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草案是抄德國的,但德國的兩階段其實是先透過司法體系,將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撤銷,後面再經由行政機關給予補償。臺灣不是走這樣的型式,我們前面的討論當中,我就說了是立法撤銷,可是你們又可以去做個案認定,當作一個特殊行為,這其實就被詬病了嘛!」
質疑權利回復草案仿照德國兩階段模式的妥當性,指出德國先由司法體系撤銷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再由行政機關補償,臺灣則採立法撤銷,卻又由促轉會進行個案認定,因而受到質疑。
江永昌・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對制度差異與個案認定的質疑,但未直接斷言德國模式不適用,且待審主張末尾有錯字,應修正。
- 原始版本認為權利回復草案抄襲德國兩階段模式並不適用,因德國先經司法體系撤銷不符公平正義之判決再由行政機關補償,臺灣卻以立法撤銷疊加促轉會個案認定,飧受誜病。
- AI 審核・發布質疑權利回復草案仿照德國兩階段模式的妥當性,指出德國先由司法體系撤銷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再由行政機關補償,臺灣則採立法撤銷,卻又由促轉會進行個案認定,因而受到質疑。理由:原句支持對制度差異與個案認定的質疑,但未直接斷言德國模式不適用,且待審主張末尾有錯字,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