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認為,通過的法條應該要先實行後,經過一段時間,如果真的有窒礙難行的問題時再來檢討調整才對,不能先把通過的法條冠上莫須有的罪名,然後就要胎死腹中、把它廢除。」
主張已通過的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應先實施一段時間,若確有窒礙難行的問題,再檢討調整,不應在尚未實施前就予以廢除。
周陳秀霞・親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依前後文所指為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主張僅寫已通過的法條對象不明,補上以便單獨讀懂。
- 原始版本主張已通過的法條應先實行一段時間,若真有窒礙難行再檢討調整,不能冠上莫須有罪名使其胎死腹中、予以廢除。
- AI 審核・發布主張已通過的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應先實施一段時間,若確有窒礙難行的問題,再檢討調整,不應在尚未實施前就予以廢除。理由:原主張未交代所指的是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需依前文補明對象,並以中性用語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