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最高賠償額度設定為1,200萬元,較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案件之最高補償600萬元增加一倍,並在第二十條創設差額請求權,讓已獲得補償者可以再一次請求賠償,這樣的作法合不合適?假如這樣的立法是可行的,我國以往諸多的賠償法案件,例如冤獄賠償法的賠償,甚至土地徵收條例的補償等等,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修法提高補償額度,再賦予當事人差額請求權?」
質疑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最高賠償額度設為1,200萬元並在第二十條創設差額請求權讓已獲補償者再請求賠償的做法是否合適,認為若此可行,冤獄賠償、土地徵收補償等是否也可比照提高額度並賦予差額請求權。
林思銘・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直接質疑最高賠償額度加倍及差額請求權設計的妥適性,並以其他補償制度類比提出疑義,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受難者賠償議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