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昌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直接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恤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赴私校任職的規定拿掉的做法不對,認為與釋字第782號解釋的意涵有衝突矛盾。「可是你們現在不是啊!就是直接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去私校的那個規定拿掉,你們現在推動的版本就是這樣,這樣不對啊!這跟這一號解釋的意涵有衝突矛盾。」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不應直接刪除退休人員再任私校須停領月退休金的規定,應設計更細緻、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的作法,例如依私校領受政府補助多寡比例發放月退休金。「原本大法官認為你沒有一致,其實你可以比例發放,你可以去看這個私校領有政府多少補助,大法官是叫你去設想比較細緻的作法,你卻不這樣做,你直接把那一款拿掉,結果會產生新的違憲」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單獨拿掉第三款會產生新的不平衡:至有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校任職者可兼領月退俸與薪水,至歷年未再接受補助的財團法人或泛官股銀行等單位再任者卻須在月退與薪水二擇一。「如果現在去有補助的私校,可以領薪水,還可以領月退俸;然後去沒有補助的單位,如果是去泛官股銀行,政府有投資,但是現在沒有接受補助,他卻不能夠領月退,就是月退跟薪水必須要二擇一,會有新的不平衡,在你直接拿掉第三款的時候就會產生問題了」

發言紀錄

  1. 江委員永昌

    (11時6分)先就教考選部,法律考試核心科目有一個400分的門檻,這個爭議已久,其實大家有提出問題,第一個,從訴願到訴訟的過程中,學子們所提出的問題,包括母法當中並沒有明確授權哪些科目可以讓你們做這樣的調整,以及如果2個評分老師對於評分的差異太大怎麼處理,另外,400分門檻是怎麼訂定出來的。過去的舊制是一試錄取三分之一的人,二試錄取三分之一的人,每年會有九分之一的人錄取,現在加了一個400分門檻進來之後,前3年與後3年比較起來,少了六百多人可以成為律師。

  2. 我在這裡直接給你數據,以我國跟其他各國律師服務的人數來看,臺灣占0.07%、美國占0.4%、英國占0.237%、德國占0.2%,在臺灣人口數當中,律師服務的比例還明顯偏低,我們加入了這個制度之後,結果造成錄取人數變得更少,前面都已經有提出來了,我現在只是重複再講一遍,你們的因應對策是什麼?請回答。

  3.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4. 許部長舒翔

    關於律師考試的部分,專技人員是為了因應市場上的人力需求辦理相關的考試,各種專技人員有訂定不同的標準,我們在107年訂定400分……

  5. 江委員永昌

    關於人力需求,如果考量跟臺灣相關的教育程度、水平的國家狀況,我們的人力服務是遠遠落後。

  6. 許部長舒翔

    這個部分前幾天我有聽一些人講過,事實上,我們是不會低於日本,至於詳細的比較,我們可以再做一個書面資料。

  7. 江委員永昌

    你們只有跟日本比,剛剛提到的英美各國、德國呢?

  8. 許部長舒翔

    每個國家有不同的狀況,包括教育的養成也有不同。

  9. 江委員永昌

    所以考選部認為以我們現在的律師服務人數來講,在比例上是過多了嗎?

  10. 許部長舒翔

    據我瞭解,市場上已經飽和了。

  11. 江委員永昌

    市場上已經飽和?你所做的研究是從哪裡來的?你從哪裡判斷?

  12. 許部長舒翔

    在上一次調整的時候,事實上我們就有參考法務部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全國律師到底有多少,以及整個執業市場需要多少人力,這部分我們有參考過。

  13. 江委員永昌

    如果你的癥結點是在這裡的話,就不是以律師應該具備400分的核心科目門檻,視為我們所需要的評定基準。

  14. 許部長舒翔

    這一部分的調整也因為……

  15. 江委員永昌

    你這樣到底是在講什麼?

  16. 許部長舒翔

    律師考試除了固定比例之外,因為它的考試科目不是只有核心科目,還有選試科目和國文科目。

  17. 江委員永昌

    可是在第二試當中訂定了這個門檻之後,當核心科目未達400分門檻時,當年的考題到底是比較困難,還是比較容易,都會有所影響。

  18. 許部長舒翔

    沒有錯,訂定這個400分的門檻當然會……

  19. 江委員永昌

    而且你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是400分、不是390分?

  20. 許部長舒翔

    一般來講,我們會訂定……

  21. 江委員永昌

    你們都認為這是一般,但是每次的命題都不一樣,要如何一般?

  22. 許部長舒翔

    各類科都有一個及格標準,一般就是60分或者50分,400分是800分的一半。

  23. 江委員永昌

    那你在這裡設了一個門檻,但是還有另外一個,我也要跟你講,根據法務部的資料應該要錄取多少人,我們希望能夠讓這麼多人通過律師考試,你們原來認為是九分之一,可是兩試之後取九分之一是過多了,所以前三年剛開始實施跟後三年差了六百多人,考選部是這個意思嗎?現在律師這個市場的人已經過多嗎?你要在這裡斬釘截鐵的這樣講嗎?

  24. 許部長舒翔

    這個並不是只有量的問題,事實上,之所以在三年前進行這個改革,也是因為立法院在召開公聽會之後要求我們針對通過律師考試的人數這方面要改革。

  25. 江委員永昌

    本席要提出一個建議案,我希望你們拿回去研究,同時兼顧大家針對你們這個改革所提出的意見,比如說第一試是三分之一,其實有一些人並沒有充分的準備就來考試,那你們已經把他們汰除了,在剩下三分之一的人進行第二試的時候,你可以對有通過第二試400分門檻的這些人依總分排序來取三分之一,這樣不但可以符合400分的門檻,也可以從通過第二試的人當中取到三分之一的人,如果你用這個作法,從通過第二試的人當中居然取不到三分之一,那就表示當年的命題太過艱澀。你其實可以採一個比較綜合所有優缺點的版本,不要等到以後你們要進行新階段的多合一考試時才要去改革,我覺得要早一步就來做,因為這關係到每年應考人的權利,所以這是相當重要的,你們要加以重視。

  26. 許部長舒翔

    我瞭解委員所講的這個方式,就是總分及格兼採固定比例及格制,我們對這個部分也會加以考量。

  27. 江委員永昌

    我提的這個方案既可以達成你們400分的要求,又可以在錄取一定的人數。

  28. 許部長舒翔

    現在我們整個方案有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的討論,有就這方面來研議。

  29. 江委員永昌

    可是我在之前並沒有聽過像我所建議的這種方案,所以我希望把這個納入。

  30. 許部長舒翔

    好,我們會納入思考。

  31. 江委員永昌

    那我還要就教銓敘部的周部長,根據2019年8月23日公布的釋字第782號解釋,如果退休的公立學校教授到私校任教,照理說,本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他不能夠再領月退俸,以避免直接從政府領到雙薪,可是釋字第782號解釋出來了,我讀了這個解釋的內容,大法官的意思明明是說你要這樣考慮,如果你沒有區分他去任職的私立學校有沒有接受政府補助,你這樣會涵蓋過廣。然後如果在政府有補助的私人事業機構一樣可以領月退俸,再加上那個薪水,卻沒有規範到這種情形,這樣又涵蓋過窄。所以希望你們可以符合比例跟平等原則,仍然有這個立法空間,照我的解讀,這一號解釋應該是有這樣的意涵。可是你們現在不是啊!就是直接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去私校的那個規定拿掉,你們現在推動的版本就是這樣,這樣不對啊!這跟這一號解釋的意涵有衝突矛盾。

  32.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33. 周部長志宏

    我們目前的修法是先把違憲的部分拿掉,但是現在各個主管機關提的版本,如果只是針對私立學校,還是不能夠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因為大法官的解釋是希望要符合平等原則,所以如果要限制私校再任,也要限制一般接受政府補助的私人企業機構,如果不能夠做這樣的立法的話,即使單獨針對私校……

  34. 江委員永昌

    這一號解釋大概就是說要一致跟平等嘛!

  35. 周部長志宏

    對。

  36. 江委員永昌

    如果我們給年輕人更多擔任教職的機會,大法官並不排除這個公益性啊!大法官也覺得,如果直接從政府接受補助,它又發放薪水,然後領薪水的人又領到月退俸的話,大法官認為這樣直接領雙薪也不好,大法官其實有把這個講出來。但是你現在直接把這個拿掉的話,原本大法官認為你沒有一致,其實你可以比例發放,你可以去看這個私校領有政府多少補助,大法官是叫你去設想比較細緻的作法,你卻不這樣做,你直接把那一款拿掉,結果會產生新的違憲,新的違憲是什麼?我已經講了,一個有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校聘了一個教授,他有領月退,再領私校的薪水,如果可以這樣的話,結果原始有接受政府補助的財團法人或政府有持股超過20%的事業體,但是它歷年來沒有再接受政府的補助,可是在這些單位再任的人卻不能夠領月退,你懂我的意思嗎?就是會產生新的不平衡,如果你以為就是直接很簡單的把那一款拿掉,而不去設計一個更細緻的方式,就會產生新的不平衡,你理解本席在說什麼嗎?你跟得上嗎?

  37. 周部長志宏

    基本上,這次處理當然是先把違憲的部分拿掉,至於要如何再做新的限制,這個要各個部會一起來……

  38. 江委員永昌

    你不趁這時候一次解決,上次在立法的過程中就發現這裡有失衡,結果你還要靠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也已經講得很清楚,可是你這一次就直接拿掉,難道要再一次釋憲嗎?你這樣有問題啊!舊的失衡了,所以你現在應該要想一個方式,才不會產生新的失衡。我再跟你講一次,如果現在去有補助的私校,可以領薪水,還可以領月退俸;然後去沒有補助的單位,如果是去泛官股銀行,政府有投資,但是現在沒有接受補助,他卻不能夠領月退,就是月退跟薪水必須要二擇一,會有新的不平衡,在你直接拿掉第三款的時候就會產生問題了,我已經重複講了兩遍。

  39. 周部長志宏

    委員講的是不同款之間的平衡,那大法官解釋主要是在處理限制私校……

  40. 江委員永昌

    沒有,他在講第三款的時候就有提到,你沒有辦法去規範私人企業有領補助時到底能不能再領月退,他連這個的一致性都有在解釋文裡面提出來,我整理得很清楚,我也很有信心這樣講,會出現新的失衡。所以你只有單獨拿掉第三款,我現在不是叫人家去說拿掉私校能不能領雙薪,或是贊成私校能不能領雙薪,不單純是這樣的問題,而是你們沒有顧到一致跟平等原則,你單純把這個拿掉,就是會產生新的問題,本席不想再講第三次了。

  41. 我還要另外再提醒銓敘部一件事情,公務人員到底可不可以把房屋出租?我跟你講,我有去查過了,照理講,公務人員如果把房屋出租,沒有構成財政部所講的經營商業行為而被課徵營業稅,基本上是沒有問題,宜蘭縣政府106年12月人事服務處電子報有一個釋例,有一個約聘人員被解釋為準用,他把房子隔成套房,在租屋網刊登訊息,這並不構成財政部所認定的經營商業行為,因為他不是設有營業處所,也不是請人協助出租的事情,所以並不構成經營商業行為。可是宜蘭縣政府這個考題的答案居然是這樣不行,對於公務人員出租房屋而未涉及財政部所講的經營商業,顯然地方政府的見解有誤,在當時答對的人說不定會被改成錯誤的答案,像這種現象可能不只出現在宜蘭縣政府,對公務人員出租房屋要看有沒有達到財政部關於經營商業的規定,應該要以那個為準,我希望你們對這個事情要趕快處理清楚。像公務人員如果老家在南部,因為來臺北工作所以就把老家租出去,這樣並不構成啊!宜蘭縣政府這個試題的答案採這樣的解釋,這其實跟你們電子郵件的寫法是不一致的,所以要趕快去處理一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永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