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考量整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之公平性,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移列至本條例第十四條,使其具有法律規範。」
主張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考量整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之公平性,應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移列至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使其具有法律規範。
柯志恩・中國國民黨
這則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意見群組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將施行細則有關再任年資合併計算規定移列至母法,主張內容忠實且具體,屬於請領條件與年資採計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