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希望增訂其定義為「由政府機關、私人或民間團體所保管自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有關霧社事件、二二八事件,或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鎮壓、調查、偵查、追訴、通緝、執行或與其相關之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文件,經檔案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指定應移歸國家檔案者。但涉及政黨黨史者,不屬之。」修正的理由係因政治檔案涉及刑責,故應有明確定義,以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相關規定。」
主張應增訂政治檔案的明確定義,限於由政府機關、私人或民間團體保管的特定範圍文件並經檔案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指定應移歸國家檔案者,但涉及政黨黨史者不屬之,因為政治檔案涉及刑責,應有明確定義以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曾銘宗・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政治檔案定義條文與立法理由,主張忠實反映其內容與歸類。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