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第四十二條關於離婚前有二年婚姻關係即可請求分配軍人退休金、退休俸的規定,主張回歸民法處理。

中國國民黨曾銘宗・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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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始版本反對第四十二條有關離婚前有二年婚姻關係即可請求分配退休俛的規定,主張不應通過、應回歸民法處理,認為離婚時財產已依民法分配、多年後再請求不合理、只針對軍公教違反職業平等,且與遺屬年金需十年婚姻關係不一致。
  2. AI 審核・發布反對第四十二條關於離婚前有二年婚姻關係即可請求分配軍人退休金、退休俸的規定,主張回歸民法處理。理由:引用原句直接支持反對該規定及回歸民法處理,但未包含待審主張列出的各項理由,並應將「退休俛」更正為「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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