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時,本院就已經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在法律的用語當中也出現「不當」這樣的字,標示要處理的就是這些不當審判的案件。」
認為在法律用語中標示「不當」並非此次立法首創,以二○○六年通過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為立法先例,其只是標示處理的客體對象
黃國昌・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二○○六年條例為例說明「不當」僅標示處理客體,主張忠實轉述原意且屬於黨產條例立法設計的討論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