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原住民條款以年滿六十歲為請領全額退休金門檻過高、過於嚴格,致該條款與第十八條第四項形同具文,要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於三讀時重新考量兩條文互相扞格之處。

中國國民黨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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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第三項原住民條款的起支年齡門檻過高、過於嚴格,原住民教職員當然不會採用這項原住民族條款,反而會依照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去請領月退休金。因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就形同具文,而且第十八條第四項也會形同具文。所以本席在此具體拜託,希望能夠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在三讀時因為這樣子條文的設計造成這個條款,而且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有互相扞格的地方,希望能夠重新再考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完成三讀─公報 ↗完整上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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