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此,我的版本是將院版第五項,也就是「教職員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滿42年以後,政府不再負提撥責任」一項拿掉,我覺得這樣的規範並不合理。當人員退休後,所仰賴的就是在職時存入專戶的資金,因此作為雇主的政府有義務要完整提撥。」
主張新制個人專戶不應規定教職員提繳滿42年後政府不再負提撥責任,認為有年資就應有提撥、有給付,作為雇主的政府有義務完整提撥
林宜瑾・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刪除滿四十二年後政府不再提撥的規定並說明理由,主張內容與歸類均與原文相符。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