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威權統治時期是一個政治學研究的概念,如果要作為一個法律條文來規範,這個概念是否會有所爭議,就如同條文說明指威權統治時期為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止,但為何是從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又為何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這個起止時期是全民有共識嗎?且此條文應係參考民進黨所提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3條,但至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尚待協商未三讀通過,萬一未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三讀條文有變的話,這個組織法的內容豈不是要跟著改變,這樣子法律的穩定性又在哪裡?」
質疑以威權統治時期作為法律條文規範概念是否會有爭議,質疑其起止時期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是否為全民共識,並質疑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尚未三讀通過前引用其定義將影響法律的穩定性。
柯志恩・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談的是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中的威權統治時期定義與法律穩定性,涉及人權園區與不義遺址保存,應歸威權象徵而非促轉會組織存續。
- 原始版本質疑以威權統治時期作為法律條文規範概念是否會有爭議,質疑其起止時期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是否為全民共識,並質疑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尚未三讀通過前引用其定義將影響法律的穩定性。(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
- AI 審核・發布質疑以威權統治時期作為法律條文規範概念是否會有爭議,質疑其起止時期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是否為全民共識,並質疑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尚未三讀通過前引用其定義將影響法律的穩定性。理由:主張談的是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中的威權統治時期定義與法律穩定性,涉及人權園區與不義遺址保存,應歸威權象徵而非促轉會組織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