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這些不當黨產可以運用,當然現在還在法院進行訴訟,尚未最後定讞,當訴訟結束之後,如果有這樣的財源,請問銓敘部是不是可以和上級機關或是其他單位協調?例如內政部或其他單位,大家共同討論一下,有沒有可能把這些錢用來照顧在這次年改之後,真的必須接受長期照顧,或是由社會福利政策照顧的退休警消、公教人員?」
建議在婦聯會不當黨產訴訟結束、確有可運用財源的前提下,由銓敘部與上級機關、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協調,研議是否將這些財源用於照顧年金改革後確實需要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照顧的退休警消、公教人員。
劉世芳・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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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引用原句支持附帶財源條件的研議建議,但未提出成立基金及就學、就醫、就養與二度就業等具體安排,應刪除並保留其探詢可行性的語氣。
- 原始版本主張若透過不當黨產條例追回婦聯會的財產並在訴訟定讞後取得財源,應協調相關機關研議成立特種基金或公益信託基金,將其用於照顧年金改革後需要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照顧的退休警消、公教人員,包括就學、就醫、就養與二度就業。
- AI 審核・發布建議在婦聯會不當黨產訴訟結束、確有可運用財源的前提下,由銓敘部與上級機關、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協調,研議是否將這些財源用於照顧年金改革後確實需要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照顧的退休警消、公教人員。理由:引用原句支持附帶財源條件的研議建議,但未提出成立基金及就學、就醫、就養與二度就業等具體安排,應刪除並保留其探詢可行性的語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