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二字應該改為「寄託」,因為「儲存」這個法律用語對我來講,可能跟現在民法典處理有關儲戶與金融消費機構二者間的法律關係,建議用「寄託」會比較精準一點。」
主張將禁止處分條文中「儲存或保管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有價證券」的「儲存」改為「寄託」,以精準對應儲戶與金融機構間的法律關係。
黃國昌・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建議將禁止處分條文的儲存改為寄託,屬於條例條文設計的具體修法意見,歸類無誤。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