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

與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相關的討論,包括 18% 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軍人的退撫、新進人員的個人專戶制、退撫基金的財務,以及已實施的調降應否維持、停止或回復。

收錄到 2026 年 8 月 5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6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7,631 則主張、22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對年終慰問金不論主張刪除或保留,都有意見認為應以法律明定、完成法制化,避免每年重複爭議。
  • 都主張保障基層或低所得退休者的基本生活。

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警消退休所得替代率應提高並依法編列預算25 位

    主張警消工作危險辛勞,所得替代率應提高至80%或比照軍人,並另訂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法已公布施行,行政院不應以釋憲為由不編預算,應依新法計算與發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行政院依法完整編列預算,執行立法院已通過的警消退休保障法案中國國民黨林倩綺・2026 年 3 月 31 日・第 11 屆
    2. 主張行政院應編列法定預算,提高警察、警消退休所得替代率。中國國民黨林德福・2026 年 3 月 31 日・第 11 屆
    3. 主張行政院不能以等待釋憲為由不編列提高警消退休所得替代率後的新舊制差額預算,在沒有暫時處分的情況下仍應依法行政編入,否則是違法失職台灣民眾黨劉書彬・2026 年 3 月 16 日・第 11 屆

    全部 2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所得替代率調降應緩和並保障既有權益5 位

    認為15年均俸、快速調降等設計過於嚴苛,對年資短者、高教人才、主管及基層衝擊大,違反信賴保護,主張按實際年資採計、緩和調降並保障退休生活。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退休給與調整機制應明確定義與連動23 位

    主張退休給與調整應有清楚公式,如物價指數累計正負5%即調整、納入現職調薪,並質疑現行條文因素過多形同虛設;也有意見認為不能只升不降或質疑5%門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增訂物價條款,累計物價指數超過5%後應按實際漲幅調整,例如漲到6%就調6%、到7%就調7%,而非每次打折。台灣民眾黨張啓楷・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 11 屆
    2. 質疑以退撫基金破產、政府財政惡化為由反對退休教師退休金連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認為那是政府的推託之詞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 11 屆
    3. 主張退休金應按現職人員的待遇調升而提高,也應按物價指數調整,認為加薪百分之三、按照物價指數調整都是很正常的,小小的調整會讓大家大大有感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 11 屆

    全部 2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撫卹、遺屬、失蹤及離婚配偶給付規定1 位

    就撫卹順序、遺屬年金年齡、自殺認定、失蹤停發、離婚配偶分配、自願退休申請等細部規定提出主張,強調保障遺屬權益同時避免不合理給付。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退休警察過世後遺屬只能領半薪,難以照顧家人和小孩中國國民黨張智倫・2024 年 6 月 13 日・第 11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危勞及特殊職業的退休條件應明確另訂3 位

    主張危勞職務範圍應明確界定並由主管機關認定,可納入醫護等職系,危勞者不受減額年金限制,退休年齡可依職業特性區分並配合相關法令一併檢討。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退休再任限制應放寬或增設例外1 位

    認為年改後退休金已減少,再任是憑勞力工作,應減少干預、讓退休者重新選擇,並將長照、學校缺師等納入例外或放寬薪資上限。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退休所得應設最低保障金額1 位

    主張建立樓地板保障,低於基準者維持在基準以維持基本生活,並討論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本俸標準或投保薪資訂定,質疑現行保障實際未落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設有樓地板,以讓公務人員退休後的生活獲得保障。民主進步黨陳素月・2024 年 12 月 5 日・第 11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警消危勞應以在職加給照顧而非提高退休金10 位

    認為提高警消退休所得替代率會促使員警提早退休、造成警力中空並使基金提早用罄,危勞特性應以在職津貼、加給與撫卹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把所得替代率提高到八成會加速員警提早退休,形成臺灣警力中空、搞壞治安。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5 年 4 月 11 日・第 11 屆
    2. 質疑單獨提高特定職業已退休者的所得替代率,會引發其他職業比照提高,最終耗盡退撫基金。民主進步黨王義川・2025 年 1 月 7 日・第 11 屆
    3. 反對將退休警察所得替代率提高到80%的修法,質疑以「保障警消、比照軍人」提高替代率並不公平,認為會造成同儆之間與世代之間的不公平,且可能使一般員警月退高於中校以下軍官。民主進步黨沈發惠・2025 年 1 月 7 日・第 11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所得替代率應實質調降且退休條件從嚴5 位

    認為現行實質所得替代率過高、退休年齡過輕,計算分母膨脹,改革應以實質所得計算、一次到位、延長退休年齡並設上限,以免制度破產並兼顧與勞工的公平。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尚未分群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考試院、銓敘部可以思考在中度與重度之間再多列一個標準,讓偏向重度但還不到重度的身心障礙公務員也有提早退休的機會。中國國民黨翁曉玲・2026 年 3 月 19 日・第 11 屆
    2. 質疑直接刪除第六十七條或取消超過百分之五須經立法院同意程序的提案,實質上讓行政部門單方面決定支出增加,會削弱國會監督權限民主進步黨郭昱晴・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 11 屆
    3. 主張實驗中學外籍教師應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可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以提升其保障民主進步黨陳秀寳・2025 年 6 月 18 日・第 11 屆

    全部 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8 屆的院會表決題目多半沒有寫法案名稱,這一屆的表決沒有收進來。第 9 屆起依法案名稱歸到各題:同一部法案的逐條表決歸在同一題,不依條文內容(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再分。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七條 規定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俸調整重算賴士葆等 31 人・2024 年 3 月 1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於物價指數達正負百分之三時調整並每二年檢討賴士葆等 20 人・2024 年 3 月 15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等於物價指數達正百分之三時應調整並每二年檢討賴士葆等 19 人・2024 年 3 月 15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明定退休年資對應替代率及隨在職俸額重計張智倫等 16 人・2024 年 3 月 15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已退休者替代率依年資為百分之四十五至七十五張嘉郡等 23 人・2024 年 3 月 22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重新計算國民黨黨團・傅崐萁等 3 人・2024 年 3 月 22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附表三一一三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不適用第三十八條 明定附表三一一三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不適用賴士葆等 29 人・2024 年 3 月 29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明定審定後月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重算賴士葆等 26 人・2024 年 3 月 29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八條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基金費用柯志恩等 21 人・2024 年 3 月 29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於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成長率調整柯志恩等 18 人・2024 年 3 月 29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不予調整。

第三十七條 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俸額調整重算第三十八條 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俸額調整重算第六十七條 以高齡家庭物價指數成長達百分之二啟動調整徐欣瑩等 20 人・2024 年 3 月 29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後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明定十五年至三十五年年資的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至七十五邱鎮軍等 25 人・2024 年 3 月 29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本條附表三有關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俸調整重算國民黨黨團・傅崐萁等 3 人・2024 年 3 月 29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於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達5%時依成長率調整林思銘等 26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應依該成長率,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月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重計陳超明等 19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凍結113年後替代率調降並隨在職俸重計第六十七條 消費者物價指數達正百分之二即調整月退休金許宇甄等 20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計算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等給付於物價指數達標時調整並每二年檢討許宇甄等 21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於物價指數變動達百分之五時應調整黃健豪等 18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制定公式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依物價指數或加薪比例調整並定期檢討黃健豪等 20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於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制定公式定之;或隨軍公教加薪比例調整,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四條 兼具新舊制年資退休者仍依原規定一次核發補償金陳亭妃等 18 人・2024 年 4 月 12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提案 1陳亭妃
第三十七條 明定依年資計算替代率滿十五年為百分之四十五逐年增給丁學忠等 19 人・2024 年 4 月 12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四條 具新舊制年資者僅得領一次補償金並補發餘額第三十九條 超出替代率上限者依序扣減優存利息及月退休金賴士葆等 23 人・2024 年 4 月 26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條例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月退休所得經重算審定後依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張智倫等 19 人・2024 年 4 月 26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明定月退休所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第三十八條 明定月退休所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第六十七條 刪除原退休所得調整機制條文張智倫等 19 人・2024 年 4 月 26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經審定後,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條文附表三 有關於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之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適用。

第六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原軍職年資合併計入退休年資馬文君等 20 人・2024 年 4 月 26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合併計入第二項退休年資。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公務員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等給付於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依成長率調整傅崐萁等 21 人・2024 年 4 月 26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薪調整重算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薪調整重算陳玉珍等 17 人・2024 年 5 月 3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提案 1陳玉珍
第三十七條 月退休所得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第三十八條 退休生效者月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俸調整重算第六十七條 物價或民生物資指數達正負百分之二即調整給付陳玉珍等 17 人・2024 年 5 月 3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或重要民生物資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提案 1陳玉珍
第三十七條 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本薪調整第三十八條 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本薪調整第六十七條 高齡物價指數成長達正負百分之二調整給付徐欣瑩等 26 人・2024 年 5 月 3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之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後附表三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八條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全額負擔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范雲等 17 人・2024 年 5 月 3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提案 1范雲
第三十七條 定明已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方式第六十七條 明定月退休金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王鴻薇等 25 人・2024 年 5 月 10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合併計入第二項退休年資。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依成長率,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調俸重算黃建賓等 16 人・2024 年 5 月 10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十七條 新增任職滿二十年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准自願退休陳雪生等 36 人・2024 年 5 月 17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或任職滿二十年,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三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銓敘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三十七條 明定已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替代率上限陳玉珍等 16 人・2024 年 5 月 17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前四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依前五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合併計入第二項退休年資。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公務員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

第四條 定義最低保障金額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加專業加給第三十四條 明定符合年資補償金者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第三十九條 明定超出替代率上限者依序扣減至上限為止柯志恩等 17 人・2024 年 5 月 17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條例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第三十八條 移民署及空勤人員替代率另依附表三之一計算上限百分之九十王鴻薇等 19 人・2024 年 5 月 24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及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替代率不受第一項限制,照附表三之一所定替代率計算。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第三十七條 明定已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替代率上限羅智強等 16 人・2024 年 6 月 14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經銓敘部認定為危勞職務之空勤總隊、移民署勤務人員,第一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年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增至四十年,為百分之九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一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四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五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另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明定自願退休年資年齡條件及年齡計算方式第三十一條 明定未滿六十歲退休者以六十歲為起支年齡第三十二條 明定滿十五年退休者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年齡何欣純等 18 人・2024 年 10 月 4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條例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本條各項各款之年齡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本條各項各款之年齡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之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六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及第三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本條各項各款之年齡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提案 1何欣純
第八條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基金費用羅廷瑋等 16 人・2024 年 10 月 25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提案 1羅廷瑋
第十三條 教師借調擔任民意代表留職停薪年資得補繳併計年資陳玉珍等 17 人・2024 年 12 月 6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三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七、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擔任民意代表,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九、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教師依第一項第八款曾借調擔任民意代表,已回任教職者,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得提出其留職停薪之年資併計。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於物價或民生物資指數達正負2%時應調整萬美玲等 16 人・2024 年 12 月 13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或重要民生物資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重計第三十八條 退休所得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重計廖偉翔等 20 人・2024 年 12 月 13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施行前退休者所得審定後隨在職本俸重算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所得審定後隨在職本俸重算林思銘等 16 人・2024 年 12 月 13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

第三十七條 公布施行前退休者一一三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不適用第三十八條 公布施行後退休者一一三年後逐年下降替代率不適用楊瓊瓔等 27 人・2024 年 12 月 13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四十五條 遺屬年金改按亡故退休人員所領月退休金全額發給張智倫等 17 人・2024 年 12 月 27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提案 1張智倫
第七條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基金費用廖偉翔等 17 人・2025 年 1 月 10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提案 1廖偉翔
第三十七條 規定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替代率上限並重新計算徐巧芯等 17 人・2025 年 1 月 17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八條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全額負擔續繳基金費用廖偉翔等 22 人・2025 年 1 月 17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三十七條 明定退休年資十五年至四十年之替代率計算標準翁曉玲等 18 人・2025 年 2 月 25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提案 1翁曉玲
第三十七條 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重新計算第三十八條 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調整重新計算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調整林倩綺等 21 人・2025 年 2 月 25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提案 1林倩綺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等於物價指數達正3%時應調整且至少每四年檢討翁曉玲等 16 人・2025 年 6 月 13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等於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達3%時應調整,至少每四年檢討翁曉玲等 16 人・2025 年 6 月 13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三十四條 具新舊制年資者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第三十九條 超出替代率上限者依序扣減至不超過上限陳玉珍等 19 人・2025 年 10 月 28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法公布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九條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提案 1陳玉珍
第二十七條 退休金以最後在職本俸薪額為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陳玉珍等 19 人・2025 年 10 月 28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七條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後之退休公務人員,應依第二項修正規定從新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提案 1陳玉珍
第七十八條 退休再任救災或偏鄉基層醫療等職務不受薪資上限限制陳玉珍等 19 人・2025 年 10 月 28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八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三、具醫、藥、護、檢驗身分之公務人員退休後,於公家醫療機構執行第一線直接臨床醫療照護之工作。

提案 1陳玉珍
第四條 定義替代率等用詞並刪除月補償金文字第三十四條 明定具新舊制年資者仍發一次補償金並結算月補償金餘額第三十九條 明定超出替代率上限者依序扣減並保障最低保障金額陳玉珍等 18 人・2025 年 10 月 28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條例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提案 1陳玉珍
第二十八條 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本薪額為計算基準陳玉珍等 19 人・2025 年 10 月 28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後之退休人員,應依第二項修正規定從新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提案 1陳玉珍
第三十七條 依退休年資計算替代率上限為百分之四十五至七十五第六十七條 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時應調整月退休金萬美玲等 16 人・2025 年 10 月 28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月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薪調整第三十八條 月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薪調整第六十七條 物價指數成長達正負百分之三即調整並每三年檢討羅廷瑋等 17 人・2025 年 11 月 7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於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調整;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明定替代率計算並隨在職本俸調整重新計算第三十八條 明定替代率計算並隨在職本俸調整重新計算第六十七條 明定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達正負百分之三時調整給付廖先翔等 20 人・2025 年 11 月 14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三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停止替代率逐年下降並隨在職薪調整重算第三十八條 停止替代率逐年下降並隨在職薪調整重算第六十七條 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達百分之三即調整月退休金廖先翔等 22 人・2025 年 11 月 14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停止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三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七條 明定施行前退休者113年後替代率不再調降第三十八條 明定施行後退休者113年後替代率不再調降第六十七條 物價指數成長達3%應調整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徐巧芯等 18 人・2025 年 11 月 14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前項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滿十五年替代率百分之四十五並逐年增給徐巧芯等 16 人・2025 年 11 月 14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提案 1徐巧芯
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等於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成長率調整羅廷瑋等 22 人・2025 年 11 月 14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不予調整。

第三十七條 已退休者月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級本薪調整重計第三十八條 施行後退休者月退休所得審定後隨在職同級本薪調整重計第六十七條 月退休金等於物價指數累計成長達正負2%時應予調整鄭天財Sra Kacaw等 16 人・2025 年 11 月 21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七十七條 規定再任特定職務者薪酬不限且不停發月退休金盧縣一等 16 人・2026 年 6 月 26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七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退休金者,再任下列職務時,其支領薪酬不設上限,亦不適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給、包含於公務人員員額內之職務。 二、政府捐贈(獻)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轉投資公司職務。 前項退休人員再任政府捐贈(獻)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公司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總經理)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原因,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政府捐贈(獻)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公司之範圍,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之條文施行後,政府捐贈(獻)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轉投資公司,其董(理)事長、執行長(總經理)或其代表政府、公營事業股份之董事、監察人,其遴選、管理及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再任特定職務不設薪酬上限且不停發月退休金盧縣一等 16 人・2026 年 6 月 26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退休金者,再任下列職務時,其支領薪酬不設上限,亦不適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給、包含於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員額內之職務。 二、政府捐贈(獻)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轉投資公司職務。 前項退休教職員再任政府捐贈(獻)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公司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總經理)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原因,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政府捐贈(獻)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公司之範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之條文施行後,政府捐贈(獻)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轉投資公司,其董(理)事長、執行長(總經理)或其代表政府、公營事業股份之董事、監察人,其遴選、管理及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七十七條 再任特定機關職務月領薪酬逾基本工資二倍者暫停發給月退休金第七十八條 再任救災救難或偏遠基層醫療職務不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翁曉玲等 17 人・2026 年 10 月 23 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七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倍: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公務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公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倍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八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不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第七十七條 再任有給職務月薪逾基本工資二倍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第七十八條 再任救災救難或偏遠基層醫療職務者不停領月退休金翁曉玲等 18 人・2026 年 10 月 23 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倍: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教職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教職員再於前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教職員檢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倍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不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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