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條例施行六年內為之,申請期限屆滿,而有必要繼續申請,由行政院核定受理。」
主張賠償申請期限應以本條例施行六年內為原則,期限屆滿有必要繼續申請時由行政院核定受理,取代硬性規定的2年加2年延長,以保留彈性、避免一再修法。
陳以信・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發言明確主張以六年為申請期限原則,屆滿後由行政院核定繼續受理,取代兩次各兩年的延長設計,以保留彈性並避免反覆修法,歸類亦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