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清楚宣示,就這個部分,聲請人既然已經成為基本法下自由競爭的政黨之一,就應該如同其他政黨一樣,其非依實質法治國基本原則取得之財產不受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保障。」
認為德國一九九零年政黨法增列處理東德時期不當財產的規定採相同立法技術,且經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肯認非依實質法治國原則取得的財產不受保障,可作為本法其他立法設計的基礎。
黃國昌・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前後發言明確將德國規定與本案立法技術相比,並提出以相關立法原理作為後續設計基礎,主張符合原意及黨產制度的分類。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