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的規定應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一致,只規範任職年資滿十五年,採計年資則以後段併計退休年資及三十五年上限處理。

民主進步黨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這則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意見群組

原句與證據

「本席希望你的規定不要再跟它不一樣,因為規定不一樣,只會讓人更看不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並沒有採計年資的問題,只有任職年資滿15年的規定,採計年資部分可以用後面的併案合計退休年齡計算退休給與,再加上前面的天花板「35年」就夠了。」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7…公報 ↗完整上下文 →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教職員重行退休規定與公務人員退休法一致,僅以任職年資為要件,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請領條件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這則整理有錯?回報給我們
哪裡有問題
不需要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主張只是輔助閱讀,一切以原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