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規定:「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這是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行政協助」法理之表現。」
認為第十七條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措施,是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法理的表現
柯建銘・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第十七條為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法理之表現,內容忠實具體並回應促轉會權限爭議。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柯建銘・民主進步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第十七條為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法理之表現,內容忠實具體並回應促轉會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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