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賠償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所謂前條第一款是「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我都認為一千二百萬元太少,我贊成適度提高」
主張在客觀認定確為受害人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者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賠償金,認為該金額太少。
曾銘宗・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主張符合提高賠償金的意思,但漏了發言者在前後文反覆強調須客觀認定確為受害人的前提。
- 原始版本主張因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等情形的一千二百萬元賠償金太少,應適度提高。
- AI 審核・發布主張在客觀認定確為受害人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者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賠償金,認為該金額太少。理由:原主張符合提高賠償金的意思,但漏了發言者在前後文反覆強調須客觀認定確為受害人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