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在退撫條例以「未達教學基準」為資遣事由,認為教師法無此標準且會使合格教師擔心被藉此資遣並增加其負擔,主張應放在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中修,不要在此條動。

中國國民黨蔣乃辛・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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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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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反對增列未達教學基準資遣事由並說明教師法無標準、合格教師擔憂及經費負擔,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請領條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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