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建議增列第二項規定:「經前項調整而減損其權益之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者,應俟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環境改善、退撫基金財務盈餘時,再行調整回復。」;」
主張經調整而減損權益的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應於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環境改善、退撫基金財務盈餘時調整回復,要求增列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徐榛蔚・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增列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的條文內容,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退休金調整機制,歸類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