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慰問金,是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在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是當初基本的法源,在民國99年考試院已經修正這個細則了,所以是於法無據;不合理的部分,就是在1992年公務人員退休法進行修正之後,1995年之後退休的公務人員,他們的所得替代率大幅提高,他們的生活已經有具體的保障,所以它也是一個不合理的公務人員退休金發放。」
認為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慰問金不合法也不合理,因為作為法源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已在民國99年修正而於法無據,且1995年之後退休者的所得替代率已大幅提高、生活已有保障。
李昆澤・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指稱慰問金不合法也不合理並提出法源與所得替代率理由,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年終慰問金之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