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本席認為第三款應該放在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裡面去修,修正後如果OK就可以了,但是,不要在這個上面去動。」
反對在退撫條例以「未達教學基準」為資遣事由,認為教師法無此標準且會使合格教師擔心被藉此資遣並增加其負擔,主張應放在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中修,不要在此條動。
蔣乃辛・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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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反對增列未達教學基準資遣事由並說明教師法無標準、合格教師擔憂及經費負擔,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請領條件設計。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