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版本是把十年明白地寫出來,一般人看到這條文時,就不要再去查行政程序法中規定的請求權時效到底是多少,直接就寫出十年,這樣子比較明瞭。」
主張在退撫給與相關條文中,將公法請求權時效明白寫為十年,讓一般人不須另查行政程序法即可明瞭。
蔣乃辛・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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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明定十年時效的主張,但須補明是退撫給與相關條文,以免被理解為修改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規定。
- 原始版本主張將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明白寫出十年,以使一般人看到條文即明瞭而不須再查行政程序法。
- AI 審核・發布主張在退撫給與相關條文中,將公法請求權時效明白寫為十年,讓一般人不須另查行政程序法即可明瞭。理由:原句支持明定十年時效的主張,但須補明是退撫給與相關條文,以免被理解為修改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