未來50年1,600億的差距
- 質疑10年與20年撥補下來的差異達一千七百多億元,主計總處的計算非常奇怪。
- 質疑退撫基金過去20年年化報酬率僅約2.76%,明顯低於多數基金的平均水準。
- 質疑政府為何能保證勞保的最終支付責任,卻不能在公教年金停止調降後同樣保證最終支付責任。
- 認為退撫基金應尋找長期、穩定的撥補財源,避免每年依賴公務預算編列,受到國防支出提高等預算排擠影響。
- 質疑若依在野黨團的修法主張,退撫基金可能提前至民國130年歸零,歸零後退休人員將領不到退休金。
- 認為原先比照軍人退休制度提高警消等人員退休待遇的版本,將使退撫基金50年增加支出1,080億元,相較勞保一年撥補1,000億元、台電一年補貼2,000億元並不龐大,主張政府可透過撥補因應,撥補也是改革。
- 認為年輕的基層警察、公務人員接下來就要承擔退撫基金可能破產的風險,到最後還要繳更多的錢
- 擔心在野黨擋總預算及財劃法修法讓中央預算少了幾千億,將影響明年撥補給退撫基金的194億公務預算,受害的是在職公務人員往後退休的福利
- 質疑退撫基金這兩年的撥補數額均不到一年的差額,與需求仍有很大差距。
- 認為政府要負最後的責任、要照顧公務人員,這是公務人員進入公務體系時政府的承諾
- 質疑砍退休替代率到最後只是讓基金多延長5年、多延長6年,卻稱屆時再想其他方法,根本是講假的,無法真正達成永續
- 認為年金改革方案有效地延長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的運作年限
- 質疑以政府撥補因應退撫基金缺口的主張不負責任,認為依民國112年精算未提存負債高達2.9兆、已將近行政院一年總預算
- 認為若提前停止退休所得替代率逐年遞減,財務缺口就會出現,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持續累積,還可能衝擊國家整體財政和相關預算
- 質疑退撫基金可能破產的原因與退休人員領太多無關,真正的關鍵是基金經營成效太差、報酬率太低。
- 認為即使年改stop here也到135年才破產,距離現在還有十幾年,無須緊張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八條 退撫基金提撥率12%至18%,政府撥繳65%教職員35%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明定退撫基金精算機制及中央逐年預算挹注下限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考試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其不足部份,除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外,中央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挹注,其預算金額不得低於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之二倍。
第九條 規定節省經費全數挹注基金且中央加倍編預算挹注
第九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其不足部分,除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外,中央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挹注,其預算金額不得低於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之二倍。
第八條 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撥繳,政府負保證責任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本薪加一倍12%至18%提撥政府撥繳65%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退撫費用提撥費率12%至18%,政府撥繳65%個人35%。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七條 明定退撫基金費用提撥費率及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八條 退撫基金費用按薪額加一倍12%至18%提撥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