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本席建議院版的第二項前段規定修正為「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或身心障礙者」」
主張保留危勞職務文字,並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可酌予減低自願退休年齡的對象,由主管機關依職務性質、身障等級訂定
吳宜臻・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前後文明確支持保留危勞文字並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可減低自願退休年齡對象,且歸類符合請領條件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吳宜臻・民主進步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前後文明確支持保留危勞文字並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可減低自願退休年齡對象,且歸類符合請領條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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