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們認為,制定這個特別法對這些特殊事件或案件予以賠償,若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已經其他法律獲得補償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基於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能重複予以補償?」
主張制定特別法賠償特殊事件或案件時,若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已依其他法律獲得補償,應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重複予以補償
林思銘・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以反問與追問表達不認同,並針對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而發,原主張寫成一般性肯定主張,語氣較重且對象不明,應改為質疑並補足所指條例。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