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112年新進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上限,認為政府作為雇主屆期即停止提撥,與私校儲金屆期後改由私校續撥的情形不同,不應比照辦理。

中國國民黨游毓蘭・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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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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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此項質疑,但主張中的年份有亂碼,且「胡亂比照」應改為中性表述。

  1. 原始版本質疑ᄥ年新進人員新制規定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上限不再提撥,認為與私校儲金政府撥款超過42年後改由私校續撥而非不撥的情形全然不同,不可胡亂比照
  2. AI 審核・發布質疑112年新進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上限,認為政府作為雇主屆期即停止提撥,與私校儲金屆期後改由私校續撥的情形不同,不應比照辦理。理由:原句支持此項質疑,但主張中的年份有亂碼,且「胡亂比照」應改為中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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