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考試院版第七條第一項文字應加上分別立帳,修正為「……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退撫基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之收支管理運用,應另行設帳管理」,免得讓退撫基金未來還會再面臨一次破產的危機,基金應新舊分帳。」
主張考試院版第七條第一項應加上分別立帳,退撫基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之收支管理運用應另行設帳管理,實行新舊分帳,以免基金未來再面臨破產危機及對新進人員不公平。
柯志恩・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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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增訂分別立帳條文並說明理由,內容忠於原意且屬於退撫基金財務管理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