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項原住民條款的起支年齡門檻過高、過於嚴格,原住民教職員當然不會採用這項原住民族條款,反而會依照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去請領月退休金。因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就形同具文,而且第十八條第四項也會形同具文。所以本席在此具體拜託,希望能夠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在三讀時因為這樣子條文的設計造成這個條款,而且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有互相扞格的地方,希望能夠重新再考量。」
質疑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原住民條款以年滿六十歲為請領全額退休金門檻過高、過於嚴格,致該條款與第十八條第四項形同具文,要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於三讀時重新考量兩條文互相扞格之處。
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忠實反映原句質疑原住民條款起支年齡門檻過嚴致形同具文、並要求於三讀時重新考量,屬請領條件的具體討論,用語中性。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