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針對第八條第二項具體主張,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50年,每次精算後應即補足基金之不足,這樣才是有意義的。」
主張第八條第二項應規定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且每次精算後應即補足基金之不足,而非僅公布破產年限,以實質解決基金不足問題並落實政府最終支付責任。
王育敏・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精算週期與補足基金不足,並說明理由,內容忠於原意且符合退撫基金問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