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趴優存利息之本金乃私人財產,如第十一年後歸還,這十年中本金所產生之法定孳息,台銀如何處理「該法定孳息為私人財產與台銀所訂定的契約關係所生,此為使用權利之法律關係,如不分還個人,政府恐將違法。因此,本席建議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其優惠存款本金應於第一年發還本人,俾符法治精神」
主張軍人十八趴優惠存款本金及法定孳息屬私人財產,如不發還恐違法,條例修正施行後優惠存款本金應於第一年發還本人。
黃昭順・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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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優存本金及法定孳息屬私人財產且應於第一年發還,與主張內容一致,且軍人優存依範圍應歸軍人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