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日天班轉為夜間班,在交替班次的時候非不得已運用到8小時的規定,絕不能再適用2天、3天經勞工同意,也就是說,你們不能把這兩項彈性同時納入」
主張輪班換班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僅能用於週與週之間交替班次時非不得已的情形,不能與經2天、3天經勞工同意輪替的彈性同時併用
江永昌・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8小時例外僅限週際交替非不得已情形且不得併用短期輪替彈性,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歸類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