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規範處分行為不生效力是只限於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國民黨將它現有的財產,除了為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是符合委員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委員會決議同意者外,其他原則上都不可以再處分。」
主張處分行為不生效力的規定僅自條例公布之日起適用,國民黨現有財產除為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符合委員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決議同意者外,原則上不得再處分。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主張大致符合原意,但未交代現有財產的所屬對象,補上原句所指的國民黨,使主張可獨立理解。
- 原始版本主張處分行為不生效力僅限於條例公布之日起,現有財產除為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符合委員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決議同意者外,原則上不得再處分。
- AI 審核・發布主張處分行為不生效力的規定僅自條例公布之日起適用,國民黨現有財產除為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符合委員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決議同意者外,原則上不得再處分。理由:原主張大致符合原意,但未交代現有財產的所屬對象,補上原句所指的國民黨,使主張可獨立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