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草案第四條規定93年3月10日以後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無效,若經過第二層、第三層交易後才無效,買賣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難以處理,會衍生更多糾紛、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有實務與執行上的困難

中國國民黨曾銘宗・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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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不是執行面的問題,因為假設訂出來的法律是不可行,到時候會衍生更多糾紛,讓整個市場的交易秩序沒辦法維持,所以我的問題就是像這種類似的狀況,以後的執行會碰到很多困難,如果已經第二次、第三次交易之後無效,自始無效,這之後的買賣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怎麼去處理?」

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一、審查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案公報 ↗完整上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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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針對草案第四條自始無效規定,提出第二層、第三層交易後權利義務難處理及影響市場秩序的質疑,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黨產條例條文設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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