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的新進人員新制規定政府(也就是雇主)提撥責任是42年,達此上限就不再提撥,雖然銓敘部辯稱私校儲金也有此規定,但是兩者差很多,私校儲金其實是政府撥款超過42年後改為私校續撥,而不是不撥」
質疑112年新進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上限,認為政府作為雇主屆期即停止提撥,與私校儲金屆期後改由私校續撥的情形不同,不應比照辦理。
游毓蘭・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此項質疑,但主張中的年份有亂碼,且「胡亂比照」應改為中性表述。
- 原始版本質疑ᄥ年新進人員新制規定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上限不再提撥,認為與私校儲金政府撥款超過42年後改由私校續撥而非不撥的情形全然不同,不可胡亂比照
- AI 審核・發布質疑112年新進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政府提撥責任以42年為上限,認為政府作為雇主屆期即停止提撥,與私校儲金屆期後改由私校續撥的情形不同,不應比照辦理。理由:原句支持此項質疑,但主張中的年份有亂碼,且「胡亂比照」應改為中性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