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已通過的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應先實施一段時間,若確有窒礙難行的問題,再檢討調整,不應在尚未實施前就予以廢除。

親民黨周陳秀霞・親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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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依前後文所指為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主張僅寫已通過的法條對象不明,補上以便單獨讀懂。

  1. 原始版本主張已通過的法條應先實行一段時間,若真有窒礙難行再檢討調整,不能冠上莫須有罪名使其胎死腹中、予以廢除。
  2. AI 審核・發布主張已通過的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應先實施一段時間,若確有窒礙難行的問題,再檢討調整,不應在尚未實施前就予以廢除。理由:原主張未交代所指的是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需依前文補明對象,並以中性用語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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