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大法官認為你沒有一致,其實你可以比例發放,你可以去看這個私校領有政府多少補助,大法官是叫你去設想比較細緻的作法,你卻不這樣做,你直接把那一款拿掉,結果會產生新的違憲」
主張不應直接刪除退休人員再任私校須停領月退休金的規定,應設計更細緻、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的作法,例如依私校領受政府補助多寡比例發放月退休金。
江永昌・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主張的「該款」指涉不明,須依前後文補上所指為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至私校再任的規定才能單獨讀懂。
- 原始版本主張不應直接刪除該款,應設計更細緻、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的作法,例如依私校領受政府補助多寡比例發放月退俸。
- AI 審核・發布主張不應直接刪除退休人員再任私校須停領月退休金的規定,應設計更細緻、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的作法,例如依私校領受政府補助多寡比例發放月退休金。理由:原句支持此主張,但「該款」缺乏明確指涉,須補明是再任私校時停領月退休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