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希望你的規定不要再跟它不一樣,因為規定不一樣,只會讓人更看不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並沒有採計年資的問題,只有任職年資滿15年的規定,採計年資部分可以用後面的併案合計退休年齡計算退休給與,再加上前面的天花板「35年」就夠了。」
主張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的規定應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一致,只規範任職年資滿十五年,採計年資則以後段併計退休年資及三十五年上限處理。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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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教職員重行退休規定與公務人員退休法一致,僅以任職年資為要件,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請領條件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